環境保護部2016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總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2016年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總結
  • 發布時間:2017-10-23
  • 發布機構:環保部
2016年,在黨中央、國務院堅強領導下,我部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緊緊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紮實推進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設取得新進展。
一、切實加強組織領導
《綱要》印發後,我部負責同志迅速作出批示,要求抓緊落實,並主持召開專題會議,研究落實《綱要》要求及相關重點任務。在全面梳理我部法治政府建設職責基礎上,結合環境法治工作實際,印發《環境保護部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細化主要舉措,明確部門責任,嚴格工作時限,提出時間進度安排和可檢驗的成果形式。
2016年9月,按照國務院法制辦《關於就〈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督察的通知》,向國務院法制辦報送《關於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貫徹落實情況的報告》。
二、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1.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是根據國務院推進職能轉變協調小組第八次會議精神,對我部現有27項行政審批事項進行重新梳理和論證。在已取消、下放和調整6項行政審批事項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同意取消2項行政審批事項,待相關法律修改後向社會公布。二是根據國務院檔案和相關法律,取消“環境保護(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單位乙級、臨時資質審批”“加工利用國家限制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廢五金電器、廢電線電纜、廢電機等企業認定”“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聯合核發”“對環境保護部負責的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登記預審”“污染場地環境恢複方案審批”“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環境管理登記證核發”“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審批”“關閉、閒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的設施、場所核准”“危險廢物轉移跨區(不跨省)審批”等9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審批事項。
2.推進投資審批改革。 在不降低環境準入門檻前提下,提高審批效率,減輕企業負擔。一是改進重大投資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方式,下放審批許可權,委託省級環保部門審批不跨省重大鐵路項目;二是加快審批進度,截至2016年底,我部負責審批的19個鐵路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已批覆16個,已批覆的20個重大水利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平均用時僅為法定時限的1/2;三是修訂環境影響評價法,取消水土保持方案、行業主管部門預審等前置審批程式,將約占全國建設項目50%的環境影響登記表類建設項目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管理,極大地減輕了企業負擔;四是制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細化備案制管理的具體程式和要求;五是全力開展環評機構脫鉤改革,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國環保系統358家環評機構分三批全部完成脫鉤,其中179家通過自然人出資設立公司或整體劃轉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等形式完成脫鉤,其餘179家取消或者註銷了環評資質。
3.開展職業資格認定改革。 進一步研究規範我部職業資格管理。一是簡化民用核設施核反應堆操縱執照換照申請審批流程,在技術審評基礎上直接由我部審批,不再需要民用核設施核反應堆操縱人員核准委員會審核;二是最佳化註冊核安全工程師註冊管理,將開放註冊時間由每年2次增加到每年4次。
4.清理規範涉企收費。 按照國務院減負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要求,完成我部系統涉企收費、涉企保證金自查清理規範和情況報告。一是根據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的要求,改革考試類收費管理模式,向社會公告註冊核安全工程師、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和註冊環保工程師等3項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二是部本級停止收取環境監測服務費,印發《關於規範環境監測與評估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督促各地規範監測、評估等收費行為。
5.清理規範中介服務事項。一是積極落實取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或調查”中介服務事項,印發《關於環境保護部委託編制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和驗收監測報告有關事項的通知》和《核與輻射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調查和監測工作改革方案》;二是改進取消中介事項後的服務,建立並發布驗收調查和驗收監測單位名單庫,由納入名單庫的單位承擔我部負責審批的建設項目驗收調查和驗收監測工作;三是向財政部爭取1.4億元資金,專項用於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的編制和技術審查,以保障驗收監測、調查報告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四是取消“自動許可進口類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技術審查”1項技術性服務。
6.規範最佳化內部審批流程。 一是約束自由裁量權,最佳化審批流程,壓縮辦理期限。截至2016年底,共精簡“由環境保護部負責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4項審批事項的6個審批環節;壓縮“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審批”等3項審批事項的辦理時間共41天;減少“民用核設施操縱員執照核發”等3項審批事項的7份申報材料。實施《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內部審查程式規定(2016年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平均用時32天,比法定時限提前28天;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平均用時22天,比法定時限提前8天。2016年受理的43112項行政審批事項全部按時辦結,實現審批時限“零逾時”,提前辦結率達66.66%。二是印發《關於進一步明確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環評資質管理相關職責的函》,將環評資質日常管理技術性事務全部委託我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負責。
三、強化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
1.加強大氣、水、土壤等污染防治。 一是全面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出台22項配套政策措施,並組織編制有關分工方案,報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後實施;將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地方政府、相關部門與重點企業。二是貫徹落實《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編制完成《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2016-2020年)》。三是推進實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畫》,成立全國土壤污染防治部際協調小組,發布《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辦法(試行)》,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簽訂土壤污染防治目標責任書;經國務院批准印發實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詳查總體方案》,啟動土壤詳查;編制《“十三五”土壤環境監測總體方案》和《土壤環境監測國控點位布設方案》,開展土壤環境監測。
