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

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建設投資效能,促進節約用水,確保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7-10-20
【生效日期】1997-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城市排水設施有償使用費徵收管理辦法
(1997年10月20日瀋陽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排水設施管理,充分發揮市政建設投資效能,促進節約用水,確保城市排水設施正常運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本辦法實施的行政主宇航局部門,委託市排水設施管理部門負責徵收城市排水設施有使用費(以下簡稱使用費)。
第三條城市排水設施包括管道、暗渠、明渠、運河、蓄水庫等。
第四條使用費徵收範圍是我市行政區域內(新民市、遼中、康平、法庫縣除外)直接或間接利用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廢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部隊、駐沈機構、個體工商戶及建築程項目施工單位(以下簡稱排水戶)。
第五條大、中、國小校,幼稚園、託兒所、敬老院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城市居民暫不徵收使用費,但校辦工、職為學校除外。
第六條使用費按排水戶實際排水量計征。即每排一噸水徵收人民幣0.30元,由排水戶按月到所在區徵收部門繳納。
第七條排水理按排水出口計量裝置測定,或按自來水總用量(包括自備井用水量)計算。一般排水戶和造紙行業按用水量的80%徵收;產品以水為主要原料的行業,扣除產品含水量後,按90%徵收。
第八條無排水出口、無計量裝置、無自來水錶的排水戶用水戶用水量按照《用水計量換算表》計算。
第九條因故確需臨時性排水的使用費,均按其排水泵的額定流量噸/小時×排水時間(小時)×0.30元計算徵收。
第十條本辦法實施之日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築工程項目均按設計建築面積每平方米排水量0.8噸計征使用費。
第十一條徵收部門對收取的使用費,須納入財政預算外財力征管體系,按規定辦理徵收手續,實行規範化管理。使用費納入城建投資計畫,用於城市排水設施維修養護、更新改造建設告示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經費,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二條徵收部門有權對排水戶水錶、票據等實施查驗核量。對隱瞞不報或少報用水量的排水戶,徵收部門視其情況處以應繳納數額的2-5倍罰款,但罰款數額最多不得超過1萬。
第十三條對逾期繳納使用費的排水戶,每逾一日,徵收部門加征應交費額的千分之一滯納金。
第十四條對無正當理由拒交或屢催不交使用費的用戶,有關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不交的,停止其供水。
第十五條對妨礙、阻撓徵收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辱罵、毆打徵收管理人員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新民市、遼中、康平、法庫縣可參照本辦法由當地政府制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審核、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瀋陽市關於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徵收辦法》(沈政發)〔1985〕1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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