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預測

犯罪心理預測

犯罪心理預測(prediction of first criminal mind),也稱為“早期違法行為預測”。是指對特定範圍內未曾發生違法犯罪行為的人的心理形成及某些個體的犯罪傾向和犯罪的可能性的科學評估和推斷。最早由美國犯罪學家格盧夫婦進行,採用收集和評估預測對象與犯罪有關的因素,並予以加權求和的方法,分數越高,表明初次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即失分加權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罪心理預測
犯罪心理預測概述,必要性與可能性,科學依據,犯罪心理預測的方法,成功的條件,犯罪預測方法的探尋,國外關於犯罪心理預測方法的探尋,國內關於犯罪心理預測方法的探尋,

犯罪心理預測概述

犯罪心理預測指對犯罪心理形成發展趨勢的科學預見。具體是指運用心理科學的理論和方法,依據犯罪心理形成發展變化的規律,參考以往的實踐經驗,運用觀察訪問等各種手段,廣泛地匯集有關資料和統計數據,進行科學分析和技術處理,對一定範圍內(個體、部分或整體)犯罪人心理的形成、外化及其變化發展趨勢所做的科學估計和推斷。在犯罪預測的總體中,犯罪心理預測的特點在於:一方面,依據心理科學特別是犯罪心理學研究所發現的規律進行預測;另一方面,在主要運用心理科學的方法進行預測的同時,也綜合運用統計學、邏輯學等其他有關學科的方法。科學的犯罪心理預測必須是建立在犯罪心理學全部科學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以確鑿的事實和可靠的數據作為預測估計和推斷的依據。

必要性與可能性

犯罪行為是在先前形成的犯罪心理結構支配下發生的,一個人若沒有形成犯罪心理結構,就不可能發生故意犯罪行為。因此,要想預測犯罪行為,首先就要力求預測犯罪心理結構的萌發、滋長、形成及其發展變化;同時,還應進一步溯及制約犯罪心理結構形成的種種相關因素或原因。只有這樣預先測知犯罪心理結構的存在或其可能形成,才能預防犯罪於發生犯罪行為之前。由此可見,犯罪心理預測是犯罪行為預測的前提條件。犯罪心理預測具有現實的可能性。從理論上看,任何自然的或社會的現象,人們一旦認識了其中的客觀規律,就能夠對它們進行科學的預見和預測。犯罪心理學全力探尋犯罪的心理規律,特別是犯罪心理結構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因果規律,就能為犯罪心理預測提供一定的理論、模式和方法。同時,在技術方法方面,犯罪心理學可以將足以影響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為發生的各種主體內外因素予以數量化,用統計的方法,預測某些個體犯罪或再犯罪的可能性大小。此外,從事實上看,有不少學者的研究,已經證實了犯罪預測的相當可靠性。

科學依據

犯罪心理學作為揭示犯罪心理規律的科學,其不斷積累起來的研究成果,為犯罪心理預測提供了心理科學依據。主要包括:①依據犯罪心理結構的形成是社會矛盾的綜合反映的規律進行預測; ②依據與犯罪心理結構形成有關的各種因素與犯罪現象發生的相關性進行犯罪預測; ③依據犯罪心理結構的外部表現和犯罪行為先兆進行預測。因為一個人犯罪心理結構的萌芽、滋長和成熟,往往可以看到外部表現和行為先兆。在萌芽期,一般常見的外部表現主要是自私、任性、執拗、頑固、不誠實、不合作、對挫折和壓抑的強烈反應、攻擊性、不受約束、缺乏自制力、占有欲、支配慾、侵犯他人等。在滋長期,一般常見的表現是較強烈的個人慾求、不尊重集體、不遵守紀律、不接受教育管理、偷摸行為、喜歡訴諸武力、不良交往、以致輕微違法行為等。在成熟期,行為表現可能有兩種主要的類型:一種是顯露型,主要表現是對紀律、道德、法制持否定態度,結交壞朋友,惡習較多,具有強烈欲求和明顯的違法行為,不接受任何的管教和勸戒。另一種是隱蔽型,主要表現是行為詭秘、虛偽,難以捉摸或不易理解,反常等。萌芽期的表現有助於犯罪的早期心理預測,滋長期與成熟期的表現則有利於對大案要案的心理預測; ④依據犯罪的模仿性與受暗示性進行預測。大量犯罪小說與影片、電視片的泛濫,以及其他公共傳播媒介的作用,可能導致犯罪心理結構因模仿性與受暗示性規律的作用而更加容易形成。

