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經2011年8月3日湖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5次會議通過,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1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修改。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分總則、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城鄉規劃的實施與管理、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6章64條。

基本介紹

  • 名稱: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 實施時間:2011年10月1日
條例修改,內容介紹,解讀,實施情況報告,審議意見,

條例修改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一百二十八號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中行政強制規定的決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於2011年12月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維護法制統一,湖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對本省下列地方性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的規定作出修改:
……
十三、《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
將第四十條第一款中的“未自行拆除的,由審批部門組織拆除,所需費用由臨時建設方承擔”修改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
……

內容介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以下簡稱《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分為省域城鎮體系規劃、跨行政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鄉和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
第三條 城市和鎮、鄉應當依照《城鄉規劃法》和本條例編制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需要編制規劃的村莊,應當編制村莊規劃。其他村莊根據發展需要編制村莊規劃,但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按照科學發展的要求,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注重保護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傳統風貌,並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 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體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並處理好與交通、水利等相關規劃的關係。
城鄉規劃應當採取政府組織、部門合作、專家領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方式編制,並通過本行政區域的主要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
第六條 城鄉規劃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建立健全規劃執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城鄉規劃實行集中統一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機構和人員隊伍建設,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跨區域的城鄉規劃編制經費,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統籌保障。
省人民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鄉規劃管理的相關工作。
市轄區、各類開發區(園區)不設城鄉規劃管理機構;確需設立的,可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設定派出機構,具體負責該區域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應當明確相關機構或者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指導和幫助。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相關管理人員、專家學者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城鄉規劃委員會受本級人民政府委託,就城鄉規劃的重大問題進行審議、審查,提出意見。
第九條 鼓勵開展城鄉規劃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和套用先進技術、先進理念,推進城鄉規劃科學化、標準化、信息化。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管理信息系統,促進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保障城鄉規劃的科學制定、有效實施。
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實行崗位證書制度,城鄉規劃管理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二章 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跨行政區域的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群規劃、城市密集區規劃等其他區域性規劃,由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武漢城市圈規劃由省有關部門會同城市圈有關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及有條件的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組織編制城鄉總體規劃,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結構、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科學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城鄉總體規劃審查、報批程式按照城市總體規劃有關程式執行。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市(縣)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市(縣)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
第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省會城市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的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審批。其他城市的總體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省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的鎮以及神農架林區人民政府駐地鎮的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鎮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代表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鄉規劃、村莊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鄉級人民政府共同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村莊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他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
