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法律行為

無因法律行為,是指不以原因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即只要無因行為已經成立,即使它產生的原因不存在了,也不影響該無因行為的效力。

即只要無因行為已經成立,即使它產生的原因不存在了,也不影響該無因行為的效力。典型的無因行為是票據行為。如甲乙簽訂了一份購銷契約,乙為此簽發了一張匯票給甲代替現金支付貨款。後來甲沒有交貨,乙解除了該契約。這時乙簽發匯票(出票)的原因已不存在,但乙簽發的匯票仍然有效,甲可以用此匯票向丙購買貨物,因在匯票到期後要求乙支付票款,乙不得以匯票的出票原因已不存在為理由而拒付(詳見票據法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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