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

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

中國環境保護協會 英文 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簡稱:中國環保協會CEPA-是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中國境內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證書登記號:37101326-001-08-06-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環境保護協會(CEPA)
  • 外文名: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ssociation
  • 性 質:全國性社會團體組織
  • 宗 旨:服務於中國的環境保護事業
  • 環保認證: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證書CEPP
  • 成立日期:1997年
曝光台,行業協會,主要業務,認證證書,協會章程,

曝光台

中國環境保護協會成立的環境污染曝光台主要由普通人參與的環境舉報公眾平台,人人都是監督員;北京等一二線城市霧霾、沙塵暴、水污染等身處這樣的環境,讓公眾意識到環保問題的重要性。對每一位個體而言,我們不僅僅是環境破壞的受害者,也可能是環境破壞的製造者,而要改善環境,喚回藍天,保住綠水青山,我們就應該成為環保治理過程中的參與者和監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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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境保護法》最大的亮點是設立專章,對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做出了規定,這也是中國在法律層面上首次明確公眾的環境權。作為配套規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力圖細化公眾的參與權,這引發了社會輿論的高度關注。從網友的熱烈討論中不難發現,人們希望該辦法所涉及的權利更加廣泛,期待這些權利從“應有”變為“實有”。
公眾參與權利無法由虛轉實,最大的難點是環境信息不公開,沒有知情權也就無法保證公眾的參與權。為配合新環保法實施,環保部要求地方公開重點排污企業的環保信息。然而,截至目前仍然應者寥寥。一方面,企業害怕公開排污信息接受監督影響效益;另一方面,公眾擔心政府部門袒護企業,公布虛假排污信息。在環保信息公開上,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政府和企業兩對關係仍然理不順,成為環保治理公眾參與的一大障礙。
在環保領域公眾參與的缺席,飽受詬病的原因是法規對參與主體資格的限定過嚴。在這方面,環境公益訴訟長期以來叫好不叫座便是病徵。以去年判賠金額最大的江蘇1.6億元環境公益訴訟案為例,由於新環保法規定環保組織必須成立5年才有訴訟資格,庭審一度陷入僵局。有數據統計,按照新法的要求,全國符合環保公益訴訟資格的社會組織不超過300家,這與每年數以萬計的環境違法案件相比,無異於杯水車薪。同樣地,此次公眾參與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強調公眾參與的“公益”目的,或也會限制公眾參與範圍‘環境治理時不我待,制度建設應該提速,環保執法應該帶“牙”,而公民不妨主動積極從身邊的一點一滴做起。

行業協會

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中國環境保護協會中國環境保護協會
中國環保協會接受國家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檢總局、工商總局、科技部、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綠化委員會、全國人大環資委、國務院新聞辦、國家環保部、國家林業局、中國治理荒漠化基金會等一些領導同志的關懷和指導下,經中央編辦機關服務局事業發展中心、政務和公益機構域名註冊管理中心批准,國家工業和中國信息化部網站系統備案許可。
中國環保協會積極開展政府與企業間橋樑紐帶作用;致力於國際與國內環境保護事業的文化交流﹑學術交流、技術合作並進行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提供技術諮詢、推廣科技成果、普及環境知識、舉薦優秀人才等,為推動我國環境科學進步和環保事業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主要業務

為政府服務:開展全國環保產業調查,環境保護技術評價與驗證,參與制訂國家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技術經濟政策、行業技術標準等。
為行業服務:制定行業規範及行業標準,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參與行業管理。
為企業服務:為企業提供技術、設備、市場信息;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產業領域的產品認證、工程示範、技術評估與推廣;組織合作交流活動,幫助企業引進資金、技術和設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認證證書

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評價中心頒發
英文全稱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roduct 簡稱:CEPP
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CEPP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CEPP
隨著我國環保產品知名度的提高,在發改委和國家環境部的支持下,中國環保產品認證將成為中國國際招標採購中一個重要的標尺,有力提升獲證企業在招投標中與進口產品的競爭力,為獲證企業和產品在招投標中加分;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評價中心是唯一頒發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證書機構。
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證書是對通過工商部門批准的合法企業及企業生產中對廢氣、廢水、垃圾等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並保護環境的認可,接受全民的監督,接到舉報一經查實即可吊銷證書、曝光企業違法行為並3年內不得加入中國環境保護協會。
中國環保產品認證和標誌使用管理規定.
1.1為加強對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管理,維護環境保護產品認證工作的質量與信譽.
1:2006《認證證書管理實施指南》和GB/T 27027-2008 《認證機構對誤用其認證標誌採取糾正措施的指南》,制定本辦法。
1.2中國環保協會協會評價中心在認證活動中,對通過認證的產品使用專用的標誌。
中國環保產品認證證書中國環保產品認證證書
1.3 中國環保協會環保產品證書是證明環保產品符合認證要求和準許產品使用認證標誌的法定證明檔案。
1.4 中國環保協會證書和標誌具有所有權,凡獲證單位均應按本規定要求,規範使用環保產品認證證書和標誌。
2. 認證證書及使用規定
2.1證書由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評價中心統一印製。
中國環保協會協作檢測機構-國家環保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是經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依法批准設定的國家級環保產品國內惟一質檢機構,專門承擔環保產品的質量監督檢驗、認證檢驗及仲裁檢驗工作。中心已通過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的認可評審,並獲得授權證書、計量認證標誌,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證書及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標誌的使用權。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CEPI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科研、設計、生產、流通和服務單位以及中國境內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全國性、行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行業服務、為企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家環境保護環境保護部,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制定環境保護產業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二 積極參與制定國家環境保護產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行業技術標準;
三 對團體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四 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產業領域的產品認證、技術評估、鑑定與推廣;
五 開展行業協調,促進行業平等競爭,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協調會員關係;
六 開展調查研究和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國內外行業信息,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服務;
七 組織國內、國際行業技術合作和技術交流,舉辦展覽會、新聞發布會等活動;
八 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活動;
九 受政府部門或其它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環境保護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採取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制。會員會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城市、計畫單列市環境保護行業協會和與環境保護產業相關的行業性社會團體,經事前協商,自當地相應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之日起,即為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的團體會員;
二 在中國境內登記註冊的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凡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則可以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式辦理入會手續;
三 從事環境保護產業的行業專家,承認本章程,願意參加本會工作、繳納會費,可以提出書面申請,按程式辦理入會手續。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 經中國環境保護行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並報請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
三 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 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單位會員按年度向本會報送企業生產、經營等資料;
六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兩年不履行會員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會費收支報告;
四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五 決定終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工作。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審定協會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協會的重要工作;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 推舉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 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必要時可採取通訊會議形式。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定;
二 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三 處理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提案;
四 討論並決定協會重要工作;
五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分會、專業委員會)等;
六 增補理事,提出增補副會長、常務理事和聘請顧問的提名建議。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定內部職能部門,承辦具體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可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由協會辦事機構管理,分支機構的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提名需經國家主管部門同意,再提交理事會選舉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本會休會期間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並按國家環境保護部規定的任免(聘任)程式委任;批准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提名,分支機構負責人經會議選舉通過後,由秘書長按程式聘任;
三 負責各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分會)、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政府資助
三 社會捐贈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金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批准。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主管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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