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意見的實施意見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2011年11月3日,環境保護部以環發〔2011〕131號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意見的實施意見》。該《意見》分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為積極探索中國環境保護新道路奠定法治基石;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強化環境法律培訓;加強環保法規制度建設,完善公眾參與立法機制;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規範環境行政決策程式;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深化審批制度改革;推進環境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強化行政監督,嚴格行政問責等9部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意見的實施意見
  • 編號:國發〔2010〕33號
  • 適用地區:全國
  • 發布時間: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簡要介紹,主要內容,

簡要介紹

環境保護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意見的實施意見
環發〔2011〕1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為在新形勢下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進一步加強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以下簡稱《意見》),結合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主要內容

一、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為積極探索中國環境保護新道路奠定法治基石
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要深入貫徹科學發展觀,認真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進一步加大《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實施力度,以建設法治政府為奮鬥目標,以事關依法行政全局的體制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以增強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設質量、規範行政權力運行、保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為著力點,全面推進環境保護依法行政,不斷提高環境行政管理部門的公信力和執行力,為推進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積極探索中國環境保護新道路奠定法治基石。
二、增強依法行政意識,強化環境法律培訓
——高度重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與能力的培養。行政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樹立以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自覺養成依法辦事的習慣,切實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解決環境保護突出矛盾和問題的能力。
——建立環境法律知識學習培訓長效機制,完善領導幹部學法制度。要通過會前學法、法制講座等形式,組織學習通用法律知識和與履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職責相關的專門法律知識。定期組織環保審批部門、環保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和環保法制工作人員參加環境法律知識培訓,並把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考核內容和任職晉升的依據之一。加大對西部地區環保系統環境法律知識培訓力度。
三、加強環保法規制度建設,完善公眾參與立法機制
——突出環境立法重點。加強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修訂基礎研究工作,研究擬定有關總量控制、飲用水源保護、土壤環境保護、排污許可證管理、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環境應急管理、環境風險評估、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等法規。強化建設項目全過程環境監管,建立重大項目環境監理和環境風險評估、“三同時”執行單和執行責任狀制度。將我國已簽署國際公約的有關要求納入國內相關立法。
——完善公眾參與環境立法的制度和機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部門規章草案要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通過環境保護部網站或者以其他適當方式反饋意見採納情況。建立健全專家諮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環境立法中的作用。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專家學者三結合,完善環境立法調研論證制度。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要書面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
——加強清理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堅持立“新法”與改“舊法”並重。對不符合環境保護工作要求,與上位法相牴觸、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間不協調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要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建立環境保護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定期清理制度,對規章一般每隔5年、規範性檔案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健全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各類規範性檔案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範性檔案,未經公開徵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探索建立規範性檔案有效期制度。
四、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規範環境行政決策程式
——完善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不斷完善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環保部門依法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協調配合、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環境管理體系,進一步健全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機制。把總量控制要求、環境容量、環境功能區劃和環境風險評估結果等作為區域和產業發展的決策依據,合理調控發展規模,最佳化產業結構和布局。充分發揮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制的作用,促進部門間協同聯動與信息共享。全面建立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體系,依法對區域流域海域開發利用規劃,重要產業發展、自然資源開發等開發建設規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建立健全建設項目環境管理部門聯動機制和審批問責制。推動環保重點城市開展城市總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開展城市環境保護總體規劃試點工作。
