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是濟南市政府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 發布時間: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 通過會議: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
  • 類型: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濟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市長 張建國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內容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歷下、市中、槐蔭、天橋、歷城、長清6區範圍內住房困難的低收入城市家庭。
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工作的主管部門。
區房產管理部門在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的受理、申報以及租金補貼的發放等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國土資源、規劃、財政、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政府)應當協助房產管理部門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金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為輔。
租金補貼是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到市場租賃住房後,由政府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向其發放補貼。
租金核減是指房屋產權單位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現已承租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政策規定的租金標準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給予租金減免。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五條 廉租住房供應,採取政府新建、收購、改建以及鼓勵社會捐贈等方式解決。新建廉租住房的規劃、建設和套型建築面積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六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之後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三)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在土地出讓淨收益中提取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專賬核算,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實物配租住房的購建、維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住房產權單位按廉租住房政策規定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稅務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九條 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標準、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難標準和廉租住房保障標準由市政府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和本市家庭平均住房水平制定並適時調整,每年向社會公布1次。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市內6區城市居民戶口(仍保留承包地或者宅基地的除外);
(二)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低收入標準;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係。
申請租金補貼的應當是無房或者現有住房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年度家庭住房困難標準的家庭。
申請租金核減的應當是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
申請實物配租的應當是無房家庭,且申請人為孤寡老人或者一、二級重度殘疾人。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應當持現住房證件或者無房證明、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殘疾證以及收入證明等材料,向戶籍所在區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有工作單位的,無房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應當提交由現居住地居(村)委會出具並經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覆核的無房證明。
第十二條 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會同申請人所在單位對申請人的申請條件進行初審,並在申請人所在單位內予以公示。
對無工作單位的申請人,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進行初審,並在申請人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鎮政府)予以公示。
公示期為10日,公示期內無人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區房產管理部門自公示期滿之日起5日內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核准。
第十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區房產管理部門報送的資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准的意見。不予核准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準予租金補貼或者租金核減的,申請人持由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證明的租房契約和核准通知書到區房產管理部門領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到房屋產權單位辦理租金核減手續。
第十五條 經核准準予實物配租的,申請人可以持核准通知書參加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搖號排序,並根據排序先後確定房號。取得房號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與房產管理部門簽訂《濟南市廉租住房租賃契約》;不簽訂的,視為放棄。
放棄實物配租的申請人,可以向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改為其他保障方式的申請。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組織搖號前向社會公布實物配租的房源信息。
第十六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成員人數,以戶籍證明確定的人口為準。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標準按照下列公式計算:
月租金補貼金額=租金補貼標準×(家庭應享受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積-認定的現有住房面積)
家庭現租住的公有住房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繳納租金。
第十八條 以下住房不認定為個人住房:
(一)借住直系親屬以外的他人住房;
(二)居住單位的非住宅用房或者集體宿舍;
(三)租住的私有住房(包括轉租的公有住房)。
第十九條 住房使用面積是指分戶門以內所有可供使用的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和實地測量的建築面積換算的使用面積或者租賃證記載的使用面積為準。建築面積與使用面積的換算係數為:樓房70%,平房80%。
第二十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每年進行1次覆核。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區房產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覆核,並依據覆核結果及時調整廉租住房待遇。對家庭收入連續1年以上超過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第二十一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民政、稅務等有關部門對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二條 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核減租金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嚴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二十三條 享受實物配租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取消其實物配租資格:
(一)年度審核不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
(二)將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三)改變實物配租房屋用途的;
(四)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實物配租住房居住或者不交納租金的。
被取消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應當自接到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退房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內將承租的住房退回;逾期不交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實物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四條 騙取廉租住房租金補貼、核減租金或被取消實物配租資格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書面處理決定。當事人如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理決定的,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3月15日發布的《濟南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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