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具體規定各項控制指標和規劃管理要求。
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改變城市、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確需改變的,應當先按照程式修改城市、鎮總體規劃。
第十六條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重要街區、重點景觀區、廣場、公園、重要交通樞紐、城鎮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設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對於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資規模較大的特別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其他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報當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專項規劃,並依照相關規定審批,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國家、省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應當單獨編制規劃,並按照有關規定審批。
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風景名勝區和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規劃研究和編制工作,應當給予資金保障。
第十八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包含“綠線、紫線、藍線、黃線”等規劃,並建立相應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省會城市的城市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省級以上國家機關用地布局和空間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承擔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承擔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城鄉規劃編制資質,對規劃編制質量負責。
省外規劃編制單位進入本省承接城鄉規劃編制任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規範和規定,組織科學論證。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防禦災害的需要,合理確定探測(觀測)設施、防災通道和避難場所,統籌安排相關基礎設施。
編制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城鄉規劃時,應當組織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編制規劃需要,提供統計、勘察、測繪、地籍、氣象、地震、地質、水資源、水文、環境以及地下設施等基礎資料。
第二十二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二十三條 城鄉規劃及單獨編制的各類專項規劃和重要地段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批准前,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按照國家規定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聽取公眾意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並附具徵求意見的情況。評估內容包括:
(一)城市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是否與規劃一致;
(二)規劃階段性目標的落實情況;
(三)各項強制性內容的執行情況;
(四)規劃委員會制度、信息公開制度、公眾參與制度的建立和運行情況;
(五)土地、交通、產業、環保、人口、財政、投資等相關政策對規劃實施的影響;
(六)依據總體規劃的要求,制定各項專業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及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情況;
(七)其他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符合《城鄉規劃法》規定的情形。
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原審批機關報告;修改涉及強制性內容的,報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編制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組織編制機關方可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一)因總體規劃修改需要對控制性詳細規划進行修改的;
(二)因實施重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防災減災等重點工程項目需要修改的;
(三)經評估確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詳細規劃修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對修改的必要性組織論證,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提出報告,經原審批機關同意;修改涉及總體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
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修改,應當進行公示,並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 因上級人民政府制定的城鄉規劃發生變更,或者審批機關經組織論證、聽取各方面意見後認為確需修改的,可以修改鄉規劃、村莊規劃。
鄉鎮、村莊行政區劃調整方案,應當與城鄉規劃中有關布局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 城鄉規劃修改後,應當依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城市總體規劃修改後,在報批前應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鄉規劃修改後,在報批前應先經鎮、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章 城鄉規劃的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縣)、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5年。
城市土地儲備、土地供應和相關建設活動應當與近期建設規劃相協調。
第三十條 城市新區的開發與建設,應當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充分利用現有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體現地方特色。開發區應當納入城鄉規劃統一管理,其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城鎮舊區改建應當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環境,提高綜合承載力,重點改造城市的危房區、棚戶區及交通阻塞地區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城鄉結合部建設管理制度,加強城鄉結合部的規劃管理,依法引導、規範城鄉結合部的建設活動。
