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關於印發《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
  • 發文時間: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 實行時間: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征 收,第三章 免 繳,第四章 使 用,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附1:無居民海島等別劃分,

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通知

綜[2010]44號
遼寧、河北、天津、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廣西、海南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海洋廳(局):
為加強和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徵收、使用管理,促進無居民海島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規定,我們制定了《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徵收、使用管理,促進無居民海島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無居民海島有償使用制度。
單位和個人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經國務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並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未足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門不得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是指國家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由無居民海島使用者依法向國家繳納的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價款,不包括無居民海島使用者取得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應當依法繳納的其他相關稅費。
第三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審批方式出讓,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出讓。其中,旅遊、娛樂、工業等經營性用島有兩個及兩個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實行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
未經批准,無居民海島使用者不得轉讓、出租和抵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不得改變海島用途和用島性質。
第四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實行最低價限制制度。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根據無居民海島的等別、用島類型和方式、離岸距離等因素,適當考慮生態補償因素確定,並適時進行調整。
無居民海島的等別劃分、用島類型界定和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標準分別參見附1、附2和附3。
第五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價款不得低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的計算公式為: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面積×使用年限×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標準
公式中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面積以無居民海島使用批准檔案確定的開發利用面積為準。
第六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前應當由具有資產評估資格的中介機構對出讓價款進行預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政府決策的參考依據。有關評估管理規定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制定。
第七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由省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徵收。
第八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實行中央地方分成。其中20%繳入中央國庫,80%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分成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在省 (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市、縣級之間的分配比例,由沿海各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九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納入一般預算管理,主要用於海島保護、管理和生態修復。

第二章 征 收

第十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按照批准的使用年限實行一次性計征。
應繳納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額度超過1億元的,無居民海島使用者可以提出申請,經批准用島的海洋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可以在3年時間內分次繳納。
分次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首次繳納額度不得低於總額度的50%。在首次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後,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海洋主管部門依法頒發無居民海島使用臨時證書;全部繳清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後,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或者省級海洋主管部門依法換髮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
無居民海島使用者申請分次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申請和批准程式,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申請和核准程式執行。
第十一條 國務院批准用島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用島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由海島所在地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徵收。
第十二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實行就地繳庫辦法。
省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徵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應當向無居民海島使用者開具《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通知無居民海島使用者按照有關要求,填寫“一般繳款書”,在無居民海島所在市、縣就地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省級以上海洋主管部門應將《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以及“一般繳款書”第四聯複印件報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備查。填寫“一般繳款書”時,“財政機關”填寫“財政部門”,“預算級次”填寫“中央地方分成”,“收款國庫”填寫實際收納款項的國庫名稱,“備註”欄註明中央地方分成比例。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應當明確用島面積、適用的徵收等別、徵收標準、應繳納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數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期限、繳庫方式、適用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等相關內容。無居民海島使用者應當在收到《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一個月之內,按要求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列 《政府收支分類科目》“1030708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新增),並下設01目“中央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和02目“地方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收入”。
第十三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者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滯納金隨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按規定分成比例和科目一併繳入相應級次國庫。

第三章 免 繳

第十四條 下列用島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一)國防用島;
(二)公務用島,指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承擔公共事務管理任務的單位依法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責的用島;
(三)教學用島,指非經營性的教學和科研項目用島;
(四)防災減災用島;
(五)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用島,包括非經營性碼頭、橋樑、道路建設用島,非經營性供水、供電設施建設用島,不包括為上述非經營性基礎設施提供配套服務的經營性用島;
(六)基礎測繪和氣象觀測用島;
(七)國務院財政部門、海洋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公益事業用島。
第十五條 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應當依法申請並經核准。
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項目用島,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提出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請人申請免繳國務院審批項目用島應繳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應當分別向國務院財政、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免繳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項目用島應繳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應當分別向項目所在地的省級財政、海洋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人申請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應當提交下列相關資料:
(一)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書面申請,包括免繳理由、免繳金額、免繳期限等內容;
(二)能夠證明項目用島性質的相關證明材料;
(三)省級以上財政、海洋主管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國務院財政、海洋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60日內,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對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批覆申請人。
省級財政、海洋主管部門原則上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60日內,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對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合法性提出初審意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以書面形式批覆申請人。
第十八條 經依法核准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用島項目,申請轉讓無居民海島使用權或者改變海島用途和用島性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履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免繳申請和報批手續。
第十九條 省級以上財政、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許可權核准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其他任何部門和單位均不得核准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海島保護。包括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無居民海島自然資源保護和特殊用途海島保護,即保護海島資源、生態,維護國家海洋權益和國防安全。
(二)海島管理。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海島管理部門依據法律及法定職權,綜合運用行政、經濟、法律和技術等措施對海島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的管理和監督。
(三)海島生態修復。包括依據生態修複方案,通過生物技術、工程技術等人工方法對生態系統遭受破壞的海島進行修復,並對修復效果進行追蹤的工作。
(四)省級以上財政、海洋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一條 當年繳入國庫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由財政部門在下一年度支出預算中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條 中央分成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支出預算,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關於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進行編報、審核和下達;地方分成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支出預算,按照本地區關於部門預算管理的規定執行。中央分成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在用於中央本級支出有結餘時,可以視情況安排補助地方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支出預算,或者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統籌安排。
第二十三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規定執行。資金使用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支出列 《政府收支分類科目》220類02款17項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支出”科目(新增)。
第二十四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項目資金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分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嚴禁將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項目資金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助、贊助、投資等。
第二十五條 跨年度執行的項目在項目未完成時形成的年度結轉資金,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的,結餘資金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關於財政撥款結餘資金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海洋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情況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
第二十七條 拒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由依法頒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的海洋主管部門無償收回無居民海島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項目承擔單位未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將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按原撥款渠道退回批准預算的財政部門,並給予5年內不得申請無居民海島使用金項目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徵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二)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核准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四)申請人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弄虛作假,騙取免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沿海地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海洋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並報國務院財政、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附:1.無居民海島等別劃分
2.無居民海島用島類型界定(略)
3.無居民海島使用權出讓最低價標準(略)

