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類學

犯罪人類學(criminal anthropology)史上最運用實證方法並通過解剖學,從囚犯的人體結構上探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學理論。19世紀70年代產生於義大利,創始人為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主要代表有菲利和加羅法洛。龍勃羅梭從人類學、精神病學的角度,根據對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多年的檢測、觀察結果,於1876年出版《犯罪人論》一書,主張犯罪是人類隔世遺傳的產物,是倒退到人類發展的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提出天生犯罪人論和犯罪定型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人類學
  • 外文名:criminal anthropology 
  • 類別:心理學
定義,詳細信息,

定義

犯罪人類學(criminal anthropology),是指運用實證方法並通過解剖學,從囚犯人體結構上探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學理論。

詳細信息

19世紀70年代產生於義大利,創始人為義大利犯罪學家龍勃羅梭(1835~1909)。主要代表有菲利和加羅法洛。
龍勃羅梭從人類學、精神病學的角度,根據對精神病人和服刑犯人的觀察和檢定的結果,於1876年發表《犯罪人論》一書,主張犯罪是人類隔世遺傳的產物,是倒退到人類發展的原始野蠻階段的返祖現象,提出天生犯罪人類型說。他認為犯罪的原因不在於社會條件,而在於犯罪人獨特的身體構造、精神狀態;生來具有一定生理及心理特質的人不僅必然要犯罪,且注定犯某種特定的罪。
該理論從防衛社會的角度出發,認為不能根據犯罪人犯罪行為的危害性而應根據犯罪人的人身危險來決定刑罰的輕重,強調刑罰的目的在於特殊預防,主張刑罰懲罰的不是行為而是“天生具有危險性的人”。對天生犯罪人應適用死刑、終身隔離或流放荒島、消除生殖機能等措施;對天生犯罪人應事先採取保護觀察制度,以預防他們將來犯罪等。
該理論的研究方法以犯罪人為犯罪學研究對象的特點,對從抽象概念出發研究犯罪行為的傳統犯罪學理論產生深遠影響,並波及近現代犯罪學理論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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