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經2015年7月2日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通過,2015年7月13日環境保護部令第35號公布。該《辦法》共20條,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
  • 發布機關:環境保護部
  • 文號:環境保護部令第35號
  • 類別:規章
  • 發布時間:2015年7月13日
  • 施行時間:2015年9月1日
部令,辦法,解讀,相關報導,制定背景,立法依據,

部令

環境保護部令
第35號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已於2015年7月2日由環境保護部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陳吉寧
2015年7月13日

辦法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暢通參與渠道,促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依法有序發展,根據《環境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制定政策法規、實施行政許可或者行政處罰、監督違法行為、開展宣傳教育等環境保護公共事務的活動。
第三條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應當遵循依法、有序、自願、便利的原則。
第四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徵求意見、問卷調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徵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網路等方式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徵求意見時,應當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背景資料;
(二)徵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三)公眾提交意見和建議的方式;
(四)聯繫部門和聯繫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在徵求意見的時限內提交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組織問卷調查徵求意見的,應當對相關事項的基本情況進行說明。調查問卷所設問題應當簡單明確、通俗易懂。調查的人數及其範圍應當綜合考慮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的環境影響範圍和程度、社會關注程度、組織公眾參與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資源等因素。
第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擬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徵求意見的,應當提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議程等事項通知參會人員,必要時可以通過政府網站、主要媒體等途徑予以公告。
參加專家論證會的參會人員應當以相關專業領域專家、環保社會組織中的專業人士為主,同時應當邀請可能受相關事項或者活動直接影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代表參加。
第八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事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並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第九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歸類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環境決策時予以充分考慮,並以適當的方式反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十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支持和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環境保護公共事務進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可以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12369”環保舉報熱線、政府網站等途徑,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第十三條 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調查核實舉報的事項,並將調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十四條 接受舉報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獎勵。
國家鼓勵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推動有關部門設立環境保護有獎舉報專項資金。
第十六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提供法律諮詢、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環保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節約意識;鼓勵公眾自覺踐行綠色生活、綠色消費,形成低碳節約、保護環境的社會風尚。
第十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活動。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部制定的其他部門規章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解讀