2.改革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一是著手構建排污許可制度法規體系。印發《排污許可證管理暫行規定》,規範排污許可證的申請與核發工作。研究起草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擬以部門規章形式發布實施。二是大力完善排污許可技術規範。印發《重點行業排污許可管理試點工作方案》,建立13個重點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機制。三是印發《關於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關於進一步加快火電和造紙行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的通知》,推動火電和造紙兩個行業的許可證申領與核發工作。
3.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 組織修訂《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加大重點領域環境信息公開力度。制定《環境保護部貫徹落實〈關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意見》,加強對地方環境信息公開工作檢查指導,升級改版環境保護部政府網站,推動決策、執行、管理、服務和結果公開。
4.強化環境保護督察。 在河北省開展環境保護督察試點,組織開展第一批對內蒙古等8個省(區)、第二批對北京等7個省(市)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共受理民眾舉報3.3萬餘件,立案處罰8500餘件、罰款4.4億多元,立案偵查800餘件、拘留720人,約談6307人,問責6454人。全國有21個省(區、市)黨委、政府出台省級環保督察方案,20多個省(區、市)成立省級環保督察機構,河北、山西、安徽、福建、四川、貴州、新疆等省(區)啟動對地市黨委和政府的督察工作,形成了中央和省級兩級督察體制。
5.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 通過中央環境保護督察,推動各地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已有24個省(區、市)出台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21個省(區、市)出台環境保護職責分工檔案。加強對各地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移交的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問責工作的指導,研究制定《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問題處理情況審核基本程式和要求》。
6.推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 一是起草完成《關於在部分省份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的報告》,並報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27次會議審議通過。組織吉林等7省(市)人民政府編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並印發實施。二是完善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體系,印發《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指南 總綱》《生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技術指南 損害調查》。建立環境損害鑑定評估專家委員會。面向社會推薦第二批共17家環境損害鑑定評估機構。推動有關地方政府對重特大環境事件開展環境影響和損失評估工作。
7.依法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2016年,直接調度處置突發環境事件60起,其中重大事件3起、較大事件3起、一般事件54起。第一時間派員趕赴現場對12起重大及敏感突發環境事件進行指導督辦,妥善處置突發環境事件。
四、完善依法行政制度體系
1.加強重點領域立法。一是配合立法機關制修訂環境保護稅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4部環保法律,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撐。二是積極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修改《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等5部環保行政法規。三是制修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5件部門規章。四是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全面清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檔案清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1983年以來的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發布《關於廢止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廢止10件部門規章和121件規範性檔案;印發《現行有效的國家環保部門規章目錄》《現行有效的國家環保部門規範性檔案目錄》。截至2017年6月底,我部現行有效規章87件,規範性檔案400餘件。
3.建立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長效機制。制定《環境保護部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審查辦法》),規範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落實《綱要》合法性審查規程和公眾參與要求,明確規範性檔案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印發。
4.加強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論證。一是加強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依照《審查辦法》,完成百餘件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二是強化上報黨中央或國務院的規範性檔案合法性論證。對《環境保護督察方案(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等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政策性檔案進行合法性論證。
五、推進行政決策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
1.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制修訂《環境保護部工作規則》《關於完善部(常)務會議機制的通知》,充分發揮部(常)務會議決策機製作用,加強議題計畫統籌,提高科學民主決策質量和效率,推動重要決策部署及時落實。作出重大決策前,通過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社會公示等形式,聽取相關部門、地方環保部門、專家和社會公眾等方面意見建議;必要時,組織國家環境諮詢委員會或環境保護部科學技術委員會進行論證。把公眾參與、專家諮詢、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必經程式,做到未經調查研究不決策、未經專家論證不決策、未經集體討論不決策。
2.建立法律專家諮詢工作機制。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要求,向法務部申請組建了公職律師隊伍。出台《環境保護部法律顧問工作試行方案》,規定法律顧問的聘任條件、權利義務、業務範圍和工作機制,要求法律顧問為我部重大決策、重大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重大契約、涉法涉訴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充分發揮法律顧問專家諮詢作用。