附1:無居民海島等別劃分

無居民海島等別劃分
一等:
上海:寶山區浦東新區
山東:青島市(市北區市南區四方區)
福建:廈門市(湖裡區思明區)
廣東:廣州市(番禺區黃埔區蘿崗區南沙區)深圳市(寶安區福田區龍崗區南山區鹽田區)
二等:
上海:奉賢區金山區
天津:濱海新區
遼寧:大連市(沙河口區西崗區中山區)
山東:青島市(城陽區黃島區嶗山區李滄區)
浙江:寧波市(海曙區江北區江東區)溫州市(龍灣區鹿城區)
福建:泉州市豐澤區廈門市(海滄區集美區)
廣東:東莞市汕頭市(潮陽區澄海區濠江區金平區龍湖區)中山市珠海市(斗門區金灣區香洲區)
三等:
上海:崇明縣
遼寧:大連市甘井子區營口市鮁魚圈區
河北:秦皇島市(北戴河區海港區)
山東: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龍口市蓬萊市日照市(東港區嵐山區)榮成市威海市環翠區煙臺市(福山區萊山區芝罘區)
浙江:寧波市(北侖區鄞州區鎮海區)台州市(椒江區路橋區)舟山市定海區
福建:福清市福州市馬尾區晉江市泉州市(洛江區泉港區)石獅市廈門市(同安區翔安區)
廣東:惠東縣惠州市惠陽區江門市新會區茂名市茂港區汕頭市潮南區湛江市(赤坎區麻章區坡頭區霞山區)
海南:海口市(龍華區美蘭區秀英區)三亞市
四等:
遼寧:長海縣大連市(金州區旅順口區)葫蘆島市(連山區龍港區)綏中縣瓦房店市興城市營口市(西市區老邊區)
河北:秦皇島市山海關區
山東:萊州市乳山市文登市煙臺市牟平區
江蘇:連雲港市連雲區
浙江:慈谿市海鹽縣平湖市嵊泗縣溫嶺市玉環縣餘姚市樂清市舟山市普陀區
福建:長樂市惠安縣龍海市南安市
廣東:恩平市南澳縣汕尾市城區台山市陽江市江城區
廣西:北海市(海城區銀海區)
五等:
遼寧:東港市蓋州市普蘭店市莊河市
河北:撫寧縣灤南縣唐海縣唐山市丰南區樂亭縣
山東:長島縣東營市(東營區河口區)海陽市萊陽市濰坊市寒亭區招遠市
江蘇:大豐市東台市海安縣海門市啟東市如東縣南通市通州區
浙江:岱山縣洞頭縣奉化市臨海市寧海縣瑞安市三門縣象山縣
福建:連江縣羅源縣平潭縣莆田市(城廂區涵江區荔城區秀嶼區)漳浦縣
廣東:電白縣海豐縣惠來縣揭東縣雷州市廉江市陸豐市饒平縣遂溪縣吳川市徐聞縣陽東縣陽西縣
廣西:北海市鐵山港區防城港市(防城區港口區)欽州市欽南區
海南:澄邁縣儋州市瓊海市文昌市
六等:
遼寧:大窪縣凌海市盤山縣
河北:昌黎縣海興縣黃驊市
山東:昌邑市廣饒縣墾利縣利津縣壽光市無棣縣霑化縣
江蘇:濱海縣贛榆縣灌雲縣射陽縣響水縣
浙江:蒼南縣平陽縣
福建:東山縣福安市福鼎市寧德市蕉城區霞浦縣仙遊縣雲霄縣詔安縣
廣西:東興市合浦縣
海南:昌江縣東方市臨高縣陵水縣萬寧市樂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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