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辦法

《瀋陽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辦法》,業經市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瀋陽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辦法

【發布單位】806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98-09-28
【生效日期】1998-09-2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瀋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十七號)

(1998年9月28日)
第一條為了加快我市棚戶區改造,保障房屋按時拆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進行棚戶區改造拆遷房屋及附屬物的,均應執行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並會同建委等有關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棚戶區改造的房屋拆遷須由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到市房產管理局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並發布拆遷公告。
棚戶區改造的房屋拆遷,開發建設單位免交每戶5萬元回遷保證金。
第五條被拆遷人應在30日內搬遷,特殊建設項目可適當縮短搬遷期限。
第六條房屋拆遷管理費和拆遷服務費按《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標準的50%收取。
第七條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應直接按房改政策購房,有房產產籍的住宅房屋,原建築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400元收取購房款,增加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520元收取購房款,產權全部歸己;無能力購房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解決。
第八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安置。拆遷生產經營性的非住宅房屋,根據結構、成新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700元至900元發給產權人拆遷補償費。拆遷非生產經營性非住宅房屋,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元發給產權人拆遷補償費。對房屋使用人給予適當搬遷補助費。
第九條被拆遷住戶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每月一類房屋套型100元;二類房屋套型150元;三類房屋套型200元;四類房屋套型250元的標準,由拆遷人發給。
其他補償費按《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標準的70%給予補償。
第十條被拆遷單位需要重新建房安置的,由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原結構、原面積建造。新建房屋造價超出原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其超標準和超面積部分的費用由被拆遷單位承擔。
第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實行貨幣安置或實物安置。貨幣安置以拆除房屋建築面積為準,每平方米按原地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計算,以現金支付,其中租用房屋的,扣除15%作為產權補償費,自住私有住宅房屋實行貨幣安置的,原有私房不再給予補償。
無房產產籍房屋原則上不實行貨幣安置,確需貨幣安置的,按前款規定標準的50%支付現金。
第十二條在新征土地上建造安置用房的,免交綜合設施配套費,按規定收繳的土地出讓金全部返還。
第十三條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可實行就地安置或易地安置,房屋拆遷易地安置的,發給易地安置補助費。拆遷地與安置地最近邊線距離兩公里以上的,按每類套型發給2000元,五公里以上的發給4000元,五公里以上每增加一公里,加發1000元。
第十四條棚戶區改造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由拆遷人負責,拆遷人必須保證被拆遷人按期回遷。
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瀋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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