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鎮公共衛生管理辦法

1982年9月25日湖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於1982年10月18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省城鎮公共衛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湖北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2.10.18
  • 實施時間:1982.10.1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環境衛生,第三章 食品、服務行業衛生,第四章 職責與制度,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公共衛生管理,建設整潔、衛生、優美的城鎮,增進人民身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鎮公共衛生管理,應當認真執行“加強領導,動員民眾,措施得力,持之以恆”的方針,堅持治本為主、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三條 公共衛生工作是城鎮管理和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認真負責,加強領導,督促檢查,切實抓好。
城鎮轄區範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所在市、區、街、居委會的統一部署和安排,接受監督和檢查,認真搞好本單位和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自覺維護和改善公共衛生,有權監督、檢舉、揭發破壞公共衛生設施的行為。
第四條 廣泛深入地開展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宣傳教育活動,樹立人人講衛生,愛清潔,自覺尊重社會公德的新風尚。

第二章 環境衛生

第五條 城鎮環境衛生應當以區、街、居委會管理為主,各部門、各單位要分工負責,積極配合,共同做好環境清潔衛生工作。
街道的清潔衛生,由城建或所屬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專業隊伍負責。
小街、小巷及居民區的清潔衛生,按照街道辦事處和居民委員會劃定的衛生責任區,由所在責任單位實行輪流值日或民辦清潔員負責。
車站、碼頭、機場、影劇院、公園、遊覽區以及商店、服務行業等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由本單位負責。
集貿市場的清潔衛生,由收取市場管理費的單位負責。
流動售貨和個體商販,應當在指定地點營業,並負責場地的清潔衛生。
城鎮公共場所,應根據民眾的需要,設定痰盂、果皮箱等衛生設施。衛生設施設定和管理,除主要街道的兩側由城建所屬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外,其餘公共場所都由各單位自己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
第六條 城鎮生活垃圾,由城建或所屬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管理和清運。
工業、建築垃圾,由產生垃圾的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清運。
醫療衛生、生物製品、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含有病毒、病菌的糞便、污水和垃圾以及放射性廢棄物,必須自行進行無害化處理後,方可排放、清運。
各種垃圾必須及時清運,倒在指定的垃圾場所,不得隨意堆積和亂倒。城建部門對垃圾應當開展科學研究,逐步做到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七條 城鎮公共廁所的糞便由城建或所屬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由環境衛生專業隊伍或糞便承包社隊負責清運。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掏運糞便。街道的公共廁所,由城建或所屬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設定專人管理,每日沖洗,定期消毒。各單位的公用廁所由本單位或承包單位負責管理、清掃、消毒。
糞便必須倒入公共廁所。禁止向沿街排水溝、下水道傾倒糞便。
禁止在城區隨意挖建糞池、糞坑。所有蓄糞池都要嚴加密封,定期消毒,並逐步做糞便的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衛生防疫部門對飲用水源要定期化驗、檢測、以監督、保護飲用水源的清潔衛生。不準自備水和工業用水管道與自來水管道串連。嚴禁向自來水源、飲水井、飲水池塘排放污水和傾倒、洗滌污物。
第九條 城鎮衛生管理部門應結合當地情況,掌握蚊蟲、蒼蠅、老鼠、臭蟲、蟑螂等病媒生物的生長、繁殖、活動規律,抓住有利時機,依靠各單位發動民眾,採取有效措施,除害滅病。
對蚊、蠅孳生、棲息的下水道、水溝、水塘、人防工程、廁所等場所,在衛生防疫部門的指導下,由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負責治理。
食品、糧食等有關部門及各單位食堂均應當有防腐、防塵、防蠅和滅鼠的設施,並定期檢查落實情況。
第十條 省轄市市區,除經所在地公安機關批准的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飼養犬。在城市中心區不準飼養雞、鴨等家禽家畜。
第十一條 人人都應當講究文明,尊重社會公德,自覺做到不隨地吐痰,不亂扔果皮、菸頭、紙屑,不隨地大小便,不亂倒污水、穢物,不毀壞公共衛生設施,不在公共場所或建築物上亂塗、亂寫、亂畫。
第十二條 城鎮主管園林的單位必須加強行道樹、綠化帶、花壇、草坪的管理。經常修剪、滅蟲,保持清潔、美觀。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愛護花草樹木,不準隨意攀折、損壞。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的各單位和住戶必須經常保持沿街門面,建築物和畫廊、櫥窗,招牌、廣告欄等的整潔、美觀。沿街房屋的陽台,不準隨意改修,不準堆放有礙市容衛生的雜物。廣告、標語等必須按照城建部門指定的地點張貼。
街道兩側人行道上不準亂搭、亂建或堆放物品。單位或個人因施工必須臨時占道的,需經所在地城建部門同意,公安部門批准。在批准占道的範圍和期限內,必須保證安全,保持整潔,到期後應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裝運垃圾、糞便、泥土、沙石、燃料和廢渣的各種車輛進入城鎮應當有防護措施,嚴防漏撒,污染環境。
各種裝運糞便、劇毒物品的車輛,應按當地公安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行駛。

