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價指數分析

物價指數分析是研究物價指數的方法、物價水平及其要注意的問題。物價指數是數量化的物價總水平變化指數,是兩個時期的物價水平比較的相對數,按基期和報告期的不同,指數的意義不同。

在運用物價指數時要注意指數含義,使之與分析相關的經濟內容相對應: ①平均價格指數適用於分析時期數。常見的平均價格指數是全社會商品零售年平均物價指數,它是全年12個月的同期比價格指數,按各月對應全社會商品零售總額加權平均或簡單平均,測算出全年平均價格指數,用同樣的方法,也可以編制某月到某月幾個月的平均價格指數。計算平均價格指數,相比較的兩個物價水平,是報告期和基期兩個時期內平均的物價總水平。因此,平均價格指數與時期的經濟指標相對應。例如年平均社會商品零售物價總指數對應年社會商品零售總額。由於物價與幣值互為倒數,利用這一關係可以對與其對應的時期經濟指標金額進行縮減,分析有關問題。套用年平均社會商品零售物價指數,可以測算剔除物價變動因素後的城鄉居民購買力實際變化。②平均物價指數不宜作動態性經濟分析。平均物價指數已對一個較長時期物價變動相對數進行了平均,若用以觀測短期經濟運行,進行動態分析就缺乏科學性。年物價上漲率是物價水平從年初到年末的上漲幅度。而年平均物價上漲率所表示的物價上漲並非如此。從物價變動座標上分析,計算年平均價格指數的基期和報告期物價水平必然分別與當年的物價變動曲線交於一點,這一點一般落在座標的年中。即一年的平均物價上漲曲線的物價指數在上漲座標上跨兩個年度,這樣一年的年平均物價上漲曲線就分成了兩部分: 一部分是基期年份的年平均物價水平到年末的上漲部分,即年末物價水平與年平均物價水平之比,這就是所謂翹尾因素; 另一部分是報告年的年初 (上年末) 到當年平均物價水平的上漲部分,即報告年的平均物價水平與年初物價水平之比,這就是所謂新漲價因素。用某一年平均物價上漲中新漲價因素解釋這一年的經濟狀況,不夠準確。因為年物價上漲除了當年平均上漲中新漲價因素外,還存在上年平均物價上漲對本年影響的翹尾因素。③月同期比價格指數監測經濟運行的缺陷。一是短期的價格波動,在同期比價格指數中反映不出來,不能適應短期價格監測的需要。二是基期滾動變化,同期比指數之間缺乏可比性,容易誤導價格形勢判斷和趨勢預測。同期比價格指數各月基期不固定,它隨著報告期流動,除了基期與報告期為同一個月的兩個指數外,其他各月指數沒有邏輯關係,各月指數比較的結果不能直接解釋物價上漲下跌確切情況。三是指數中除12月份的物價指數外都包含上一年 “翹尾” 因素。④月、季環比、定基比價格指數適合觀察經濟運行。環比價格指數是各期都以前一期為基期所編制的價格指數。定基比指數是各期均以同一時期為基期所編制的價格指數。環比指數與定基比指數有密切關係,時間連續的環比指數,按時間順序相乘,就可以計算出以環比指數系列的最早一個指數的基期為基期,以新乘的指數的報告期為報告期的定基指數系列。定基指數系列,每個指數都除以其前一期的指數,就可以計算出一個環比指數系列。按照同樣的道理,可以把環比指數、定基比指數換算成同期比以及其他不同時距的指數,以便做各種經濟分析。通過月、季環比價格指數,可以掌握短期物價變動,較好地監測經濟運行。因為其基期與報告期時距短,物價變動的真實情況不會被拉長的時距 (同期比) “掩蓋”。並且,定基比指數能夠詳細地描繪較長一個時期內的物價變動情況。定基比指數是一個連續的系列,通過這條長時期系列曲線觀察物價變化走勢,可以分析物價和經濟的長期趨勢。
綜上所述,各種價格指數各有用途,在利用價格指數做各種分析時,要注意其與經濟指數的對應性。在日常的經濟、金融運行監測與分析中,應多使用月、季環比和定基比價格指數,克服同期比價格指數的缺陷,並淡化使用年平均價格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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