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邊稅收

雙邊稅收

我國對外簽訂的稅收協定都屬雙邊稅收協定。據有關資料記載,世界上第一個雙邊稅收協定就是英國和瑞典於1872年就遺產繼承稅問題達成的特定稅收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雙邊稅收
  • 第一個:1872年
  • 對象: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過程
  • 意義:雙邊性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
發展,內容,

發展

雙邊稅收正在進一步擴大。自從20世紀台作與組織稅收協定範本和聯合國稅收協定範本誕生以來,雙邊稅收協定在稅收的國際協調與合作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各國之間締結稅收協定十分活躍。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各國為了解決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將更加重視利用這一既有的雙邊性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這不僅僅表現在簽訂稅收協定的國家不斷增多、協定進一步擴大,而且表現在協定的內容日漸豐富。今後稅收協定的內容將會有以下的增加:
1.增加協定適用新稅種(如保障稅);
2.將稅收協定適用於新的商務活動方式(例如商務活動);
3.廣泛制定新的防止國際逃避稅措施(如資本弱化、套用稅收協定);
4.增加稅務行政協助(稅款徵收、稅務文書的傳遞)以及稅務爭議解決新(如國際稅收仲裁)等方面的規定。
此外,就某一專門問題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如有關稅務情報交換的協定、有關稅務行政互助協定等,將進一步發展。

內容

雙邊稅收
1、 外國法人居民身份的認定。
對與公司、企業相關的其他經濟組織判斷其是否為對方國家法人居民,稅務機關可暫憑其辦理稅務登記時所填報的企業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和辦理工商登記時由該企業的所在國的有關當局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副本)等進行判定。不能提出有效證明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
2、外國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確定。
對於在中國境內從事工作、提供勞務的外籍人員是否屬於締約國另一方居民,我國稅務機關可分別根據不同情況加以處理:
第一、由該納稅人自報其在對方國家的住所或居所,受僱或從事業務的情況及其所負的納稅義務,並相應交驗其本人的身份證明、護照和派其來華的公司(企業)等單位所出具的證明材料。稅務可暫予承認,然後再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有選擇、有重點的查證核實。
第二、對個別情況不明,或來自第三國或本身為第三國人,稅務機關無從判定,而該納稅人又請求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必須要求其提供所在國稅務當局出具的負有居民納稅義務的證明材料。無法提出證據的,不得享受稅收協定的優惠待遇。
第三、對同時為締約國雙方居民的個人,締約國雙方都要對該個人的境內外所得進行徵稅時,該個人應將其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在對方國家所負納稅義務的詳細情況報送稅務機關,以做一日和尚撞一日鐘,以便由締約國雙方稅務當局根據的規定協商解決。
(二)外國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申請
締約國他方居民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和特許權使用費等投資所得,需要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的,應在提交其本國稅務當局出具的居民證件時,填寫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申請表,經我國稅務機關確認後,才能享受稅收協定優惠待遇。否則,稅務有權先按我國稅法規定的稅率徵收,並準其在補辦證明和填寫申請表後,再審核退回多繳的稅款。外國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申請表可向稅務機關索取,由投資所得的受益所有人用中英文填寫,一式二份,連同居民身份證件一併送交支付人,再由支付人報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審核後,發還支付人一份據以執行。
(三)中國居民身份的證明
中國居民(包括個人、公司或團體)取得來源於締約國另一方境內的投資所得而要在該國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時,我國稅務機關(縣、市級以及以上稅務機關) 應提供納稅人的中國居民身份證明。我國稅務機關制定有統一的格式,可由該居民所在地稅務機關簽署填發該項證明檔案。該證明一式二份,一份交由該中國居民憑此在締約國對方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手續,一份由當地稅務機關留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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