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及懲罰機制的協調

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及懲罰機制的協調

《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及懲罰機制的協調》 是208年12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戴玉忠劉明祥

基本介紹

  • 書名: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及懲罰機制的協調
  • 作者戴玉忠劉明祥
  • ISBN:9787301147863
  • 類別圖書 > 法律 > 刑法
  • 頁數:527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12-01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版次:1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文章節選,

內容簡介

合理界定刑罰權與行政處罰權的調整範圍,是踐行社會上義法治的重要內容之一。由於諸多上客觀原因,我國刑罰權與行政處罰權在調整範圍上存存著重疊和交叉現象,尤其是刑罰權與治安管理處罰權的界限存在相當多模糊之處,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兩種不同性質公權力作用範圍的基本領域。在合琿界分兩者權力作用範圍的基礎上,還應當妥善地對兩者作必要、良性的銜接,進而促使公權力的整體運行趨於平穩和正當。
《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及懲罰機制的協調》為2008年中圍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召開的、以“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及懲罰機制的協調”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的論文集,共收錄了米自四十餘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與會專家、學者提交的44篇論文。
編者按照選題將論文分為二編:
第一編為“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基礎論”。該編收錄了有關犯罪與行政違法關係的較為基礎的理論研究論文,葦點探討了行政犯和刑事犯、行政刑法等一系列範疇。有的論文還側重分析了相關的立法模式選擇問題。
第二編為“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界限論”。該編論文結合我國法治的實際情況,集中探討了犯罪與行政違法的界限問題。有的作者還重點就災害事故、環境刑法、智慧財產權等領域探討了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分問題。
第三編為“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懲罰機制論”。該編論文集中探討了刑罰權與行政處罰權之間的銜接問題。一些學者重點研究了勞動教養(或違法行為人矯治)的刑法化問題,並對當前勞動教養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了深入而有益的探討。

作者簡介

戴玉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長(兼)。原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現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等職。
主要著作有《中國檢察業務教程》、《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理解及適用》、《典型疑難案例評析》、《典型疑難案例精析》等。
劉明祥,1959年出生於湖北省天門市。1983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改名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4年在武漢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在日本東京大學做客座研究員、日本創價大學做高級訪問學者。1986年法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後留中南政法學院(現改名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任教,1994年調入武漢大學法學院任教,2005年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獨著《財產罪比較研究》、《刑法中錯誤論》、《緊急避險研究》、《錯誤論》等;主編、翻譯十餘部學術著作;合著十餘部學術著作。另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獨立發表學術論文百餘篇。

作者簡介

戴玉忠,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主任,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長(兼)。原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現任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兼任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等職。
主要著作有《中國檢察業務教程》、《經濟犯罪追訴標準理解及適用》、《典型疑難案例評析》、《典型疑難案例精析》等。
劉明祥,1959年出生於湖北省天門市。1983年畢業於湖北財經學院(現改名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4年在武漢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曾在日本東京大學做客座研究員、日本創價大學做高級訪問學者。1986年法學碩士研究生畢業後留中南政法學院(現改名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任教,1994年調入武漢大學法學院任教,2005年赴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獨著《財產罪比較研究》、《刑法中錯誤論》、《緊急避險研究》、《錯誤論》等;主編、翻譯十餘部學術著作;合著十餘部學術著作。另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國內外學術刊物上獨立發表學術論文百餘篇。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基礎論
論行政犯的相對性及其立法設計
我國行政刑法的現狀分析與發展趨勢探索
論行政刑法與罪刑法定主義的關係
行政刑法反思——行政刑法的反動性
行政犯罪分類理論反思與重構
自然犯與法定犯之本質問題
淺析行政犯罪的幾個問題
刑事犯、行政犯的區分與刑事立法模式的整合
淺談行政犯
刑事犯、行政犯統一化之提倡——兼論涉及行政法規範的犯罪的故意認定
刑事立法模式的選擇——從自然犯與法定犯的立法分野說起
行政刑法的犯罪屬性
論行政犯責任之實現
俄羅斯聯邦立法中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相互關係
第二編 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界限論
行政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分
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理論界限新探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適用銜接及立法完善
芻議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的界限——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為視角
刑法與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條款衝突及協調——以海淀檢察院公訴二處辦理案件為樣本
以刑法視角解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之規範理論與界限
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界定的理論基礎
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的調控邊界探析
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的銜接——一個制度性的審視框架
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的界定及其銜接問題探討
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銜接機制的研究
犯罪與違法的遊走——行政犯罪與行政違法的界定
行政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法律規範內容銜接問題
刑事刑法與行政刑法之間的衝突和協調——以《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25條為範例
幾類與地震災害相關案件涉及的罪與非罪問題
重新審視環境刑法的行政從屬性
第三編 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懲罰機制論
權力作用範圍的交叉,還是規範評價的重疊?
——論行政處罰權與刑罰權糾葛之理清
簡論行政犯罪的懲罰機制及其協調
保全處分:在行政法和刑法夾縫艱難生存
論行政許可的出罪功能
關於將勞動教養和治安處罰納入刑法的思考
勞教改革與“違法行為矯治法”制定的相關問題探討
關於我國勞動教養制度的檢討
——以刑事法治和程式正義為視角的分析
勞動教養制度之違憲性
違法犯罪人員教育矯正措施存在的問題、爭議及其完善
發展刑法與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
——刑法目的視角
行政執法檢察監督論綱
論刑罰和行政處罰的關係與發展
論智慧財產權行政保護的立案監督