環境保護部近日印發了《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是自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實施以來,首個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做出專門規定的部門規章,將於201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為深入了解《辦法》出台的背景、亮點及下步宣傳貫徹工作,記者採訪了環境保護部宣傳教育司主要負責人,對《辦法》進行詳細解讀。
問:《辦法》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推動公眾依法有序參與環境保護,是黨和國家的明確要求,也是加快轉變經濟社會發展方式和全面深化改革步伐的客觀需求。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是權力正確運行的重要保證”。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公眾參與”原則,並對“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進行專章規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提出要“鼓勵公眾積極參與。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及時準確披露各類環境信息,擴大公開範圍,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公眾環境權益。”
為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對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具體要求,滿足公眾對良好生態環境的期待和參與環境保護事務的熱情,環境保護部於2015年7月發布了《辦法》,作為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的重要配套細則。希望通過《辦法》的出台,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暢通參與渠道,規範引導公眾依法、有序、理性參與,促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更加健康地發展。
問:近年來,環境保護部門在推動公眾參與方面開展了哪些工作,對《辦法》的出台具有哪些參考和借鑑價值?
答:從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標誌性事件——圓明園聽證會的成功召開以來,環境保護部在推動公眾參與方面做了很多探索和嘗試,先後出台的《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關於推進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指導意見》、《關於培育引導環保社會組織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均對公眾參與做出了明確規定。2014年9月,我部還專門召開了全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研討班,從理論和實踐上對公眾參與環保事務進行研討,為《辦法》的制定奠定了良好基礎。
在地方層面,河北、山西、瀋陽、昆明等省市相繼出台了關於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條例或其他形式的法規,對本省(市)公眾參與的範圍、形式、內容、程式等方面做出詳細規定,使公眾參與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理性化,也為《辦法》這部國家層面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法規的出台,提供了重要的參考和借鑑價值。
問:《辦法》具有哪些亮點和創新?
答:《辦法》起草過程充分聽取了社會各界,包括專業人士和普通公眾的意見建議,從制定本身開始就貫徹公眾參與、民主決策的原則。《辦法》共20條,主要內容依次為: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參與原則,參與方式,各方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配套措施。具有以下亮點:
一是原則依據強。《辦法》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為立法依據,吸收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參考了我部過去出台的有關檔案和指導意見,借鑑了部分地方省市已經出台的有關法規、規章,較好地反映了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現狀,制定的各項內容切合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辦法》強調依法、有序、自願、便利的公眾參與原則,將全面依法治國與全面加強環境社會治理有機結合,努力滿足公眾對生態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參與機制。
二是參與方式廣。《辦法》明確規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徵求意見、問卷調查,組織召開座談會、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開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並對各種參與方式作了詳細規定,貫徹和體現了環保部門在組織公眾參與活動時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近年來,公眾參與環境事務的熱情日益高漲,但也隨之出現盲目參與、過激參與等問題,《辦法》的出台,讓公眾參與環保事務的方式更加科學規範,參與渠道更加通暢透明,參與程度更加全面深入。
三是監督舉報實。《辦法》支持和鼓勵公眾對環境保護公共事務進行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規定了公眾對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舉報途徑,以及地方政府和環保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舉報。為調動公眾依法監督舉報的積極性,《辦法》要求接受舉報的環保部門,要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調查情況並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並鼓勵設立有獎舉報專項資金。通過這些詳細措施,《辦法》將監督的“利劍”鑄實、磨快並交予公眾,建立健全全民參與的環境保護行動體系。
四是保障措施多。《辦法》強調環保部門有義務加強宣傳教育工作,動員公眾積極參與環境事務,鼓勵公眾自覺踐行綠色生活,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形成共同保護環境的社會風尚。《辦法》還提出,環保部門可以對環保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行為予以支持,可以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活動,廣泛凝聚社會力量,最大限度地形成治理環境污染和保護生態環境的合力。
問:《辦法》的出台具有怎樣的現實意義?
答:在當前生態環境保護的新形勢下,《辦法》的出台恰逢其時,為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進一步明確和突出了公眾參與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分量和作用。《辦法》從頂層設計上統籌規劃,全面指導和推進全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對緩解當前環境保護工作面臨的複雜形勢、構建新型的公眾參與環境治理模式、維護社會穩定、建設美麗中國具有積極意義。
問:環保部門下步將採取哪些措施進一步推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
答:環境保護部門將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為總則,以《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為抓手,繼續加大對公眾參與工作的推動力度,形成公眾依法、理性、有序參與環保事務的新局面。
一、抓好貫徹落實。環境保護部將定期到各地就《辦法》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指導、檢查,深入基層調研《辦法》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新經驗、新做法,建立公眾參與示範試點,帶動全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開展。
二是做好宣傳引導。在重點媒體和環境保護部系統報刊、網路、新媒體平台上對《辦法》進行廣泛宣傳,組織專家學者對《辦法》進行解讀,提升公眾參與環境保護事務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開展能力培訓。既要對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進行公眾參與能力建設培訓,使他們熟悉、理解和把握《辦法》內容,有效開展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也要積極組織對社會公眾,包括環保社會組織的環保綜合能力培訓,提高他們有效參與能力。
四是完善制度建設。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探索出符合各地實情的公眾參與模式和方法,開闢公眾參與的新路徑。加強政府各部門間的合作聯動,確保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工作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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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背景

為切實保障公眾對環境保護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表達權,規範並引導公眾依法、有序、理性參與環境保護事務,有必要根據中央有關要求和新《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在總結吸收多地推動公眾參與實施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

立法依據

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草案)》以新環保法為立法依據,吸收了《環境影響評價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和環境保護部出台的相關檔案的有關規定。內容包括立法目的和依據、公眾參與的適用範圍、參與原則、參與方式及各方主體權利、義務和責任,明確了環保部門可以通過徵求意見、問卷調查、專家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開展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活動,規定了公民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途徑。同時《辦法(草案)》鼓勵單位和個人依法參與環保公共事務,規定環保部門可通過項目資助、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指導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活動。會議決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草案)》經進一步修改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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