第三十一條 嚴格“綠線、紫線、藍線、黃線”規劃管理,切實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和生態林地以及歷史文化保護區。
法律規定需要保護的用地以及城鄉規劃確定的林地、濕地、湖泊、山體、風景名勝區、重要歷史建築和街區、文物古蹟、防震減災通道和避難場所、危險廢棄物處理場等用地,禁止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土資源、公安、消防、環保、人防等有關部門編制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統籌安排交通設施、人防設施、公用設施及各類管網;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履行規劃審批、竣工核實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人在出讓前應當持相關檔案向項目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規劃條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規劃條件。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規劃條件包括出讓地塊的位置、用地面積、用地範圍、使用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綠地率、公共設施、市政基礎設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第三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容積率、用地性質等規劃條件在土地出讓後不得擅自變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確需變更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方可按照下列程式辦理規劃條件變更手續:
(一)申請人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材料並說明變更理由;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對變更的必要性和規劃方案的合理性進行論證;
(三)經論證確需變更的,應當進行公示,徵求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有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提出變更建議並附論證、聽證等相關材料,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五)經批准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辦理變更規劃手續,並及時通報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六)根據變更後的規劃條件補(退)土地出讓金和相關規費,並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協定。
規劃條件變更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依法需要辦理選址意見書的,按照項目批准、核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由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核准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跨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報共同上一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
選址意見書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建設單位持申請檔案、地形圖、重大項目選址環境影響評價等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徵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選址意見書。
未按照規定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批准、核准立項。
第三十六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城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按照下列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國有土地劃撥檔案和建設工程相關材料,向項目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徵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範圍,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由受讓人持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土地出讓契約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項目批准、核准、備案檔案和土地使用的有關證明檔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規劃條件的工程項目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
(二)需要徵求有關部門意見的,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及時徵求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書之日起5日內反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開工之前,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定位、放線;其基礎工程或者隱蔽工程完成後,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驗線,合格後方可繼續施工。
第三十八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村民住宅建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式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申請人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提交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村民住宅建設的,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委託鄉鎮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條件的,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臨時建設: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機場、鐵路、公路建設控制範圍內土地的;
(二)占用綠地、廣場、公共停車場(庫)、文物保護範圍或者其他公共活動場地的;
(三)占用高壓走廊、壓占地下管線或者影響管線敷設的;
(四)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 在規劃區內修建的臨時建築不得超過2層,使用期不得超過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使用期滿後,建設單位和個人必須在20日內自行拆除,清理現場;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因國家建設需要,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禁止在臨時用地上建設永久性建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臨時建築和臨時用地的用途。臨時建築不得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第四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城鄉規劃的技術規範和有關規定以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的規劃條件進行建設工程設計。
