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漢語詞語)

特區(漢語詞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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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是中國行政區劃之一,行政區劃級別與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林區相同,屬縣級行政區,現僅有一個,為貴州省六盤水市轄的六枝特區。工礦企業特別集中,三線建設時期國家曾在西南地區設立多個此類特區。

同時,特區還作為以下的簡稱。

經濟特區”的簡稱。中央政府賦予經濟特區引進項目審批權、人員因公出國出港審批權、外貿出口 權、外匯管理權及許多其它經濟管理許可權,並且在包括稅收、外匯管理、銀行信貸、勞動用工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給予了很多的優惠政策。現在,中國大陸的經濟發展,已經到了從局部試驗性的階段向普遍改革推進的時代。搞活市場經濟、對外開放、與國際市場接軌,已經成為全中國的要求。經濟特區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這個稱呼正在一次次“特與不特”、“特的新含意”的討論中逐漸淡化。

特別合作區”的簡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行政區域範圍內設立的,享有特殊政策地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社會主義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區域。特別合作區是我省 以先富帶動後富解決個別市發展滯後 下來的 問題、汕尾發展問題 而設立的特殊的地方合作區域。特別合作區的建立構成了我國省單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馬克思主義國家學說在我國具體情況下的創造性運用。特別合作區的成立,有助於 發展汕尾落後的局面、有利於深圳汕尾的繁榮和穩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區
  • 拼音:tè qū
  • 注音:ㄊㄜˋ ㄑㄩ
  • 基本解釋:經濟特區或行政區
詞語概念,基本信息,基本解釋,引證解釋,基本含義,社會意義,基本特徵,主要特點,經濟成分,基本經驗,WTO規則,

詞語概念

基本信息

詞目:特區
拼音:tè qū
注音:ㄊㄜˋ ㄑㄩ

基本解釋

[special zone]經濟特區的簡稱。特指中國在經濟上實行特殊政策和管理、主要以引進外資來進行建設的地區。

引證解釋

1. 特別行政區域。 歐陽山 《苦鬥》六八:“有人說, 金端 同志已經到了咱們 南 、 番 、 順 特區了!”
2. 經濟特區的簡稱。如: 深圳特區。

基本含義

特區最初指1979年後被劃為改革試驗田的深圳、廈門、珠海、汕頭4個城市及海南省。當時國家賦予特區引進項目審批權、人員因公出國出港審批權、外貿出口權、外匯管理權及許多其它經濟管理許可權,並且在包括稅收、外匯管理、銀行信貸、勞動用工以及人員出入境等方面給予了很多的優惠,已經到了從局部試驗性的階段向普遍改革推進的時代。搞活市場經濟、對外開放、與國際市場接軌,已經成為全中國的要求。經濟特區已經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這個稱呼正在一次次“特與不特”、“特的新含意”的討論中逐漸淡化。
2010年5月國家在總結經濟特區發展的基礎上,結合振興沿邊經濟的需求,批准建設喀什、霍爾果斯兩個沿邊經濟特區,其特區政策達到全國最優,為推動西部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其中喀什經濟特區占地70平方公里,霍爾果斯經濟特區占地90平方公里。

社會意義

建立經濟特區的重大意義在於
1.可以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競爭力;
2.可以利用外商銷售渠道,適應國際市場需要和慣例,從而擴大出口,增加外匯收入;
3.有利於引進先進技術,了解世界經濟信息;
4.有利於學習現代經營管理經驗,培訓管理人才;
5.可以擴大我們走向世界的通道,開闢世界了解中國改革開放政策的視窗。

基本特徵

建設資金以外資為主。
經濟結構以“三資”(外資、僑資、港澳資)企業為主。
產品以外銷為主。
其經濟運行機制是在國家計畫指導下的市場調節為主。
特區經濟以發展工業為主、實行工貿結合,並相應發展旅遊、房地產、金融、飲食服務等第三產業。

主要特點

1.特區經濟發展的資金以利用外資為主;
2.特區經濟活動以市場調節為主;
3.對前來投資的客商給予特殊優惠和便利;
4.國家給特區較多經濟支持;
六枝特區,位於貴州省境內。特區是縣級行政單位,系當初考慮要發展西南地區經濟而設。

經濟成分

社會主義國營經濟
社會主義集體經濟
外商獨資經濟
中外合資與合作經濟
此外,還有“三來一補”(即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企業。其中“三資”企業和“三來一補”是中國特區利用外資的主要方式。

基本經驗

中國建設和發展經濟特區的基本經驗主要有:①完善投資環境,包括完善投資的物質環境和人際環境。前者為基礎設施結構中以通電、通水、通路、通訊、通煤氣、通排污、通排洪和平整土地為主體的“七通一平”等;後者包括政治條件(政治、社會、政策等的穩定和法制的健全)、管理水平(政府的效率等)、經營條件(貨幣和物價、外匯管制、金融、信息服務和自主權等狀況)、人口素質和市場、政策優惠(稅費等)等;②外引內聯有機結合,發揮特區的“四個視窗”(技術、知識、管理和對外政策)和兩個扇面輻射(對內和對外)的“樞紐”作用;③努力探求建立一種靈活而有效地適應國際市場規律的特區經濟體制模式。為此,需在計畫管理體制、企業管理體制、基本建設管理體制、流通體制、價格體制、勞動人事制度和工資制度以及財政金融體制等方面進行一系列改革。
中國的經濟特區
深圳(2020平方公里)
珠海(1687.8平方公里)
廈門(1565平方公里)
汕頭(2064平方公里)
海南(33920平方公里)
喀什(111794平方公里)
經濟特區,只不過沒有正式的國家級名義而已。

