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統計

價格統計

價格統計是指運用統計方法對各類商品價格及其變化進行整理和分析,它是社會經濟統計的重要組成。在工作期間要做好自己,統計方便與他人或與客戶之間的準確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價格統計
  • 主要內容:資料的收集
  • 資料的處理:計算商品的平均價格
  • 資料的分析:可用經過加工處理
主要內容,①資料的收集,②資料的處理,③資料的分析,價格統計指標,經營者的制定,各種價格制定,樣本商品編制,價格指數,權數,各種產品指數,價格統計的主要任務,

主要內容

①資料的收集

a.在建立價格台帳的基礎上,按照各級政府的綜合管理部門和各行業系統的要求,自下而上填報統計報表。b.對一定時期內某地區或行業的有關商品價格情況進行專門調查,如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普查或典型調查(見統計調查)等。

②資料的處理

a.計算商品的平均價格。對單項商品平均價格的計算方法主要有簡單算術平均、加權平均和混合平均幾種。b.計算各種商品的比價和差價,如工業品比價農產品比價、工農業產品比價,以及在商品流通的不同環節、不同地區、不同季節的差價等。c.編制商品價格指數。根據上述商品平均價格和商品的比價、差價計算,可以按商品的種類及範圍、期限長短、對比基期、流轉環節和價格形式等編制不同的價格指數。

③資料的分析

a.可用經過加工處理的按期填報的價格統計資料為基本依據,對各種商品的價格變動作經常的、系統的分析。b.採取典型調查的方法,就價格統計資料所反映的新情況、新問題作專門的研究。

價格統計指標

經營者的制定

1.市場調節價指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2.政府指導價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
3.政府定價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 按照定價許可權和範圍制定的價格。

各種價格制定

4.出廠價格指工業企業向商業物資)部門或商業企業、其他生產單位、個人等出售或調撥產品的價格,亦稱工業生產者價格。出廠價格一般由平均生產成本加上工業利潤和稅金構成。它是工業品進入流通領域的最初價格,是制定工業品批發價格零售價格的基礎。
5.批發價格也叫商業批發價格,指批發企業向零售企業或按規定可以從批發企業進貨(即享受批發價待遇)的單位供應商品的價格。批發價格是在工業品出廠價格農產品收購價格零售價格之間的中間環節的價格。
6.零售價格指零售企業向城鄉居民、機關團體出售生活消費品和辦公用品,以及向農民出售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
7.平均價格指同一商品在一定時期內的不同價格的平均數。它代表每種商品在一定地區一定時期內的典型價格水平。典型價格水平指最有代表性的概括水平。
8.規格等級牌號是區別品名相同的同一商品集團中每種具體商品的各項特徵的簡稱。這些特徵包括商品的生產地區、生產企業、工業品的註冊商標、農產品的具體品種、商品編號、原料或輔助材料的質量、商品型號、商品式樣、商品顏色、新鮮程度、尺寸大小、重量多少、生產工藝、加工程度、包裝形式以及質量等級等等。

樣本商品編制

9.代表規格品指按一定原則從全部商品中抽選出來的最有代表性的規格品,即編制物價指數的樣本商品。由於物價指數要根據市場上的實際價格來計算,但市場上的商品多種多樣,每種商品的牌號、型號、規格、等級、花色、式樣等千差萬別。要編制包括一、二百萬種商品規格的物價指數,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必須從全部商品中選擇一些購、銷量較大而有代表性的商品作為代表規格品。用這些代表規格品的價格升降情況,來綜合反映全部商品價格變動的趨勢和程度。

價格指數

10.價格指數與價格總水平。商品價格是商品價值貨幣表現,因此作為某一商品的價格,既看得見,也可用等量的貨幣進行交換。價格總水平是將所有商品價格用同度量因素加權計算出來的平均價格,反映一定地區、一定時期所有商品或類別商品的總量指標,在數學形式上雖然表現為絕對數,可以用貨幣量進行表示,但比較抽象,不可能也無必要用等量的貨幣進行交換。價格總指數則是將不同時期的價格總水平進行比較的結果,用以反映一定地區、一定時期所有商品價格總水平的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是一個相對數,不能用貨幣數量表示,而用兩期價格總水平的比值×100%來表示,在一般的敘述中常常省略%號。
11.基期報告期。價格指數是表明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水平變動的相對數,是用某一時期的價格水平與另一時期的價格水平相對比來計算的。在這種比較中,作為對比基礎的時期,即是基期;與之進行對比的時期叫做報告期,也叫做計算期。目前我國編制的價格指數均以計算價格指數的當月作為報告期,而將與之對應的上年同月或上月作為基期。例如,1998年11月中旬國家統計局對外公布的10月份全國商品零售價格總水平比上年同月下降2.9%,其報告期為1998年10月份,基期就是1997年10月份。

