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定犯罪

人定犯罪是“自然犯罪”的對稱。又稱“法定犯罪'犯罪類型之一。行為本身並不一定具有反社會性、反道義性,僅因為法律規定其必須受到一定的刑事處罰,因而成為犯罪的行為。19世紀資產階級犯罪人類學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義大利犯罪學家加羅法洛提出來的著名概念。他認為這種犯罪是因國家政治上或行政上的需要而規定為犯罪的行為,所以往往沒有確定的標準,可依國家政治的變動而變動,或因國家政策的改變而變動。如政治性犯罪,違反稅法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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