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溉水質標準

灌溉水質標準

灌溉水質標準,是為防止土壤水體污染及作物質量下降而規定的對灌溉水質的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灌溉水質標準
  • 外文名:water quality standard
  •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 適用範圍:農田灌溉水質要求
制訂緣由,適用範圍,引用標準,標準分類,標準值,實施與管理,水質監測,附圖,附加說明,

制訂緣由

(water quality standard)
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防止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污染,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發展,特制訂本標準。

適用範圍

  • 主題內容本標準規定了農田灌溉水質要求、標準的實施和採樣監測方法。
  • 適用範圍本標準適用於全國以地面水、地下水和處理後的城市污水水質相近的工業廢水作水源的農田灌溉用水。本標準不適用醫藥生物製品化學試劑農藥石油煉製焦化有機化工處理後的廢水進行灌溉。

引用標準

  • GB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3838,
  •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CJ18,
  • 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質標準GJ25.1,
  • 生活雜用水水質標準。

標準分類

本標準根據農作物的需求狀況,將灌溉水質按灌溉作物分為三類:
  • 一類: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M3/畝·年;
  • 二類:旱作,如小麥、玉米、棉花等。灌溉水量300M3/畝·年;
  • 三類: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蔥、捲心菜等。蔬菜品種不同,灌水量差異很大,一般為200-500M3/畝。

標準值

農田灌溉水質要求,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 1.在以下地區,全鹽量水質標準可以適當放寬。
  • 1.1具有一定的水利灌排工程設施,能保證一定的排水和地下水徑流條件的地區;
  • 1.2有一定淡水資源能滿足沖洗土體中鹽分的地區。
  • 2.當本標準不能滿足當地環境保護需要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補充本標準中未規定的項目,作為地方補充標準,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實施與管理

  • 1.本標準由各級農業部門負責實施與管理,環保部門負責監督。
  • 2.嚴格按照本標準所規定的水質及農作物灌溉定額進行灌溉。
  • 3.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處理後的工業廢水和城市污水,應保證其下游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本標準。
  • 4.嚴禁使用污水澆灌生食的蔬菜和瓜果。

水質監測

  • 1.當地農業部門負責對污灌區水質、土壤和農產品進行定期監測和評價。
  • 2.為了保障農業用水安全,在污水灌溉區灌溉期間,採樣點應選在灌溉進水口上。化學需氧量(COD)、氧化物、三氯乙醛的標準數值為一次測定的最高值,其他各項標準數值均指灌溉期多次測定的平均值。
  • 3.本標準各項目的檢測分析方法見表2。