第三章 食品、服務行業衛生

第十五條 加強食品衛生管理。從事食品行業的單位和商販,必須持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制定有關食品加工、銷售、飲食衛生的規定,並服從衛生系統的各級衛生防疫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部門的監督管理。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一律不得出廠和出售。
從事食品行業的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傳染病患者和健康帶菌者,不得從事食品加工和銷售工作。
第十六條 餐館、旅館、茶館、招待所、浴室、理髮店等服務行業和游泳場所,要嚴格執行各行業有關衛生規定,經常清洗餐具、臥具、茶具、毛巾、家具和其他用具,定期消毒,保持清潔,預防病菌、病毒傳播。

第四章 職責與制度

第十七條 在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有關部門應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管好公共衛生。
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負責綜合管理和監督城鎮的公共衛生,組織各部門制定、落實公共衛生規劃,研究解決公共衛生中存在的問題。
城建部門領導和管理環衛專業隊伍,負責城鎮公共衛生設施的統一規劃和建設,管理好市容和環境清潔衛生。
衛生部門負責公共衛生的技術指導,監督管理防疫措施的落實,開展改善公共衛生的科學研究,培養和訓練基層衛生骨幹。
商業、輕工、糧食、供銷、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要結合經營管理,切實搞好食品和服務行業的清潔衛生,特別是要搞好夏令食品衛生和集貿市場的衛生管理。
公安部門應根據《人民警察條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公共衛生和市容的管理。
宣傳、文化、教育、新聞部門要積極配合開展衛生宣傳教育,普及衛生科學知識,增強民眾講究清潔衛生的觀念。
第十八條 各市、縣(區)、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需要,設定衛生監督人員,負責宣傳衛生法規,制止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監督,不得藉口刁難。
第十九條 城鎮各單位和街道基層組織,應建立衛生責任制,實行周末衛生勞動和每月一次清潔衛生日制度。每年的“文明禮貌月”和元旦、春節、“五·一”、“十·一”等節日應開展衛生突擊活動。
第二十條 城鎮各單位、各行業之間,可以開展衛生競賽、檢查、評比活動。市與市、市與縣、縣與縣之間開展競賽、檢查、評比活動,應由上一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組織進行。
第二十一條 清潔工人是搞好公共衛生的骨幹力量。他們的工作是光榮的,應受到社會的支持和尊重。每個清潔工人都要熱愛和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二條 認真執行本辦法,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由各主管部門或報請同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在開展愛國衛生運動中,能經常保持轄區內環境清潔衛生,成績突出的;
(二)參加公共衛生義務勞動有顯著成績或從事環衛工作表現突出的;
(三)採取措施,積極消除病媒生物,防止疾病傳播,成績顯著的;
(四)進行公共衛生科學研究取得明顯成果的;
(五)積極維護公共衛生,大力進行宣傳教育,對毀壞公共衛生設施的行為進行鬥爭,有顯著成效的;
(六)其他成績顯著的。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警告、通報、賠償損失、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有關單位和個人不盡責任,造成環境髒、亂、臭嚴重不衛生,經指出後仍無改進的;
(二)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菸頭等各種廢棄物,不聽勸阻的;
(三)亂倒生活垃圾、污水、污物、糞便和隨地便溺,經勸告不予改正的;
(四)不及時清運生產、建築垃圾和廢棄物,經指出後仍不採取措施清除的;
(五)任意占道,亂搭亂蓋,不聽制止,或車輛運輸沿途漏撒污染環境,妨害市容清潔衛生,有損人體健康的;
(六)擅自在省轄城市飼養犬,或者在城市中心區飼養家禽家畜,經指出仍不按期處理的;
(七)攀折、損壞沿街花草、樹木,不聽勸阻,或者毀壞公共衛生設施的;
(八)違反規定出售腐敗變質和有毒有害食品的;
(九)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
重在教育,罰款須嚴格控制。本著這一原則,由各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罰款的具體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於毆打衛生監督管理人員以及監督、檢舉和揭發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對於違反本辦法,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損害人身健康的,應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各城市和縣轄鎮。
第二十六條 各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可作出具體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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