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辦法

《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辦法》在1999.04.19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貨幣安置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9.04.19
  • 實施時間:1999.04.19
瀋陽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加快城市建設,培育和健全房地產市場,根據《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貨幣安置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遷人以人民幣為支付方式的安置方式。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心市區拆遷房屋的,經批准可實行貨幣安置。
第四條 實行貨幣安置的,拆遷人必須具有足夠的資金,以平均每戶50000元的標準轉入被委託拆遷人的專用帳戶。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不得批准拆遷。
第五條 住宅房屋貨幣安置額的計算方法:
有房產產籍的住宅房屋貨幣安置額(現金)=安置房屋套型最低建築面積×當地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60%。
無房產產籍的房屋按上述規定的50%進行貨幣安置。
第六條 非住宅房屋貨幣安置計算方法:
(一)產權人貨幣安置額=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當地同類非住宅商品房平均價格×60%。
(二)正常開發建設房屋使用人貨幣安置額=拆除房屋建築面積×20%×當地同類非住宅商品房平均價格+18個月×400元/人·月× 職工人數+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補償費用+貨物運輸、設備拆裝費用+利潤補償+恢復原配套設施所需費用。
(三)棚戶區改造非住宅房屋使用人貨幣安置額=18個月×400元/人·月×職工人數+貨物運輸、設備拆裝費用。
非住宅租賃契約涉及拆遷補償的,按契約規定辦理。
第七條 拆遷人用貨幣安置款購房安置被拆遷人的,其購房款不足部分由被拆遷人補齊,全部產權歸被拆遷人。
第八條 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18個月內首次購買原套型面積房屋的,持《拆遷協定》按房改規定免收有關稅費;購買公有房屋使用權的按規定標準的50%收取公有住宅使用權有償轉讓收益。
第九條 實行貨幣安置的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由市房產局和市物價局共同確定,並出據書面材料做為貨幣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本市過去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在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