附圖

表1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1序號
水作
旱作
蔬菜
1
生化需氧量(BOD5)≤
60
100
40,15
2
化學需氧量(CODCr)≤
150
200
100,60
3
懸浮物≤
80
100
60,15
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
5.0
8.0
5.0
5
總磷(以P計)≤
5.0
10
10
6
水溫,℃≤
35
7
pH值≤
5.5~8.5
8
全鹽量≤
1000(非鹽鹼土地區),2000(鹽鹼土地區),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適當放寬
9
氯化物≤
350
10
硫化物≤
1.0
11
總汞≤
0.001
12
總鎘≤
0.005
13
總砷≤
0.05
0.1
0.05
14
鉻(六價)≤
0.1
15
總鉛≤
0.1
16
總銅≤
1.0
17
總鋅≤
2.0
18
總硒≤
0.02
19
氟化物≤
2.0(高氟區)3.0(一般地區)
20
氰化物≤
0.5
21
石油類≤
5.0
10
1.0
22
揮發酚≤
1.0
23
苯≤
2.5
24
三氯乙醚≤
1.0
0.5
0.5
25
丙烯醛≤
0.5
26
硼≤
1.0 (對硼敏感作物,如:馬鈴薯、筍瓜、韭菜、洋蔥、柑桔等)2.0 (對硼耐受性較強的作物,如:小麥、玉米、青椒、小白菜、蔥等)3.0 (對硼耐受性強的作物,如:水稻、蘿蔔、油菜、甘蘭等)
27
糞大腸菌群數,個/L≤
10000
28
蛔蟲卵數,個/L≤
2
表2 農田灌溉水質標準選配分析方法
序號
項目
測定方法
檢測範圍mg/L
注釋
分析方法來源
1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釋與接種法
3以上
GB 7488
2
化學需氧量(CODCR)
重鉻酸鹽法
10-800
GB 11914
3
懸浮物
濾膜法
5以上
視干擾情況具體選用
GB 10911
4
陰離子表面活性劑(LAS)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0.05-2.0
本法測得為亞甲基鹽活性物質(MBAS),結果以LAS計
GB 7494
5
凱氏氮
濃硫酸-硫酸鉀-硫酸銅消解-蒸餾-納氏比色法
0.05-2.0
前處理後用納氏比色法,測得為氨氮和有機氮之和
納氏比色法採用GB 7479
6
總磷(以P計)
鉬藍比色法
0.025-0.6
結果為未過濾水樣經消化處理後,測得為溶解的和懸浮的總和
7
水溫
8
pH值
玻璃電極法
GB 6920
9
全鹽量
重量法
10
氯化物
硝酸銀容量法
10以上
結果以CL計
GB 5750
硝酸汞容量法
可測至10以上
11
硫化物
預處理後用對氨基二甲基苯胺光度法
0.02-0.8
結果以S計
預處理後用碘量法
≥1
12
總汞
冷原子吸收光度法
檢出下限0.0001
包括無機或有機結合的可溶和懸浮的全部汞
GB 7468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法
高錳酸鉀-過硫酸鉀消解-雙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 7469
13
總鎘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0.5
經酸消解處理後,測得水樣中的總
GB 7475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鎘量
GB 7471
14
總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銀分光光度法
0.007-0.5
測得為單體形態、無機或有機物中元素砷的總量
GB 7485
15
鉻(六價)
二苯碳醯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 7467
16
總鉛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經酸消解處理後,
GB 7475
直接法
0.2-10
測得水樣中的總
螯合萃取法
0.01-0.2
鉛量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 7470
17
總銅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發
未過濾的樣品經
直接法
0.05-5
消解後測得的總
螯合萃取法
0.001-0.05
銅量,包括溶解的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鈉(銅試劑)分光光度法
檢出下限0.003(3cm比色皿)0.02-0.07(1cm比色皿)
和懸浮的
GB 7475
18
總鋅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經消化處理後測
GB 7472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得的水樣中總鋅量
GB 7475
19
總硒
二氨基聯苯胺比色法
檢出下限0.01
GB 5750
螢光分光光度法
檢出下限0.001
20
氟化物
氟試劑比色法
0.05-1.8
結果以F計
GB 7482
茜素磺酸鋯目視比色法
0.05-2.5
離子選擇性電極法
0.05-50
GB 7484
21
氰化物
異煙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簡單氰化物和絕大部分
GB 7486
吡啶-巴比妥
0.002-0.45
絡合氰化物,不包括鈷氰鉻合物
22
石油類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5-50
(1)、(2)、(3)
23
揮發酚
蒸餾後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氯仿萃取法)
0.002-6
GB 7490
24
氣相色譜法
0.005-0.1
GB 11937
二硫化碳萃取氣相色譜法
0.05-12
25
三氯乙醛
氣相色譜法
最低檢出值為3×10ug
適用於農藥、化工廠污水測定
(1)、(2)、(3)
嗶唑啉酮光度法
0.02-5.6ug/mL
適用於測定城市混合污水
26
丙烯醛
氣相色譜法
最小檢出濃度0.1
GB 11934
27
薑黃素比色法
0.02-1.0
結果以B計
注中a.,b.,c.
甲亞胺-H酸光度法
0.03-5.0
28
糞大腸菌群
多管發酵法
適用於各種水樣
GB 5750
濾膜法
29
蛔蟲卵
吐溫-80檸檬酸緩衝液離心沉澱集卵法
注中d.
註: 分析方法來源中, 未列出國標的, 暫時採用下列方法, 待國家標準方法發布後, 執行國家標準。
a. 水和廢水標準檢驗方法(第15版), 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 1985年;
b. 環境污染標準分析方法手冊,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1987年;
c. 水和廢水監測分析方法(第3版), 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 1989年;
d. 衛生防疫檢驗,上海科技出版社, 1964年。

附加說明

  • 本標準由國家環保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 本標準由農業部環境保護科研監測所負責起草。
  •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德榮、崔淑貞、徐應明、趙靜、杜道燈等。
  •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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