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有關原有法規中的名稱或詞句的解釋等規定,原“普通管轄法院”應相應地解釋為初級法院。

簡介,運作,管轄權,下設法庭,民事法庭,刑事起訴法庭,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刑事法庭,法律依據,法官名單,

簡介

現時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內除設有行政中心、三個民事法庭、四個刑事法庭和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外,為方便市民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了解法院的運作及解答有關法院發出的司法文書的問題,特設初級法院詢問處為廣大市民服務。
初級法院的法定抗訴利益限額:
  1. 在民事及勞動法上的民事案件方面為澳門幣五萬元;
  2. 在刑事及勞動法上的刑事案件,未成年人司法管轄範圍的教育及社會保護制度案件,不設法定抗訴利益限額。
初級法院法官的編制設有八名合議庭主席及三十二名獨任庭法官,但現時該法院有二十三名法官,包括六名合議庭主席和十七名獨任庭法官(其中五名為外籍法官)。

運作

澳門特別行政區初級法院在審判案件時以合議庭或獨任庭方式運作。如無特別法律規定,法院則以由一名法官組成的獨任庭審理案件。
合議庭的組成有:主持審判的合議庭主席、負責卷宗的法官及另一名由法官委員會預先指定的法官。
除訴訟法律另有規定外,初級法院的審判活動屬公開。

管轄權

初級法院管轄所有未由法律規定歸特定法院處理的案件。

下設法庭

初級法院共設有十個法庭:三個民事法庭、四個刑事法庭、二個刑事起訴法庭及一個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民事法庭

民事法庭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她法庭管轄的民事性質的案件,以及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她法庭或法院管轄的其她性質的案件,包括審判該等案件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

刑事起訴法庭

1)刑事起訴法庭有管轄權在刑事訴訟程式中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
2)刑事起訴法庭有管轄權執行徒刑及收容保全處份,尤其有管轄權為達致下列目的而參與該等刑罰及保全處份的執行:
a)認可及執行重新適應社會的個人計畫;
b)對被囚禁的人提出的投訴,即使屬被羈押的人提出的投訴進行審理;
c)審理對獄政場所的有許可權機關所作的紀律裁定的抗訴,即使屬針對被羈押的人作出的紀律裁定提起的抗訴;
d)給予及廢止執行刑罰的靈活措施;
e)在被囚禁者服刑或履行保全處份的時間中,扣除被囚禁者因假裝患病而住院的時間;
f)給予及廢止假釋;
g)延長刑罰;
h)對嗣後出現的精神失常進行審理;
i)終止、重新審查、複查及延長收容;
j)給予及廢止考驗性釋放;
k)命令將人從有關場所釋放;
l)建議給予被判處且正履行徒刑或收容保全處份的人赦免,並對其實施赦免;
m)對被判處徒刑或收容保全處份的人給予及廢止司法恢復權利;
n)至少每月到監獄巡視一次,以查證羈押及判刑是否依法執行;
o)於巡視期間處理囚犯事前表示欲由其處理而提出的請求。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

輕微民事案件法庭有管轄權審判應按照輕微案件特別訴訟程式的步驟進行的訴訟,包括審判該等訴訟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但不影響獲法律賦予的其她管轄權。

刑事法庭

刑事法庭有管轄權審判不屬於其她法庭或法院管轄的刑事或輕微違反性質的案件,包括審判該等案件的所有附隨事項及問題。

法律依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1999號法律
《司法組織綱要法》條文的修改及附加 -第9/2004號法律
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第9/2009號法律

法官名單

第一審法院院長: 唐曉峰
合議庭主席: 高麗斯(譯名)
周艷平
梁祝麗
蕭偉志
葉迅生
獨任庭法官: 林炳輝
張婉媚
岑勁丹
葉少芬
簡靜霞
盧映霞
梁鳳明
羅睿恆(譯名)
陳維威
李宏信(譯名)
羅達光(譯名)
文博韜(譯名)
龔雪蔚(譯名)
張穎彤
陳曉疇
盧立紅
陳志榮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