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行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正文內容
第一條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行為,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以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工商登記的,適用本辦法。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所在地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第三條以家庭承包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均可以依法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承包方依法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農民專業合作社作價出資;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作價計算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
第五條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登記,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以家庭承包方式獲取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家庭應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員作為出資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由其法定監護人代理。
第七條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由農民專業合作社全體成員協商評估作價,並由全體成員簽名出具評估作價協定書。
第八條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設立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由全體設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託的代理人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明確記載同意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
(三)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明確記載成員出資總額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數額與比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職檔案和身份證明;
(五)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並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明確記載成員出資總額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數額與比例);
(六)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公民身份證號碼或者登記證書號碼和住所的成員名冊,以及成員身份證明;
(七)成員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證明(明確載明發包方、承包土地的面積、方位及期限);
(八)以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出資的,農戶家庭推薦的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或法定監護人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九)能夠證明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住所享有使用權的住所使用證明;
(十)全體設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第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發生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增資或減資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成員出資總額變更登記,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作出的變更決議(明確記載同意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增資或減資);
(三)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明確記載成員出資總額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數額與比例);
(四)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或蓋章、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出資清單(明確記載成員出資總額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數額與比例);
(五)成員用於增資的依法登記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屬證明(明確載明發包方、承包土地的面積、方位及期限);
(六)以農戶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出資的,農戶家庭推薦的出資人代表的身份證明或法定監護人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
(七)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證明。
涉及成員變更的,應當自本財務年度終了之日起30日內,將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成員名冊報送登記機關備案。其中,新成員入社的還應當提交新成員的身份證明。
因新成員入社、原成員退社、出資額減少等涉及成員出資總額發生變動的,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條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業務範圍,除應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核定其主營業務的同時,還可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規定,增加代耕代種、為本社成員提供土地流轉服務等相關服務業務。
第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為本社成員提供土地流轉服務業務,應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的,登記機關應當在農民專業合作社營業執照的成員出資總額後加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萬元”字樣。
第十三條 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覆,並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農民專業合作社在申請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出資登記過程中涉及違反登記管理相關規定的,由登記機關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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