——規範環境行政決策程式。加強環境行政決策程式建設,健全重大行政決策規則,推進環境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式。作出重大決策前,廣泛聽取、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並將意見採納情況及其理由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完善重大環境決策聽證制度,擴大環境聽證範圍,規範環境聽證程式,增強聽證參加人的代表性,將聽證意見作為環境決策的重要參考。重大環境行政決策事項按規定程式提交部務會議或者部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五、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不斷深化審批制度改革
——嚴格執法監管。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減少行政執法層級,下移執法重心,基本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環境行政執法體制。明確環境執法責任和程式,加強環境執法能力建設,提高執法效率,嚴格執法監督。深入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民眾健康專項行動,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和案件。持續開展環境安全檢查,重點排查飲用水源保護區、沿江沿河和人口密集區的石油、化工、冶煉等企業,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強化產業轉移承接區域環境監管。改進環境違法行為處罰方式,推行按日計罰,增加處罰種類,提高違法成本。深化環保後督察工作。支持設立環境保護法庭。健全重大環境事件和污染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加強環境執法程式制度建設。細化環境執法流程,明確環境執法環節和步驟,保障程式公正。要平等對待環境行政相對人,同樣情形同等處理。規範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科學合理細化、量化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權,完善適用規則,嚴格規範裁量權行使,避免環境執法的隨意性。健全環境執法調查規則,規範取證活動。堅持文明執法,不得粗暴對待當事人,不得侵害執法對象的人格尊嚴。加強環境執法隊伍建設,嚴格環境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狠抓執法紀律和職業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環境執法人員素質。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及時調整、梳理環境執法依據,明確環境執法職權、機構、崗位、人員和責任,並向社會公布。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開展環境執法案卷評查、質量考核、滿意度測評等工作,加強環境執法評議考核,評議考核結果要作為環境執法人員獎勵懲處、晉職晉級的重要依據。嚴格落實環境行政執法責任制。
——深化環境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規範和減少環境行政審批,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環境管理方式創新。著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六、推進環境政務公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加大環境政府信息公開力度。認真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加大環境信息公開力度。按照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和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及時、準確的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對人民民眾申請公開環境政府信息的,依法在規定時限內予以答覆,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建立健全環境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和保障機制,定期對環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評議考核。依法妥善處理好信息公開與保守秘密的關係,對應當保密的,切實做好保密工作。
——推進辦事公開。要把公開透明作為基本工作制度之一,拓寬辦事公開領域。創新政務公開方式,進一步加強電子政務建設,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好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平台和便民服務網路平台,方便人民民眾通過網際網路辦事。把政務公開與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結合起來,推行網上電子審批、“一個視窗對外”和“一站式”服務。
七、強化行政監督,嚴格行政問責
——自覺接受監督。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拓寬民眾監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民眾監督的權利。完善民眾舉報投訴制度。高度重視輿論監督,支持新聞媒體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進行曝光。對民眾舉報投訴、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認真調查核實,及時依法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加強政府內部層級監督和專門監督。切實加強對下級環保部門的監督,及時依法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環境行政行為。保障和支持審計、監察等部門依法獨立行使監督權。
——嚴格行政問責。嚴格執行行政監察法、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督促和約束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八、加強環境行政複議,做好環境應訴工作
——加強環境行政複議工作。充分發揮環境行政複議在解決環境行政糾紛中的作用,努力將環境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和行政程式中。暢通複議申請渠道,簡化申請手續,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對依法不屬於複議範圍的事項,認真做好解釋、告知工作。加強對複議受理活動的監督,堅決糾正無正當理由不受理複議申請的行為。辦理複議案件要深入調查,充分聽取各方意見,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注重運用調解、和解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解達不成協定的,要及時依法公正作出複議決定,對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該撤銷的撤銷,該變更的變更,該確認違法的確認違法。完善複議與信訪的銜接機制。
——做好環境行政應訴工作。完善環境行政應訴制度,積極配合人民法院的環境行政審判活動,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人民法院受理的環境行政案件,要依法積極應訴,按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證據和其他相關材料。
九、加強領導和監督檢查,確保實施意見得到落實
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要高度重視《意見》的貫徹落實工作,加強對《意見》貫徹落實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總結考核,保障加強法治政府建設工作所需經費,確保依法行政工作的順利開展,務求法治政府建設不斷取得新成效,實現新突破。
環境保護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環境保護部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有關工作,政策法規司負責推進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日常工作。
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要根據該實施意見,結合工作實際,按年度明確工作任務、具體措施、完成時限和責任主體,確定年度工作重點。環境保護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國務院要求,組織部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開展檢查和總結工作,匯總後將結果報送國務院。
地方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工作部署,結合本實施意見,紮實推進依法行政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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