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

《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由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於2018年7月4日公布,明確單位或個人申請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手續及程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
  • 發布機構: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
  • 發布時間:2018年7月4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2018年7月4日,海南省海洋與漁業廳公布《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明確單位或個人申請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應向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

辦法全文

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全面加強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保護,規範海南省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國家海洋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根據國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第五條規定,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申請、審查和批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全面落實國家和海南省海洋生態文明建設要求,鼓勵綠色環保、低碳節能、集約節約的生態海島開發利用模式。
第四條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依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
(二)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
(三)國家和海南省相關產業政策;
(四)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管理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五條單位或個人申請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應向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
(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
(三)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
第六條編制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應明確以下內容:
(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合理確定用島面積、用島方式和布局、開發強度等,集約節約利用海島資源;
(二)合理確定建築物、設施的建設總量、高度以及與海岸線的距離,並使其海島保護措施,建立海島生態環境監測站(點),防止開發利用中廢與周圍植被和景觀相協調;
(三)防止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質等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破壞。
第七條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應在自然資源和生態系統本底調查基礎上編制,重點論證以下內容: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必要性;
(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的合理性;
(三)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的影響;
(四)對海島植被、自然岸線、岸灘、珍稀瀕危與特有物種及其生境、自然景觀和歷史、人文遺蹟等保護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
第八條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用島申請後應進行實地勘察,並按規定進行審核。審核內容如下:
(一)申請、受理、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程式和要求;
(二)是否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是否遵循國家和海南省有關生態保護紅線的要求;
(三)具體方案和項目論證報告是否按照規定程式和技術標準編制,是否切實可行;
(四)用島面積、界址是否清楚,有無權屬爭議;
(五)是否對領海基點、國防用途海島及其周邊軍事設施和艦艇航道安全等產生影響;
(六)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是否已提交解決方案或協定;
(七)存在違法用島行為的,是否已依法查處;
(八)有關部門意見是否達成一致。
第九條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核包括材料審查、初步核實、專家評審、公示、徵求意見、集體決策等環節。審核程式如下:
(一)材料審查。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審批窗
口收到申請材料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申請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是否在省級審批許可權內;依據公開信息核實申請人資質和身份;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二)初步核實。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八條內容進行初步核實。
(三)專家評審。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自行或委託技術單位組織專家對《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進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意見。
(四)徵求意見。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核過程中,應徵求有關部門、單位和市(縣)人民政府意見。有關部門、單位和市(縣)人民政府自收到徵求意見檔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應將書面意見反饋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逾期未反饋意見又未說明情況的,按無意見處理。
(五)公示聽證。通過本條(一)-(四)項內容審查的,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須進行用島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公示期限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應同時在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官網、海島及海島所在地鄉鎮現場進行。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名稱、項目名稱、性質、位置、面積、坐標、類型、期限等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信息,以及公示期限、意見反饋方式、聯繫方式等內容。
公示期內有異議的,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複查,並將複查結果書面告知異議人。經複查所提出異議屬實,導致用島申請不符合海島開發利用要求的,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終止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和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異議人、利害關係人要求聽證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
(六)集體決策。本條(一)-(五)項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
第十條經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辦公會議審定同意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文上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附以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書;
(二)市(縣)人民政府意見;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意見;
(四)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報批稿)、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論證報告(報批稿)及專家評審意見;
(五)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六)公示、異議覆核和聽證結果材料;
(七)存在利益相關者的,應當提交解決協定。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依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海南省總體規劃等進行審批。
第十二條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印發批覆檔案,抄送有關部門、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批覆內容包括: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名稱、使用海島的面積、位置、用途、類別、性質、期限;
(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金額、繳納方式、地點、期限和逾期繳納的法律後果;
(三)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要求。
第十三條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最高期限,參照海域使用權的有關規定執行。
(一)養殖用島十五年;
(二)旅遊、娛樂用島二十五年;
(三)鹽業、礦業用島三十年;
(四)公益事業用島四十年;
(五)港口、修造船廠等建設工程用島五十年。
第十四條海南省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的徵收和繳納按國家、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申請人憑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批覆檔案和無居民海島使用金繳納憑證,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的有關規定到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登記,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
第十六條 申請人領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後,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名稱、項目性質和用途、位置、面積、不動產權利人、不動產權屬證書編號、期限等,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條在無居民海島上進行的建設項目,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管理。
第十八條依法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用島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辦法》的有關規定,向海島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批覆檔案;
(二)不動產權屬證書;
(三)按照國家和海南省建築管理規定,申請辦理施工許可需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涉及建築工程、港口碼頭、礦產資源、森林資源、廢棄物處理、安全生產、消防安全、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由有關部門依法實施。
第二十條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項目主體工程完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自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將無居民海島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環保、消防等驗收認可檔案或準許使用檔案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需要改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的類型、性質或其他顯著改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重新審批,並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第二十二條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期限屆滿,用島單位或個人需要繼續開發利用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兩個月前向省人民政府申請續期。準予續期的,用島單位或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續期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金。未申請續期或申請續期未獲批准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終止。
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生效前已實施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活動,應在本辦法頒布實施之日起12個月內完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手續,拒不辦理的按違法用島依法查處。
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生效前已實施的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活動,屬省人民政府審批許可權內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重新核查確認,經省級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依法補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核查的基本原則如下:
(一)經批准取得合法手續且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開發利用活動沒有對無居民海島資源生態造成破壞的,在有效期內,可予以確認。
(二)經批准取得合法手續,但不符合省和市、縣、自治縣總體規劃,或對無居民海島資源生態造成破壞的,不予確認,責令限期整改,符合要求後方可確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後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查處。
(三)對無居民海島資源生態造成嚴重破壞的,不予確認,停止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並依法查處。
(四)未經批准,沒有取得合法手續的,不予確認,按
有關規定進行清理、整治和依法查處。
各市(縣)人民政府可制定具體的核查確認方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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