犯罪心理預測的方法

在各國的犯罪預測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國伯吉斯、格盧克夫婦和德國的席德等人的預測方法。犯罪心理預測的常用方法有:①直觀型預測。通常有4種: 一是專家個人預測法;二是專家會議預測法;三是特爾裴預測法;四是未來腳本法。②因素分析型預測。從制約犯罪心理形成和發展變化的諸因素中,找出重要相關因素,作為預測因子,測知各預測因子分別具有多大的預測能力,然後依據預測因子所起作用的大小和變化,預測某預測對象的可能性。③指數評估型預測。對構成行為人犯罪心理結構的若干重要因素,分別按一定的標準評分,然後加以綜合,做出總的估量,得出可能犯罪性格指數,以作為某一個體犯罪可能性的量的指標,根據所預測的可能犯罪性格指數所屬的不同區間,以及指數的變化趨勢,分別加以統計,從而對某一個體或群體犯罪的可能性及其趨勢進行預測。值得強調的是,犯罪心理預測一般須藉助於預測工具——預測表。預測表的製作過程如下:資料的收集——預測因素的選擇——預測因素的數量化——編制預測表。

成功的條件

至少應具備以下條件:①依據的事實材料和統計數據必須真實可靠,足以為據。如果有關部門或研究人員依據不可靠或不充分的材料以及不真實的統計數據進行犯罪心理預測,即使使用了其科學性已為經驗所證明的科學預測方法,甚至事態發展也恰好與這種預測相一致,也不能被認為是真正成功的預測。②依據的理論原理必須確實反映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如果進行某種預測所依據的理論原理本身就不是反映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的,那么也就不能指望這種預測會真正取得成功。③預測過程中的一系列判斷和推理必須符合思維規律,即必須符合形式邏輯規則和辯證邏輯規律。預測過程作為對未來發展的一種間接認識過程,必須通過一系列思維活動過程才能實現。這一系列思維活動過程,包括一連串的判斷和推理,必須遵循形式邏輯規則和辯證邏輯規律。
由於缺乏精確的統計和可資比較研究的真實資料,沒能進行卓有成效的科學預測的試驗,因此在犯罪的心理預測方面,目前尚未做出令人信服的成績。即便已有的科學研究成果,也亟待實踐的進一步檢驗與完善。