序言

合理界定刑罰權與行政處罰權的調整範圍,是踐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內容之一。由於諸多主客觀原因,我國刑罰權與行政處罰權在調整範圍上存在著重疊和交叉現象,尤其是刑罰權與治安管理處罰權的界限存在相當多模糊之處,因而有必要清晰地界分兩種不同性質公權力作用範圍的基本領域。在合理界分兩者權力作用範圍的基礎上,還應當妥善地對兩者作必要、良性的銜接,進而促使公權力的整體運行趨於平穩和正當。顯然,區分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必要性,在於澄清刑罰權與行政處罰權的作用範圍。而如此即牽涉到憲法層面的分權問題,立法層面的模式問題,行政法和刑事法層面的法律責任問題。憲法層面的分權問題,是有關界分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及協調懲罰機制這一話題最為本質的問題,而關於行政刑法等立法模式、犯罪圈的擴大或者縮小等問題的研討,首先要回答並澄清完法上的關聯問題。同樣,現實中的權力運作結構,與理論想像中的權力結構關係,存在著明顯的不一致,故如何在理論與現實中尋找可以共贏的平衡點,在這一話題的研討中同樣具有積極的意義。在選擇參照系時,中國實踐始終是最重要的立足點,利用理論如何能夠說清楚中國的問題,則是理論界的基本職責。如此,召開以“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及懲罰機制的協調”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的背景和意義就不言自明了。
2008年6月21日,國家重點研究基地——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舉行了“犯罪與行政違法行為的界限及懲罰機制的協調”的學術研討會。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北京師範大學、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吉林大學、山東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東南大學、湖南大學、湘潭大學、南昌大學、深圳大學、海南大學、黑龍江大學等四十餘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刑事法學者和全國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的專家總計一百餘人參加了此次研討會。

文章節選

(二)罪與非罪的界限——中國語境下的行政刑法功能性定位
不論是行政法說、刑事法說,還是雙重屬性說,各種爭論及其論證的依據都有其合理性,都在試圖合理地界定行政刑法的基本界域。而對行政刑法界域的把握則根本上依賴於對行政犯的基本界定,而這必然陷於一種邏輯上的定義怪圈,即行政刑法的界定依賴於行政犯的界定,而行政犯的界定依賴於行政刑法的界域界定。按此邏輯,永遠不可能解決行政刑法的界定問題。事實上,在德國行政刑法的發展脈絡中清晰可見的是,其行政刑法產生於其內在的社會需要和功能。因此,中國的行政刑法定位,應當充分關注中國的立法現狀,考慮它與行政法、刑法的關係,從中國的社會現實和行政刑法的功能出發予以把握。
事實上,如前所述,在德國等歐陸國家,其對犯罪的理解要寬泛得多,絕非中國語境下的犯罪。我國目前對犯罪和刑罰均作狹義理解,將一般的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刑罰與行政處罰嚴格加以區分。如果將我國的行政刑法界定為行政法,除了從我國的語法習慣和邏輯方法上講不通外,還勢必混淆一般行政違法與行政犯罪行政處罰與刑罰、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限,嚴重脫離目前我國的法制實際。①在我國,只有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才是犯罪。可以說,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概念不僅包含著定性因素,還包合著定量因素。因此,在我國,行政犯罪,既然是一種“犯罪”,其外延就不包括行政違法中的一般行政違法行為,而只能是那些社會危害性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程度、具有刑事違法性的違法行為,也即犯罪行為。我國之所以研究行政刑法,這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因為我國刑法典制定較晚,而且制定刑法典時基本上不存在其他刑事法律規範,所以,刑法典規定了相當多的行政犯罪;此外,單行刑法事實上也規定了一些行政犯罪,這就需要從行政刑法的側面對這些犯罪及其刑事責任進行研究。二是因為我國行政法律雖然設立了不少刑事責任條款,但沒有規定獨立的罪名與法定刑,都是援引刑法典與單行刑法的條文;如果不將刑法典、單行刑法規定行政犯罪的條文與行政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聯繫起來研究,就不可能正確闡明行政犯罪的構成要件、特點及其刑事責任。②事實上,這兩方面原因背後的更深層次原因是在中國的法律框架內,立法者如何合理界分行政違法行為與刑事犯罪行為的界限,換句話說就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問題。應當說,這一點是各國行政刑法所共同面臨的根本問題。在德國,違反秩序法通過實體法與程式法的全面規定,不僅為國家管理社會秩序,尤其是經濟秩序提供了法律保護手段,而且保護了個人應當依法享有的法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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