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惑叛變

煽惑叛變(Incitement to mutiny)是一個在習慣法上使用的法律名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煽惑叛變
  • 外文名:Incitement to mutiny
  • 簡稱:itm
  • 出自:《香港法例》的《刑事罪行條例》
是一個在習慣法上使用的法律名詞。根據《香港法例》的《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6條:
  • 任何人明知而企圖─
    (a) 勸誘英軍成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女皇陛下效忠;或 (由1992年第54號第19條修訂;由1997年第20號第25條修訂)
  • (a) 勸誘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放棄職責及放棄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效忠;或 (由2012年第2號第3條代替)
  • (b) 煽惑上述任何人─
    (i) 作出叛變的作為或作出叛逆或叛變性質的作為;或
  • (ii) 召開或試圖召開叛變性質的集會,
  • 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比照 1797 c. 70 s. 1 U.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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