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遺址保護條例

2013年1月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2013年4月11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遺址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3.04.26
  • 實施時間:2013.07.01
(2013年1月2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13年4月11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批准)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遺址保護條例》已於2013年4月11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4月26日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順縣老司城遺址(以下簡稱老司城遺址)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範圍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劃分為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具體四至界限以《湖南省永順縣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以下簡稱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確定的為準。
第三條 保護方針老司城遺址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確保老司城遺址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四條 發展規劃和預算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州人民政府)、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管理體制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的領導,州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永順縣人民政府全面負責老司城遺址的保護工作。永順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司城遺址保護的相關工作。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老司城遺址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資金來源和監管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建設等項資金的來源:
(一)國家、省專項補助經費;
(二)州、永順縣財政預算經費;
(三)展示利用收入和其他事業性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合法收入。
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建設資金,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管理,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貪污、侵占、挪用。
第七條 權利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老司城遺址的義務,有權檢舉、制止破壞遺址的行為。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州人民政府、永順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第八條 規劃制定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老司城遺址保護詳細規劃,按照法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及其詳細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法報批。
第九條 標識設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應當依法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作出標誌說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
第十條 土地、人口管理永順縣人民政府為了保護文物的需要將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徵收為國有土地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保護原住居民的合法權益。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為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的當地居民劃定殯葬用地。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老司城遺址保護的需要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除因婚姻關係等特殊情況外,嚴格控制外地居民的戶口遷入老司城遺址保護區。
第十一條 文物權屬老司城遺址及其所屬文物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有、轉讓和抵押,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十二條 遺存文物管理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地下埋藏的文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發掘。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進行文物調查、勘探和考古發掘工作,應當依法履行報批手續,並向永順縣文物主管部門和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報告調查、勘探、發掘結果。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與老司城遺址有關的文物及文物遺存,應當立即報告永順縣文物主管部門或者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永順縣文物主管部門和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採取保護措施。
第十三條 出土文物管理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發掘出土的文物應當按照規定建立文物記錄檔案。永順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博物館對發掘出土的可移動文物進行收藏保護、展示利用。禁止對文物進行破壞性利用。館藏文物的交換、借用和對外展出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交換、借用老司城遺址館藏文物的,可以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四條 文物修繕對老司城遺址保護區文物實施搶救性.保護工程應當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搶救性保護工程方案應當依法報批。實施搶救性保護工程應當由取得文物保護工程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管理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已有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危及老司城遺址文物安全,破壞其歷史風貌的,由永順縣人民政府出資組織治理或者依法拆遷。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管理在老司城遺址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下列工程或者作業的,應當事先徵求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意見,依法定程式報批:
(一)新建、改建、擴建保護文物的建設工程的;
(二)設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管線的;
(三)其他需要實施的建設工程或者作業的。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管理在老司城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事先徵求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意見並依法辦理報批手續。建築物的風格、高度、色調、體量、用材和工藝手法等應當與老司城遺址的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相協調。
第十八條 服務項目管理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設定的服務項目,應當符合老司城遺址保護規劃的要求,並與老司城遺址的自然環境和建築風格相協調。
第十九條 文物日常管理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建立老司城遺址重大事項專家諮詢制度、定期通報制度、日常監測巡視制度。發現可能危及老司城遺址安全的,應當依法採取措施予以保護,並向永順縣人民政府報告。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應當加強文物保護技術的研究與套用,配備防火、防盜、防蟲、防自然災害等設施設備,確保文物安全。
第二十條 拍攝管理在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進行電影、電視拍攝,拍攝單位應當徵求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意見,報永順縣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依法批准,並按規定支付相關費用。申請拍攝的單位應當在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文物管理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拍攝,並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文物安全。拍攝時,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第二十一條 禁止行為老司城遺址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複製珍貴文物,拓印石碑、石刻、器物銘文;
(二)刻劃、塗污、損壞文物或者損毀文物保護設施;
(三)其他破壞老司城遺址、危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非法轉讓、抵押及作為企業資產經營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非法轉讓、抵押老司城遺址及其所屬文物或者將老司城遺址及其所屬文物作為企業資產經營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擅自交換、借用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准交換、借用館藏文物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擅自從事建設工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在老司城遺址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損壞文物及其保護設施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複製珍貴文物,拓印石碑、石刻、器物銘文的,由文物主管部門予以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刻劃、塗污、損壞文物尚不嚴重的或者損毀文物保護設施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損毀文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委託執法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委託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實施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責任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老司城遺址保護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保護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其他法律關係調整老司城遺址保護區內自然景觀和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保護依照<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猛洞河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間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公布實施方式本條例經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由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30411(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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