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四華

王四華

王四華,男,漢族,1968年4月出生,江西樂安人,大學本科學歷,1990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曾任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委書記。

2019年8月22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王四華受賄一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四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江西樂安
  • 出生日期:1968年4月
  • 畢業院校:江西師範大學
  • 性別: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開庭,

人物履歷

1986.09——1990.07,江西師範大學政教系政教專業學生;
1990.07——1995.07,江西財經大學黨委宣傳部校報編輯部副主任、主任;
1995.07——1996.10,借調江西省委宣傳部工作;
1996.10——1999.08,江西財經大學黨委辦公室秘書科長;
1999.08——2000.11,江西財經大學工商管理學院黨總支副書記、副院長;
2000.11——2002.04,江西省泰和縣政府副縣長;
2002.04——2002.11,江西省井岡山市政府副市長;
2002.11——2006.06,江西省井岡山市委副書記;
2002.03——2004.09,江西財經大學MBA學院產業經濟專業學習;
2006.06——2007.03,江西省井岡山市委副書記(正處級);
2007.03——2007.04,江西省萬安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7.04——2011.06,江西省萬安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06——2016.11,江西省寧都縣委書記;
2016.11——2019.04,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委書記。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8年11月7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贛州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委書記王四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江西省紀委省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19年4月15日,據江西省紀委監委訊息:經中共江西省委批准,中共江西省紀委、江西省監委對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委原書記王四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經查,王四華違反政治紀律,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等非組織活動導致寧都縣政治生態惡化,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搞兩面派,做兩面人,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禮品禮金,公款吃喝、公車私用、私車公養;在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過程中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在脫貧攻堅中做虛功、作風不實,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不擔當、不作為;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在幹部職務調整晉升中為他人謀利並收受巨額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默許、縱容親屬利用其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違反民眾紀律,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民眾利益;違反工作紀律,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違反生活紀律,敗壞家風,對配偶失管失教,個人生活腐化墮落;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數額特別巨大。
王四華理想信念喪失,“四個意識”個個皆無,六大紀律樣樣違反,政治上離心離德、思想上蛻變忘本、組織上團團伙伙、行動上陽奉陰違、生活上腐化墮落,浸染圈子文化,熱衷表面文章,大搞政治作秀,把手中權力異化為斂財工具,是典型的“兩面人”。其行為已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後不知敬畏、不收斂、不收手,嚴重玷污黨的形象,造成惡劣影響。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共江西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江西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四華開除黨籍處分;江西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受賄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2019年7月,江西省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原縣委書記王四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四華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鷹潭市人民檢察院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四華在擔任萬安縣縣長、寧都縣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19年8月22日,江西省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贛州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寧都縣原縣委書記王四華受賄一案。
鷹潭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四華利用擔任萬安縣長、寧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人事任免、企業經營、工程項目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或者通過其妻子胡文烽(另案處理)非法收受陳春生、彭志堅、黃建生、鄭三省等41人641.5211萬元人民幣、27.5萬美元、21萬港幣及價值人民幣127.04萬元的翡翠手鐲、金條等貴重物品,總計折合人民幣961.9796萬元。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四華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王四華還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結束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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