第四十二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對符合規劃條件的,核發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房產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房屋產權證件。
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
第四十三條 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確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請延期1年。
第四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許可後5日內向社會公布規劃許可結果。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放線前,應當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並在建設工程竣工經規劃條件核實合格後予以撤除。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許可確定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國土資源、房產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徵求規劃地段利害關係人意見;未辦理變更手續的,不得擅自改變建設工程的使用性質和用途。
第四章 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加強對城鄉規劃編制、審批、實施、修改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城鄉規劃督察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考核評價制度,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城鄉規劃、控制違法建設情況,定期開展考核評價。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規劃監督、行政執法、行政監察的協調、聯動機制和查處違法建設的信息共享機制。
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規劃建設活動開展監督、檢查,協助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違法建設行為。
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發現本區域內違法建設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並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城鄉規劃聯動監測系統,完善城鄉規劃信息及違法建設監控平台,設立、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受公眾和新聞媒體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並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係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對舉報的事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重大違法建設的,予以獎勵。
第五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實行城鄉規劃批前批後公示,並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一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處違法建設工程時,無法確定其所有人、管理人的,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公示欄、有關媒體並在該違法建設場地醒目位置發布公告等,督促當事人依法接受處理。公告期不得少於60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城鄉規劃的領導、監管不力,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社會影響的;
(二)在城市、鎮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違法設立各類開發區(園區)或者城市新區的;
(三)依法應當組織編制城鄉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
(四)違反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組織編制、審批、修改城鄉規劃的;
(五)委託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編制城鄉規劃的。
第五十四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擅自批准變更用地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
(二)對未申請規劃條件進行出讓的土地核發土地使用證的;
(三)對未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經規劃條件核實的工程核發房屋產權證件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第五十五條 城鄉規劃報送審批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未按照程式公示、聽證等,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六條 買賣、騙取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予以撤銷,沒收違法收入,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規定在建設施工場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內容及附圖的,或者公示期未達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有關執法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其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整體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築工程按照單體建築物工程造價確定。
第五十九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違法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撓、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處罰。
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公告期滿後,當事人未接受處理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由本級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對違法建設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沒收。
第六十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制定或者實施城鄉規劃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導致城鄉規劃管理失控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設立的設區的市和縣級市。