WTO規則

一、制度兼容、演進與經濟績效
正式制度的目標取向與組織中個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決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兩者的兼容與否決定了組織和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終決定了經濟績效的影響,主要通過激勵、監督費用和強化成本三方面進行。一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的成員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時,將會大大提高組織的經濟績效。組織中的成員受到一種自我激勵,這種激勵通過正式制度的確立而更加明確。而當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規則一致時,它們將相互強化。非正式與正式約束的一致性將導致較低的交易成本,因為監督和強化機能以一種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預期的效果。二是當一個組織的正式規則與子群體中成員的偏好和利益有較大差異時,這種不一致性導致較低的績效。因為首先,對立的規則與規範使經濟行為者無所適從,缺乏激勵。其次,由於組織目標與個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個人自覺為組織的目標工作,監督成本高,從而導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組織的衝突和摩擦。
WTOWTO
用進化博弈論的方法研究制度演進中的兼容性問題的結論:一是進化過程不一定帶來最佳的傳統和制度。由於社會的歷史初期條件的原因,最佳反應動力的結果難以從帕累托劣勢的社會傳統中擺脫出來,即社會體制進化的路徑依賴性。二是與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變遷更具演進特點。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變遷受不同之手——“劉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前者是指通過理性的共同知識、主觀的認識和批判,來預設和推動制度的變化;後者指人們只通過他們過去的行為觀察到其獲得的效用,並強化好的行為或繼承壞的行為。因此,在制度演進過程中仍可能出現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進化博弈論給出關於克服路徑依賴,實現制度演進中的制度兼容的解決之道:一是通過引入較系統的突然變異,使社會脫離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二是通過政府政策性介入,將人們的行動轉換到更高支付的戰略上;三是積極促進低水平均衡的社會與具有不同習慣的高水平均衡的社會交流,提高原社會形成更佳習慣的可能性。據此達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較高水平上的兼容,並使兩者以一種非正式制度的形成達到自我強化,通過互動強化,使兩者結合得更加緊密,造成一種報酬遞增的機制,從而降低交易費用,提高經濟績效
鳥瞰深圳經濟特區鳥瞰深圳經濟特區
總之,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如果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一致,則無論是從激勵角度還是從約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較低,從而導致較高的經濟績效;反之則相反。
二、WTO規則與特區制度兼容、經濟績效
加入WTO,中國面臨WTO規則與中國現存制度的兼容問題。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強整個制度的經濟績效已成為當務之急,即使中國的經濟特區也不例外。
WTO規則的變遷、演進具有“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的雙重性質,是兩種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晶體。但對加入WTO者來說,則明顯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徵,尤其對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即開發中國家這種表現更加明顯,而加入WTO者本國原有的制度則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兩者既存在著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著不相容的可能性。在WTO規則與本國原有的制度能夠兼容的情況下,經濟運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較低,而經濟績效相應較高;當兩者不一致時,或當WTO規則與本國原有制度由於各自變化的機制不盡相同,造成兩者不能兼容時,則均對應著較高的交易成本和較低的經濟績效。現實表現為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的制度與WTO規則具有強兼容性,而市場經濟不已開發國家的制度與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經濟績效的差異即市場經濟的發達與不發達由此引出。
中國的經濟特區制度與WTO規則同樣既具有兼容性較強的一面,同時更有兼容性較弱的一面。說其兼容性較強,是相對於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非經濟特區而言具有較強的兼容性;而說其兼容性較弱則是指相對於WTO制度的要求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即市場經濟不發達而言的。經濟特區較強的制度兼容性與欠發達地區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後的經濟特區在相當長時間內繼續保持其制度優勢、經濟績效優勢和地位的優勢;並構成經濟特區今後的“特”之主要所在,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相對WTO規則而言,各國的內在制度均屬“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強弱程度來講,開發中國家的國內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經濟特區與非經濟特區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參差不齊之分,而無本質上的區別,經濟績效上的差異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強化經濟特區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經濟特區的高績效
與WTO正式制度比較形成的各國的制度雖屬“非正式制度”,但各國的制度又存在著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國家的制度兼容,將面臨WTO規則與本國的正式制度兼容和與本國非正式制度的兼容兩方面的難題。而由於WTO制度具有“強制性變遷型”正式制度的特性,決定了加入WTO國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於屈從地位,並應努力改變本國現存制度,以適應WTO制度,強化整個制度的兼容性,達到加入WTO提高經濟績效的目的。此點對於已開發國家、開發中國家及其經濟特區概莫能外。比較而言,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相對發達,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與WTO規則均有較強的兼容性,而非經濟特區由於市場經濟的欠發達在制度兼容性上則明顯弱於前者。但兩者的制度兼容性與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過是程度不同而已,需變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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