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消費物價指數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是香港消費物價指數之一。反映香港消費物價變動對整體住戶影響的指數。1990年由香港政府編制。所有住戶不加以分組,均作為調查對象。以1989年10月至1990年9月為基期,基期指數為100。各項開支種類及其權數為:食品占35. 07%,房屋占24. 06%,燃料和電力占2. 51%,菸酒占1. 74%,衣著鞋履占6. 66%,耐用物品占5. 24%,雜項物占5. 82%,交通占7. 52%,雜項服務占11. 38%。1992年至1996年香港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漲幅分別為: 9. 6%、8.8%、8. 8%、9. 1%、6. 3%。

綜合消費物價指數是香港政府統計處根據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乙類消費物價指數丙類消費物價指數涵蓋的所有住戶(占香港的住戶百分之九十)的整體開支模式編制而成。這指數的按年變動率,一般用以反映整體消費物價通脹。
現時政府統計處會每月分布一次最新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及相關的數據分析。2005年10月的綜合消費物價指數上升了1.7%;截至該月止的三個月內,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較上年同期上升1.7%;截至該月止的十二個月內,綜合消費物價指數較上一年同期上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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