第六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綠線、紫線、藍線、黃線”:
綠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各類綠地範圍的控制線;
紫線是指歷史文化名城(鎮、村)內的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築的保護範圍界線;
藍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江、河、湖、庫、潭和濕地等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黃線是指城鄉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第六十三條 未設鄉鎮建制的農場、林場、漁場及獨立工礦區的居民點,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的決定修正的《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同時廢止。

解讀

湖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根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和湖北發展實際,條例將城鄉統籌及鄉村規劃納入調整範圍,並明確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體現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務設施。
據了解,為更多結合湖北實際、體現湖北特色,條例名稱由一審時的《湖北省實施辦法(草案)》變成了《湖北省城鄉規劃法》。
湖北省人大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張紹明介紹說,通過向社會各界及省人大城市環境資源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等方面徵求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鄉鎮政府確定有關城鄉規劃的管理工作的機構或人員、在鄉鎮規劃編制資金等方面給予保障等內容。
為此,條例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時,應當提出區域村莊布局的指導意見;編制鎮總體規劃、鄉規劃應當同步制定鎮、鄉的村莊布局規劃;鄉鎮政府應當確定相關機構或人員,依法承擔有關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省政府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的鎮、鄉、村莊規劃編制經費予以資金補助。
條例第14條規定,鄉規劃、村莊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體現農村特色和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優先安排生產、生活必需的道路、供電、供水、學校、衛生所、文化站、福利院等公共服務設施。
條例同時明確,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的村莊,不單獨編制村莊規劃。
在草案徵求意見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和地方提出,城鄉規劃關係到長遠發展,不得隨意修改。對此,條例在總則中規定,經依法批准的城鄉規劃,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和許可權進行;規定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修改應當符合法定情形,並按原審批程式報批。
條例還特別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修改做出限制。條例第26條規定,組織編制機關只能在總體規劃需要、實施重點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及防災減災等重點項目需要、經組織編制機關組織論證認為確需修改等四種情形下才能進行修改;且修改前需徵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向社會公示。
為保障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民主性,條例規定,城市、縣政府應當建立由公務員、法學專家和公眾代表組成的城鄉規劃委員會,審議、協調城鄉規劃制定和實施的重大事項,為規劃決策提供參考;同時,城鄉規劃實行批前批後公示制度,並提供監督檢查處理結果的信息資料,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此外,條例還強化了城鄉規劃向人大報告備案制度,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通過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等依法開展對城鄉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必要時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實施情況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實施以來,在省人大的監督指導下,全省各地認真學習宣傳、狠抓貫徹落實,城鄉規劃編制管理水平明顯提升。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管理、監督檢查過程中,我們深深感到,《條例》作為我省城鄉規劃的重要法規,在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加強城鄉統籌、社會共同參與、嚴格規劃管控等方面特點鮮明、亮點突出,充分結合了湖北實際,堅持了問題導向,對維護規劃的科學性、權威性,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一系列重大發展戰略、推動城鄉科學發展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調控、引領和約束作用。受省政府的委託,現就全省貫徹實施《條例》的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開展的主要工作
(一)抓好學習宣傳,強化社會各界對城鄉規劃重要性的認識
《條例》頒布後,我省迅速組織開展了宣貫活動,並就《條例》實施工作進行了全面部署。在省內主要媒體上開闢專欄,刊登《條例》條款介紹、亮點解讀。全省住建部門每年都採取多種形式組織領導幹部和執法骨幹學《條例》、考《條例》,增強住建部門依《條例》辦事、按《條例》實施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城鄉規劃工作,多次召開全省城市工作會和推進城市綠色發展現場會,強調城鄉規劃的重要性,指出“一個城市的規劃建設水平、發展面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個城市的黨政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能力、水平和責任擔當”、“要始終堅持把責任扛在肩上、把規劃拿在手上,嚴把規劃權,強化規劃的龍頭引領作用和強制性約束作用”、“嚴禁在沒有規劃的地方建房子,嚴禁建設沒有經過規劃設計的房子”;省政府出台了《關於加強城市工作提高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水平的意見》;省委組織部、省住建廳在省委黨校聯合舉辦了五期新型城鎮化建設專題研討班,將城鄉規劃作為重要內容,對全省黨政幹部進行集中培訓;省人大專委會組織《條例》實施的專題調研,推動《條例》的貫徹實施。
省住建廳在武漢市民之家舉辦“優秀城市規劃設計展”,通過各市州優秀規劃成果反映城市發展思路、展示城市發展風貌;我省武漢、宜昌、黃石、恩施等地相繼建成了城市規劃展覽館,使之成為了宣傳、展示城市發展藍圖和公眾了解、參與城鄉規劃的“視窗”。
(二)推進區域協調,科學建立統籌城鄉的規劃體系
1.強化空間統籌,全力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戰略。根據《條例》關於“加強城鄉規劃管理,統籌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推進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全面發展”的要求,2012年編制完成了《湖北省城鎮化與城鎮發展戰略規劃》,為我省實施“一元多層次”戰略、明確城市發展總體定位、構建“一圈兩區、兩軸兩帶”空間格局奠定了基礎。推動《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建設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空間規劃》、《武鄂黃黃城鎮連綿帶一體化發展規劃研究》等多項跨區域城鄉規劃編制研究工作,加強了小池-九江、來鳳-龍山等省際毗鄰城鎮規劃協調對接。同時,服務小池濱江新區開放開發、恩施州龍鳳鎮綜合扶貧改革試點、鄂東沿江城鎮帶等省級重大戰略實施,著力加強規劃落地,發揮城鄉規劃的空間引導和指導作用。
