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

王永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

王永春,男,漢族,1960年7月出生,吉林省乾安縣人,1983年8月畢業於長春地質學院(已併入吉林大學)並參加工作,中科院地質學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15年10月1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

2018年3月29日,王永春被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減刑後,出獄時間變為2033年12月3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永春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吉林省乾安縣
  • 出生日期:1960年7月
  • 畢業院校:長春地質學院
人物履歷,成就榮譽,人物事件,違紀調查,開除黨籍,立案偵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依法減刑,

人物履歷

1983年08月——1999年09月,吉林油田勘探開發研究院工作,歷任院長助理、副院長、院長;
1999年09月——2000年06月,吉林油田分公司副總經理、黨委委員;
2000年06月——2004年10月,吉林油田分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
2004年10月——2007年11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總經理;
2007年11月——2008年02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人事部主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總經理;
2008年02月——2009年08月,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副局長);
2009年08月——2011年04月,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大慶油田黨委副書記;
2011年04月——2014年06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大慶油田黨委副書記。
中共十八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
2012年11月14日,當選為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

成就榮譽

王永春曾獲得中國第四屆青年科技創新獎、吉林省五一勞動獎章、“吉林省第四屆青年科技獎”。被評為吉林省有突出貢獻青年專家、第二批省管優秀專家。曾親自主持並參加國家級、部級和局級科研項目18項,其中有4項獲部級科技進步獎、7項獲局級科技進步一等獎、4項獲二等獎。出版了《松遼盆地南部岩性油藏的形成和分布》《伊通地重含油氣系統與油氣成藏》兩部專著,創造性地提出了“亞油氣系統理論”,有效地指導了吉林油田的勘探工作。

人物事件

違紀調查

2013年8月26日,據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訊息,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兼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王永春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開除黨籍

2014年6月30日,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對第十八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兼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王永春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王永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巨額賄賂,已構成嚴重違紀,其中受賄問題涉嫌違法犯罪。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王永春開除黨籍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由監察部報請國務院批准給予其行政開除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並通過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王永春嚴重違紀問題審查報告,確認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給予王永春開除黨籍的處分。

立案偵查

2014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王永春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提起公訴

2015年3月23日,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王永春涉嫌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經依法指定管轄,由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移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湖北省襄陽市人民檢察院已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5年7月20日上午8時30分,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在第十一審判庭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原副總經理、黨組成員,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黨委副書記,大慶石油管理局原局長王永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

一審宣判

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理王永春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王永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王永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抗訴。

依法減刑

2018年3月29日,王永春被減去有期徒刑7個月,減刑後,出獄時間變為2033年12月3日。
北京市二中院的刑事裁定書寫道:經審理查明,罪犯王永春在刑罰執行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技術學習,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能遵從醫囑,積極配合醫生治療。該犯在秦城監獄於2016年12月獲年度嘉獎1次,於2017年8月在法務部燕城監獄獲表揚1次。罪犯王永春涉財產刑部分已全部執行完畢。最終,法院認為:對罪犯王永春減去有期徒刑七個月(減刑後應執行的刑期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33年12月3日止),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不變(已執行)。
根據上述法律文書,王永春被湖北襄陽市中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20年之後,便先後在秦城監獄、燕城監獄服刑,此間還曾在醫院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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