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暫行辦法》於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 發布機構:邢台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6年4月25日
  • 實施日期:2006年6月1日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

〔2006〕第19號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暫行辦法》已經2006年4月6日市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姜德果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邢台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和《河北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是指政府向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中住房困難的家庭提供貨幣補貼、廉租住房或者核減租金,以保障其基本居住需要。
本辦法中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城鎮戶口,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不低於一年,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未達到保障標準的居民家庭。
第三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稅務、公安、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做好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第四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方式實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貨幣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並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市房產管理部門的租金核減通知,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住房的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收。
第五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為:2006年12平方米;2007年以後15平方米。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築面積5元。
實物配租房和租金核減房的租金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六條 租賃住房補貼的計算公式:
家庭月租金補貼額=(保障標準—家庭人均實有建築面積)×家庭成員人數×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補貼額。
第七條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八條 籌集的住房保障資金要納入財政部門住房保障資金專戶,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設專門帳戶進行管理,專項用於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條 實物配租的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直管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
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申請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初審、核查、公示、登記、輪候、發放批准的制度。
(一)申請
申請人需持下列材料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1、民政部門出具的《邢台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2、現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租賃證。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證明;
3、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
委託代理人辦理的需提交授權書和身份證明。
(二)初審
居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進行審查,經過初審,附合條件的,由申請人填寫《邢台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請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在初審意見欄中蓋章簽署意見。
(三)核查
區房產管理機構負責申請人住房等有關情況的核查 。
以上初審、核查應在15日內完成。
(四)公示
經核查,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區房產管理機構會同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將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在其戶口所在地範圍內公示15日。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區房產管理機構進行複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並告之原因;無異議的,報市房產管理部門進行正式登記,並辦理住房保障有關手續。
(五)登記
市房產管理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建立台帳、檔案。並及時將《登記回執》返回區房產管理機構。
(六)輪候
區房產管理機構依據年度實施計畫和市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回執》情況,按登記家庭的住房困難程度和先後順序,實行排隊輪候。
(七)發放
保障資金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劃撥到區房產管理機構,區房產管理機構會同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具體發放。
以上登記、輪候、發放的結果應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 確定租賃住房補貼的住房保障家庭,從確定之日的下月起,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確定租金核減的家庭,從確定之日的下月起予以租金核減。
享受實物配租的,從確定之日的下月起到區房產管理機構按登記家庭的住房困難程度排序輪侯。
第十二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每半年同民政等部門對享受最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狀況進行一次覆核聯審,對享受住房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三條 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責令退出廉租住房:
(一)擅自改變廉租住房使用性質的;
(二)擅自轉租、轉讓廉租住房的;
(三)連續六個月欠租或不在廉租住房內居住的。
第十四條 最低收入家庭採取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並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示結果不服的,可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訴;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市房產、民政等部門工作人員,在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賄賂的;對已發放的住房保障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 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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