2.強化全域規劃,積極開展城鄉總體規劃和鄉鎮全域規劃試點。為深入推進城鄉統籌,按照《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在鄂州市、仙桃市、老河口市等有條件的地方開展了市(縣)全域城鄉總體規劃編制試點工作,推進城鄉居民點和產業發展、基礎設施以及社會事業的合理布局、協調發展,實現城鄉規劃全覆蓋,並聯合省技術質量監督局制定並發布實施了《湖北省市(縣)城鄉總體規劃編制規程》省級標準,在全國具有創新性。開展了全省21個“四化同步”示範鄉鎮全域規劃試點工作,推動“多規合一”,制訂了《湖北省鎮域規劃編制導則(試行)》,初步建立了“全域覆蓋、城鄉統籌、多規協調、規劃項目化”的具有湖北特色和時代特徵的全域規劃體系,在全國具有積極影響。
3.強化特色引導,積極開展城市設計研究與實踐。按照《條例》第四條要求,為彰顯湖北特色,讓城市和建築更好地體現地域特徵、民族特色和時代風貌,專題開展了“荊楚派”建築風格研究和套用,著手制定了《湖北省城市設計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城市設計技術指引》,並在武漢市、宜昌市、襄陽市、長陽縣、英山縣等15個市(縣)進行城市設計試點,推動各地建立城市設計制度,提升城市規劃建設水平。
(三)強化規劃實施,推動集中統一的規劃管理體制機制建設
1.嚴格執行城鄉規划行政許可制度。“一書兩證一核實”制度(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條件核實證明)是《條例》規定的城鄉規劃實施管理核心制度。我省各地認真執行《湖北省城鄉規划行政許可證書發放領取管理辦法》,服務經濟發展大局。《條例》實施後,近幾年來,全省共依法核發選址意見書超過1萬件,建設用地與工程規劃許可證超過8萬件,規劃建設用地達到超過8億平方米。
2.打造“陽光規劃”。《條例》第五條制定了嚴格的城鄉規劃公開公示制度,以提升城鄉規劃透明度,打造“陽光規劃”。各地採取形式多樣的公示方式(網際網路、報刊媒體、現場公告等)將城鄉規劃成果予以公示,將“一書兩證一核實”等規劃許可進行網上公示,在建設施工現場設立項目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拓寬公開公示渠道、豐富公開公示形式,切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武漢市上線全國首個“眾規平台”,實行由社會大眾和專業機構共同參與的“眾規”(眾人規劃),在全國產生較大影響。
3.做好區域重大項目建設規劃選址工作。按照《條例》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做好項目選址意見書分級核發工作。從2013年開始,試行省、市、縣三級聯動的省級選址意見書網上辦理系統,實行全流程網上辦理,有效提升行政審批效率,2014年,納入省投資項目網上聯合審批平台。據初步統計,近三年共核發省級選址意見書690餘份,有力服務了全省交通、能源、水利等重大基礎設施和棚戶區改造等重點民生工程建設。同時,切實支持城市重要空間拓展最佳化工作,著力協調全省戰略發展要求與城市合理空間布局關係,科學有序加強規劃引導,核面積、定坐標,查管理,依法審核了30餘個開發區、園區、試驗區、城市新區(新城)的相關城市規劃,並支持其向國家、省有關申報工作。
(四)重視資源保護,加強歷史文化遺產和自然資源保護規劃工作
1.有序開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申報及保護規劃編制工作。為正確處理好經濟社會發展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的關係,《條例》實施以來,依法加大了相關工作力度。積極支持歷史文化資源豐富的地區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稱號,《條例》頒布後,武漢市江漢路及中山大道歷史文化街區被公布為中國歷史文化街區,黃石市被省政府公布為省歷史文化名城,隨州市隨縣安居鎮、利川市謀道鎮魚木村等3個鎮、2個村被住建部和國家文物局公布為第六批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名村。武漢、襄陽、荊州、隨州、鐘祥5個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完成保護規劃。同時,我省還有89個村被命名為中國傳統村落,並編制了傳統村落保護規劃,其中有34個傳統村落獲得了國家補助保護資金。
2.加強風景名勝區資源保護。按照《條例》要求,我省7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全部完成了總體規劃編制(或修編),其中東湖、武當山、隆中、九宮山、大洪山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已經國務院審批實施。28個省級風景名勝區有10個完成總體規劃編制並被省政府批准實施。依照規劃對風景名勝區規劃實施有效管理,較好地保護了風景名勝資源。
3.強化城鄉規劃“三區四線”管控工作。按照《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一條有關規定和《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中關於“加強城市空間開發利用管制,合理劃定城市‘三區四線’”有關要求,制定了《湖北省城市“四線”規劃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編制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在全省各設市城市全面推行城市“四線”規劃管制制度,改革城市規劃管理方式,促進規劃管理從以建設項目為重點向對生態、歷史文化等脆弱資源的保護利用和空間管制的戰略轉移。
4.做好“宜居村莊”規劃示範工作。《條例》實施以來,各地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通過規劃引導,在“十二五”期間共建成1000個“宜居村莊”示範項目。示範項目以生產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民眾滿意為目標,以管理科學、設施齊全、村容整潔、民眾滿意作為主要評價標準,重點推進了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等,有效改善了農村生態環境。
(五)嚴肅規劃執法,加強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
1.建立並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制度。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4年印發了《關於實施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制度的通知》,並以省政府名義選聘65名城鄉規劃督察員,制定了《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工作規程》和《利用遙感監測輔助城鄉規劃督察工作實施細則》,採取“巡查和重點督查相結合、遙感監測與掛牌督辦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力爭兩年內實現全省城鄉規劃督察全覆蓋。去年已全面啟動督察工作,重點對違反“城市綠線”的圖斑進行了現場核查,發出了15份督察建議書,還原綠地108577平方米,並嚴肅問責規劃違法違紀行為。同時,加強省部聯動,對武漢、襄陽、荊州、黃石四個城市,積極與部派督察員協調溝通,督促四地加強自查整改,特別是對住建部掛牌督辦的襄陽光彩園工業園部分違法建設問題,協調省紀委介入調查,督促進行整改,維護了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2.嚴肅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為遏制隨意變更容積率等違法建設行為,《條例》特別作了嚴格規定。為落實《條例》要求,全省各地從規劃審批行為入手強化規範意識,嚴格按照容積率調整程式,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劃條件核實及竣工驗收等環節中認真把關,確保各項建設活動嚴格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各地在查處違法建設的過程中,注重研究建立科學合理的管理制度,襄陽、荊州等地制定了《關於加強城市綜合管理的實施意見》、《關於查處違法建設工作的意見》,規範了違法建設查處工作程式,加大查處力度。僅2014年,全省各地查處違法建設面積500萬平方米,改正面積107萬平方米,拆除違法建築面積88萬平米,沒收違法建築面積5.4萬平方米,有效遏制了違法建設的蔓延。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領導幹部城鄉規劃意識明顯增強
