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案

王永春,男,漢族,1960年7月出生,吉林省乾安縣人,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因涉嫌犯罪,2015年10月13日上午,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王永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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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查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永春利用擔任吉林油田副總經理、總經理、黨委書記、中石油股份公司人事部總經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中石油集團副總經理、黨組成員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油田合作開發、業務承攬、職級晉升、職務調整、工作調動及子女就業等方面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或索取 67個單位和個人款物總計折合人民幣4856.3011萬元。被告人王永春個人和家庭擁有的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對4245.514萬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2004年夏,王永春在蔣潔敏的授意下為他人開展經營活動提供幫助,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案件審理

判決結果

2015年10月13日上午,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王永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法庭認定被告人王永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王永春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王永春所犯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具有自首情節,可予從輕處罰。王永春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配合辦案機關追繳全部贓款贓物,對其所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可以依法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王永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人士代表參加了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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