權數

12.權數。又稱比重,是權衡每個商品項目重要性的統計指標。權數的總和一般為100或1000。在計算價格指數時,由於各個商品的性質不同,使用價值不同,價值量大小也相差懸殊,因此不能把每個商品的價格直接相加後進行比較;也不能把每個商品的價格變動幅度用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必須首先確定這種商品的購、銷額(或量)在購、銷總額(或量)中所占的比重,作為計算價格指數的權數。
權數一般有固定權數和變動權數兩種。固定權數指權數確定後在較長時期內使用;變動權數指權數隨報告期(計算期)而經常調整變動。
13.定基指數環比指數。定基指數指一定時期內對比基期固定不變的指數。環比指數指對比基期報告期(計算期)的變動而相應變動的指數,如月環比價格指數的基期為上月;以上年同期(月指數為上年同月,季指數為上年同季)為基期的指數,叫作年(月、季)距環比指數。
14.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指反映一定時期內農業生產資料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分為小農具、飼料、幼禽家畜、大牲畜、半機械化農具、機械化農具、化學肥料、農藥及農藥械和其他商品十個大類。

各種產品指數

1994年以前,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僅僅是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的一個類別。1994年以後,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指數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中單列出來,獨立編制。
15.農產品收購價格指數指反映一定時期內農產品收購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農產品收購價格指數分為糧食、經濟作物、竹木材、工業用油漆、禽畜產品、蠶繭蠶絲、乾鮮果、乾鮮菜及調味品、藥材、土副產品、水產品等十一個大類。
16.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指反映各種工業產品以各種價格形式的出廠價格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分為礦產品、糧食加工產品、紡織產品、化學產品、機械產品等數個大類。
17.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價格指數指反映工業企業通過各種價格形式購進的主要原材料、燃料、動力價格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價格指數分為燃料、動力,黑色金屬材料,有色金屬材料,化工原料,木材,建築材料及非金屬礦,其他工業原材料、半成品,農副產品和紡織原料九個大類。
18.建築安裝工程價格指數指反映建築安裝企業或部門在施工安裝活動中所涉及的施工產值、直接工程費用(主要由人工費、材料費和機械使用費所組成)和間接工程費用價格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目前我國用建築安裝工程價格指數來替代建築業產值價格指數。
19.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指反映一定時期內居民消費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分為食品、衣著、家庭設備及用品、醫療保健用品、交通和通訊工具、娛樂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和服務項目等八個大類。
20.商品零售價格指數指反映一定時期內商品零售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分為食品、飲料菸酒、服裝鞋帽、紡織品、中西藥品、化妝品、書報雜誌、文化體育用品、日用品、家用電器、首飾、燃料、建築裝璜材料和機電產品等十四個大類。
21.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指反映一定時期內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務項目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商品範圍,主要是生存資料,包括少量發展資料,不包括高檔耐用消費品和各種享受資料。分為吃、穿、用、燒、居住、服務類別。
22.固定資產投資價格指數指反映固定資產投資活動中所涉及的建築安裝工程投資價格、設備及工器具投資價格和其它費用投資價格水平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

價格統計的主要任務

在中國,是將各種商品價格錯綜複雜的變動情況整理成系統、綜合的價格動態指標。由此可以分析各類商品價格和社會價格總水平的變動原因和趨勢,及其對社會生產、市場供求平衡、國家財政和社會成員生活水平等方面的影響,從而為國家制訂價格等社會經濟政策提供重要的依據。
中國的價格統計,分為中央或地方政府的統計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統計,前者一般是對國民經濟中各種重要商品的價格、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及其他有關數據的統計;後者一般指對本部門主管的單項商品價格及有關數據的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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