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行政法院

【administrative court of Macao】澳門的審判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9年設立。

澳門回歸前稱為“平政院”。負責審理澳門地區的行政稅務及海關法律關係糾紛案件。只受理涉案金額少於澳門幣五萬元的法定行政案件,以及涉案金額少於澳門幣一萬五千元的法定稅務及海關司法爭訟案件,受理法律未規定的其他案件沒有涉案金額限制。審理案件時採用合議庭或獨任庭方式,通常多使用獨任庭審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澳門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作為特定法院,同屬澳門特區的第一審法院。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30條的規定,行政法院是管轄行政、稅務及海關訴訟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決者,可向中級法院抗訴。
行政法院現時共有一名法官。行政法院辦事處的監管由屬該法院編制的法官根據法律的規定輪流負責管理,為期三年,並由年資最久的法官開始及按年資順序輪流擔任。
行政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以合議庭或獨任庭的方式運作。如無特別法律規定,通常由一名法官組成的獨任庭審理案件,如須組成合議庭時,則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的合議庭主席主持審判、並由負責卷宗的法官及另一名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的法官共同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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