六、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1.改革行政執法體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後,與中央編辦共同受理備案河北省、重慶市報送的貫徹落實《指導意見》實施方案。重慶市、河北省先後印發實施方案,並全力推進實施。
2.完善行政執法程式。制定《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製作指南》,指導地方嚴格依法行政。嚴格執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若干意見》《環境行政處罰聽證程式規定》,規範行政執法。
3.創新行政執法方式。一是加強移動執法系統建設和使用。各地按照要求有計畫、有步驟地推進移動執法系統建設,並強化移動執法系統和“雙隨機”抽查系統結合套用,實現執法過程“留痕”。二是深化實時線上環境監控系統建設套用。每年對具備安裝條件的新增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全面安裝自動監控設施,並進行聯網。三是啟動環境監管執法平台建設。將各地污染源基礎數據、執法人員信息和現場檢查信息實時接入平台,實現可視化,實時顯示全國各級環境保護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工作狀況,並對匯總數據進行查詢、統計和初步分析套用。四是初步建成全國重點排污單位環境信息公開平台。國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在各省環保部門入口網站公開。按月向社會公開各地執行環境保護法四個配套辦法情況。五是聯合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31個部門,簽署《對環境保護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備忘錄》,對環保領域違法失信單位和人員,由有關部門聯合實施限制市場準入、行政許可或融資行為,停止優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懲戒措施。持續將我部作出的環境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企業環境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相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聯合懲戒。
4.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開發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填報信息系統,組織各地填報。開展全國環境行政處罰案卷集中評查活動,每省份抽取環境行政處罰案卷3件,嚴格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環境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指南》規定的評查內容和評查程式進行案卷評查,強化對地方行政處罰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5.健全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深入落實《全國環境監察系統2015-2017年幹部教育培訓實施方案》,採取分級分類培訓方式,三年內在崗的全國所有環境監察幹部至少參加一次集中脫產崗位培訓,通過考試後申領或更換環境監察執法證件。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對環境監察執法證件的管理,實現執法證件的依法申領、妥善保管和規範使用;要求各地開展環境監察執法證件清理活動,嚴禁不符合條件持有執法證件的人員從事執法活動。截至2016年年底,全國共註銷或收迴環境監察執法證件8230個。
6.強化環境執法。2016年,全國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案件137836件,下達行政處罰決定124706份,罰沒款數額總計663270萬元,分別比2015年增長34%、28%和56%。隨著環境保護法相關配套辦法進一步實施,全國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行政拘留及涉嫌污染犯罪等五類執法案件數量大幅增加。2016年五類執法案件達22730件,比2015年上升93%。各地完成對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工作,據不完全統計,共清理出違法違規建設項目65.57萬個,按照“三個一批”(淘汰關閉一批、整頓規範一批、完善備案一批)原則進行了分類處理:淘汰關閉12.37萬個,占18.9%;整頓規範26.68萬個,占40.7%;完善備案26.52萬個,占40.4%。
7.完善環境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積極推動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聯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加強與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溝通與協調,大力支持檢察機關開展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工作。通過共同掛牌督辦案件、聯合開展專項行動、聯合培訓等方式,建立健全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聯動機制。
七、強化對行政權力制約和監督
1.健全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建立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使用配額許可事項數據報送及網上審批系統和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線上審批系統。完成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網上審批試點。取消危險化學品進出口省級環保部門預審工作。建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申報系統,實現網上受理。
2.完善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機制。規範投訴舉報機制,建設全國“12369”環保舉報管理平台,整合“12369”電話舉報、網上舉報和微信舉報等渠道,支持地方根據實際選擇直接登錄聯網進行操作。印發《關於開展全國“12369”環保舉報數據聯網工作的通知》,部署舉報聯網工作,實現全國舉報信息整合和數據互聯互通。豐富網上舉報自助查詢、實名驗證和匿名舉報等功能。官方微信“環保部發布”開設“專項督查在行動”“聚焦環保一線”“打好藍天保衛戰”“中央環保督察”等一系列專題,促進環保執法走進公眾生活。
3.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加強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對新出台的環境保護法規標準,在實施前召開新聞通氣會,及時發布權威解讀,便於地方環保部門、企業、公眾知曉和遵守執行。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在辦理依申請公開工作中,嚴格遵守程式、時限,主動向申請人、第三方講解法律法規。牢固樹立依法行政、高效自律形象,傳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權利義務相一致的法治觀念,指導地方環保部門做好信息公開工作。
八、健全依法化解糾紛機制
1.加強環境行政複議與應訴工作。2016年全年依法辦理環境行政複議案件116件,行政應訴案件47件。對影響重大的案件開展實地調查、專家論證、集體商議,提高辦案質量。通過行政複議,向有關部門和地方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促進規範執法和依法履責,保障人民民眾合法環境權益。印發《環境保護部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妥善做好行政應訴各項工作。
2.推進環境風險防範。開展垃圾焚燒發電行業專項執法檢查,調度全國垃圾焚燒發電等項目建設情況,加強對現有項目環境監管,審慎開展新建項目環評,指導地方依法推進項目建設。專門部署汛期環境安全保障工作,妥善應對自然災害引發的環境事件。
3.完善環境信訪工作制度。 印發《關於改革信訪工作制度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的意見》《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對民眾反映頻率較高的問題,明晰環保部門、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受理範圍;對屬於環保部門受理範圍的,明確各類問題的法定處理途徑。推進信訪工作制度改革,指導督促省級環保部門出台依照法定途徑分類處理信訪問題的實施意見或環保領域信訪問題法定途徑清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