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情犯

激情犯

刑法中犯罪分類的一種、犯罪學名詞,是指由於外部刺激引起,激情爆發而實施犯罪行為的人。主要是針對犯罪人在行為時的心理狀態是處於無法自抑、不可自控狀態,或者說是意識阻礙狀態。激情犯罪的起因之“刺激對象”大都指向對犯罪人之近親屬的傷害行為,在這種情形,激情犯的發生也具有非常之強的偶然性。應該說這與初犯的情節並沒什麼不同。所以在部分國家酌情給予減輕處罰,但在我國,尚未正式承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激情犯
  • 種類:刑法中犯罪
  • 狀態:尚未正式承認
  • 領域:法律
近年來在關於廢除死刑的爭論中,激情犯受到更多關注。
義大利學者菲利將犯罪從犯罪學角度分為五類:天生犯;習慣犯;機會犯;錯誤犯;激情犯。
激情犯罪一般有兩種類型:
(1)突發性激情犯罪。這類罪犯在犯罪之前無預見,所以也無精心選定的侵害對象。只是由於偶然事件的強烈刺激,大腦皮下神經高度興奮,情緒頓時激動到難以控制的程度,具有突發性的顯著特點。
(2)積蓄性激情犯罪。由於與受害人素有矛盾,因受害人的不法侵害,致犯罪人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在矛盾激化的情況下萌發復仇之念,發生暴力犯罪行為。這種類型的犯罪人在主觀上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在侵害行為中有特定對象,這兩點是它與突發性激情犯罪的重要區別。
這兩種類型激情犯罪的相同點是,假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受阻,有時也會危害無辜。激情犯罪的主體大多屬無前科的偶犯,他們沒有惡劣的犯罪動機和卑鄙的犯罪目的,他人的罪錯往往是激情犯罪的直接誘因。所以只要因勢利導,及時消除誘因,這類犯罪是可以避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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