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港、澳、台地區司法制度

1997年7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為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的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中國政府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和憲法的規定,設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各項制度的設立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為法律依據,其司法制度也不例外。

1999年1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高度自治,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這是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制度的原則性規定。

中國台灣地區的“中央政府”“設立“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五院分別行使行政、立法、司法、彈劾、考試五權。“司法院”作為五院之一,具有獨特的地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港、澳、台地區司法制度
  • 法院體系:基層法院組織,由區域法院
  • 檢院體系:《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3條
  • 地址:香港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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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區

根據基本法和香港有關法律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司法機關主要由行使審判職能的各級法院和行使檢控職能的以律政司為代表的其他機關構成。

法院體系

基層法院組織,由區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專門法庭組成。
香港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設抗訴法庭和原訴法庭。
終審法院。
區域法院原稱地方法院,全港按地區設4所,管轄一定範圍的民、刑案件。
裁判署法庭原稱裁判司署,全港設9所,是初級刑事法院,一切刑事案件都必須先經此法庭受理,作初級審訊。
高級法院原稱"最高法院",設抗訴法庭和原訴法庭,對民事、刑事案件行使審判權。
終審法院行使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是特別行政區最高審級,即香港的訴訟案件以終審法院的判決和裁定為最終的判決和裁定。

檢院體系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63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律政司主管刑事檢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見,律政司是香港的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
律政司原稱律政司或律政署,是香港最大的法律機構,是一個地位特殊,角色複雜而多樣化的法律部門。其職權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檢控、民事代理、法律政策制定與改革以及律師等多項職能。從其性質和任務來看,近似於美國的法務部。
律政司作為檢察機關,除了要全權負責香港刑事案件的檢控之外,在所有起訴政府的民事訴訟(含行政訴訟)中均以被告身份參與訴訟,在法庭上代表政府。作為公眾利益的維護者,它可以申請司法審查,以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它還可代表公眾利益出庭參與審理涉及重大公益的案件。它還將涉嫌藐視法庭的情況告知法庭,協助法庭工作。律政司長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行政長官的法律顧問。總之,律政司除無審判權之外,幾乎肩負所有重要的法律事宜。

澳門地區

法院體系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三級法院,即初級法院、中級法院、終審法院。因澳門地域狹小,沒有必要按地域設不同的地區法院。同時,澳門特別行政區按職能設立的專門法院較少,只設行政法院。
初級法院
澳門初級法院澳門初級法院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初級法院為初審法院,可根據需要設若干專門法庭,如刑事、民事、經濟審判庭等。
中級法院
行使回歸前高等法院的部分職權。
行政法院
是澳門特別行政區受理行政訴訟,稅務訴訟和海關訴訟的專門法院。在審級上屬初級法院,不服其判決,可抗訴到中級法院。
終審法院
行使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權。

檢院體系

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檢察院。
檢察院主要行使以下9項職權:
澳門政府成立時檢察院司法官的宣誓就職儀式澳門政府成立時檢察院司法官的宣誓就職儀式
代表澳門地區、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處、市政府、無行為能力人參與訴訟。
提起刑事訴訟,在澳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時出庭支持公訴。
維護司法獨立,保證法院判決的執行。
依法為勞工及其家屬擔任訴訟代理。
領導刑事偵查工作,對警察機關的工作予以監督。
預防犯罪活動,參與破產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訴訟。
為總督(即行政長官)提供法律諮詢。
對法院的不當判決提起抗訴。
行使法律賦予的其他職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一個獨立的機關,其地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有些相似,但兩者有一個重大不同,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的檢察長要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則由行政長官任命,他們的免職也由行政長官提出建議或進行免職,因此檢察院不能不受行政長官的指揮和監督。

台灣地區

司法機關

“司法院”是台灣的最高司法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並設正、副秘書長各一人。“司法院”設大法官會議,由大法官17人組成。“司法院”所屬機關有:普通法院、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和各種委員會。
“司法院”擁有廣泛的職權,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審判權、公務員懲戒權“憲法”及法律命令解釋權等等。另外,其下設的各種委員會還各自行使專門的職責。
“法務部”隸屬於“行政院”,主管檢察、監所、司法保護的行政事務及“行政院”的法律事務。“法務部”設“部長”一人,是“政務委員”之一,特任, 總理部務,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設“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法院體系

台灣的法院設三級: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三級法院之間是審級關係,而非行政隸屬關係。
最高法院
是台灣的最高審判機關,在審級上是第三審法院,是終審法院。設民事庭和刑事庭各5個,分別審理不同性質的案件。
高等法院
設於省或特別區域,是台灣法院體系中的第二級。分設民事庭和刑事庭若干個,並設庭長1人,推事(法官)2人,還可設專業法庭,並設公設辯護人,刑事資料室、書記室等。
地方法院
為台灣最低審判機關,原則上設於縣、市;若縣、市地域狹小,可數縣、市合設一所地方法院;若縣、市地域遼闊,可增設分院。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一般由推事(法官)獨任審判,對案情重大者則由推事(法官)3名合議審判。

檢院體系

台灣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是設最高法院檢察署,高等法院檢察處,地方法院檢察處,均隸屬於“行政院”所屬的“法務部”。80年實行審檢分隸制,單仍實行審檢符合署各級檢查機關仍相應設於各級法院之中。
最高法院檢察署
設檢察長1人,檢察官若干人,書記廳,會計室,人事室。檢察長指揮監督台灣地區檢察事務,負責施政方針,工作計畫和處理一切事務。
高等法院檢察處
設首席檢察官和檢察官若干人,書記室,刑事資料室,人事室,會計室。
地方法院檢察處
設首席檢察官、檢察官、書記室、人事室、會計室。首席檢察官負責該院檢察事務,對所屬職員的工作,操行等進行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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