犯罪預測方法的探尋

國外關於犯罪心理預測方法的探尋

1.早期國外主要從面相、骨相等純生物的角度出發,來對潛在的罪犯進行識別和預測
    (1)古希臘的蘇格拉底(公元前470-前399)認為,“凡面黑者,大都有為惡的傾向”。(2)亞里士多德(公元前 384-前 322)進一步發展了骨相學說,認為人的頭部形象與人的心智有關,犯罪人頭蓋骨的形狀與正常人不同。(3)人相學者拉法特(1741-1801)也致力於探討臉部構造及位置與反社會行為的關係。他發現沒有鬍鬚的男人或有鬍鬚的女人,狡猾的眼神、薄弱的下顎及傲慢的鼻子等生理特徵,是觀察某些人有犯罪傾向的重要指標。(4)義大利著名的犯罪學家龍勃羅梭(1835-1909)更是這一學說的集大成者。1876 年,其建立在犯罪生理遺傳決定論基礎上的名著《犯罪人論》問世。在該書中他將犯罪人分為“遺傳的犯罪性”、“進化的犯罪性”和在“不可抗拒的力量”支配下實施的“激情犯”三大類。並認為先天遺傳性犯罪人約占全體犯罪人的 1/3,而社會因素對犯罪的影響非常有限。這類犯罪人先天已具有犯罪本性,因而命中注定要犯罪。
    這部分人在生理上有一些特殊標誌可予以識別:
    (1)頭部的大小與同一地區的人種迥異;(2)面部不對稱;(3)鄂部及顴骨過度發展;(4)眼睛有缺陷和異狀;(5)耳朵的大小不尋常,類似非洲的黑猩猩;(6)扭曲、向上或鷹勾的鼻樑;(7)肥胖、腫大和突出的嘴唇;(8)像某些動物的袋狀面頰;(9)上額變形,如過大、突起或凹陷;(10)不正常的齒系;(11)下巴退縮、過長、過短或扁平,類似無尾猿;(12)眾多、早熟、多樣的皺紋;(13)頭髮的變形,尤其具有不同性別的髮型特色;(14)胸膛的肋骨過多或過少及多餘的乳頭;(15)骨盆表征與正常人迥異;(16)過長的手臂;(17)額外的手指與腳趾;(18)腦半球的不平衡。
    龍勃羅梭的研究雖然受到多數學者的批評,但隨著 20 世紀以來科技的發展,從生理上尋找犯罪原因的學者日益增多,形成了擁有一批自然科學家的犯罪生物學派。特別是犯罪的遺傳決定論學派認為,既然一般正常行為與遺傳有關,則犯罪行為也應受此影響。特別是近代以來關於雙生子和染色體變異的研究中都肯定了先天遺傳對犯罪的影響,至少不能排除這一點。當然也不可否認,環境對犯罪也有一定的影響。
    2.現代國外關於犯罪預測的兩大趨勢
    第一,Harcourt 所稱的“精算模式”。其主要特徵是用統計法來尋求和鑑定犯罪的成因。研究的中心側重於智商、個性、認知以及其它和犯罪傾向性有關的一些主觀因素。並認為這些因素不應當是無中生有的,而應是由常年的統計分析總結出來的。如果犯罪心理學家對這些因素能夠達成全面和透徹的理解,他們也就能比較準確的預測犯罪行為。精算模式不論在數據收集、數據整理還是在數據分析上都有一套嚴謹的治學方式。
    第二,犯罪人特徵剖析。這種研究常用或然性的分析來篩選嫌疑對象,決定是否對他們進行預防。它和精算模式有很多相似的地方:兩者全採納或然性的思維方式,偏重於某些因素和某種後果之間可能具有的因果關係。但精算模式通常採用精密的計算方法,通過多元化的統計分析確定因果之間的聯繫。而犯罪人特徵剖析往往建立在經驗和實驗的基礎上,用邏輯、分類和推理來建立和犯罪行為相關聯的個體和社會特徵。它不像精算模式那樣過分強調統計分析,所使用的統計方法也沒有那么高深。當然,隨著犯罪心理學的發展,兩者之間的差距也逐漸變得越來越小。
    犯罪人特徵剖析可以有各種方式,和犯罪心理學比較密切的是犯罪人個性特徵剖析,即特徵剖析人員往往把注意力放在具備某種個性的人身上。這些人之所以受到重視是因為他們的個性和那些犯過類似罪行的罪犯所表現出來的個性相一致。通過對犯罪現場的仔細觀察,受過職業訓練的特徵剖析員往往能為特徵剖析收集到充足的心理資料。從而能讓包括受害者在內的整個犯罪現場來揭示到底是誰犯了這個罪。當然也有的偏重於社會和文化因素。比如,美國比較有爭議的種族特徵剖析,它以人的種族屬性、衣著和行為舉止來決定是否被劃分為嫌疑之列。

    國內關於犯罪心理預測方法的探尋

    國內關於這方面的探尋主要是先秦諸子及其後儒家關於犯罪心理成因的論述,主要有三個方面:
    1.社會經濟與犯罪。認為貧困或者富裕是導致人們產生犯罪心理的原因。
    2.人性與犯罪心理。古代思想家關於人性的探討主要包括“性善論”、“性惡論”、“性三品說”等。認為性惡和下品之人是天生的犯罪人,而對於下品和性惡之人也可通過易經的分支面相和術數來予以測定。這對我們現今探尋犯罪預測方法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3.後天習俗與犯罪心理。大多數思想家主張犯罪心理產生的原因不是先天的人性,而是後天的習俗。因此,犯罪預測的關鍵在於識別和阻斷後天的不良環境。從以上國內外的分析看出,犯罪預測的第一步首先是要識別先天具有不良之性之人,我們可稱之為犯罪性;其次是要識別後天成長中的不良環境,我們可稱之為犯罪機遇;最後就是要找到一套系統的識別方法,這是最為關鍵的,而中國古代的預測學可能為我們提供了較好的思路,以下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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