通過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宣傳教育、學習培訓,廣泛普及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知識,營造濃厚的法律氛圍,幹部民眾的規劃意識、守法意識、維權意識明顯增強。近幾年來,各級政府和職能部門依法行政及管理城鄉規劃的能力大為提升,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帶頭學《條例》、講規劃、抓管理,推動了《條例》的貫徹實施。全省城鄉規劃管理進一步規範,城鄉規劃引導全省城鎮有序發展、保護生態自然資源、促進人居環境改善的作用顯著提升。
(二)全省城鄉規劃體系基本形成
省政府圍繞新型城鎮化的要求,把科學編制規劃、完善規劃體系作為貫徹落實《條例》的重中之重,初步構建了“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鄉)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鄉(鎮)域規劃-村莊規劃”的規劃體系,為城鄉統籌協調發展提供了規劃基礎。按照全域規劃的要求和新型城鎮化的特點,市縣層面加強了城鄉總體規劃、鎮(鄉)全域規劃工作,為城鎮功能定位和空間拓展格局提供了重要依據。
(三)城鄉規劃管理體制逐步完善
《條例》的實施,進一步強化了政府職責,規範了城鄉規划行政行為。全省逐步建立起了集中統一的城鄉規劃管理體制,實施了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城鄉規劃管理逐步走向了制度化、規範化、信息化。各地完善了項目審批制度,先後建立了規劃委員會制度、專家諮詢委員會制度、規劃批前公示、批後公告、聽證制度,我省城鄉規劃工作管理機製得到了逐步完善,城鄉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得到了進一步增強。
三、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我們在貫徹實施《條例》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也面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城鄉規劃的嚴肅性仍然不夠。《條例》對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管理和監督檢查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以切實保障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幾年來,我省城鄉規劃工作逐步完善,領導幹部及社會各界城鄉規劃意識顯著提升,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著政府主體責任不突出、違規下放規劃管理權、違法違規干預城鄉規劃、盲目追求城市規模擴張、隨意調整規劃、對違法建設查處不力等問題,城鄉規劃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仍然有待提升。
二是城鄉規劃的監督機制仍不夠完善。《條例》規定了上級機關、人大和社會公眾對城鄉規劃工作全過程監督機制,加強對政府行政權力的有效監督,實踐證明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是省級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建立之後市州對縣市及鄉鎮的規劃督察工作仍需進一步加快推進、執法工作機制需要進一步完善、公開公示等監督機制需要進一步健全。
三是城鄉規劃工作機制與當前發展要求仍不匹配。近年來,各級地方政府加大規劃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機構、增加財政投入。目前,大部分設區城市城鄉規劃機構列入政府序列,去年全省年城鄉規劃經費也超過6億。但與當前發展形勢要求相比,仍存在結構性矛盾與問題:二元城鄉結構依然存在、鄉鎮規劃管理體制仍不順暢;全省城鄉規劃幹部隊伍素質仍有待提高;按照《條例》規定,省級財政對跨區域城鄉規劃,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村莊規劃支持力度仍需加強。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後一個時期,我省城鄉規劃工作將繼續深入貫徹落實《條例》,充分發揮城鄉規劃引領、調控和約束作用,為建設和諧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現代湖北城鄉做出努力。
(一)進一步提高重視程度,強化黨委政府主體責任
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和“黨政同責”要求,落實各級黨政領導城鄉規劃主體責任,建立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主要領導親自抓的城鄉規劃工作格局。督促各級政府加大投入,保障城鄉規劃的工作經費、機構、人員。將規劃執行情況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建立規劃工作行政問責制度,切實健全完善城鄉規劃政府執行責任。
(二)進一步推動深化改革,完善全省城鄉規劃體系
認識、尊重、順應城鄉發展規律,在規劃理念和方法上不斷創新,增強規劃的科學性、指導性。立足我省基本省情和發展實際,逐步形成具有我省特色的城鄉全域規劃體系,推進“多規合一”。最佳化配置空間資源,著力開展城市設計、提倡城市修補,提升城市功能和城鄉風貌。積極推動綠色低碳發展,開展綠色低碳規劃試點,通過規劃體系創新,更好的發揮城鄉規劃的引領、調控和約束作用。
(三)進一步加強城鄉統籌,改善城鄉二元結構
深化鄉村規劃改革,理順鄉鎮規劃管理體制。加強規劃引導,深入推進村莊整治,加強農村新社區建設,實施宜居村莊提升工程。以“污水、垃圾、綠化”為重點,統籌推進農村人居環境治理。開展荊楚派村鎮風貌與建築風格試點,加大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村落和自然風貌的保護力度,彰顯文化傳承和地域特色,建設“讓居民望得見山、看得見水、記得住鄉愁”的美麗城鄉。
(四)強化監督管理,增強規劃嚴肅性、權威性
進一步強化城鄉規劃監督,繼續深化實施湖北省城鄉規劃督察制度,健全城鄉規劃政務公開、公眾參與和監督機制,加強城鄉規劃實施評估、年度實施計畫和標準體系建設,實行嚴格的“三區四線”管控制度,加大脆弱資源保護力度,對違反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的進行責任追究,防止出現換一屆領導、改一次規劃現象,切實增強規劃嚴肅性和權威性。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1年8月3日,省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滿三年,按照《湖北省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報告辦法》的有關規定,省住建廳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省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於2016年1月4日召開第23次全體會議,聽取並審議了省住建廳《關於〈湖北省城鄉規劃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以下簡稱《報告》)。
委員會認為,《報告》內容客觀全面,符合我省城市規劃的實際情況。《條例》自實施以來,全省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條例》,運用多種方式加大宣傳力度,強化全社會對城鄉規劃重要性的認識。注重城鄉統籌,逐步建立城鄉規劃體系,依法推進全省城鄉總體規劃編制審查工作。切實加強重要城市空間拓展最佳化和區域重大項目建設規劃選址管理。嚴格執行城鄉規划行政許可制度,建立並實施城鄉規劃督察制度。注重生態環境保護,加強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做好“美麗城鄉”規劃示範工作,有序開展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委員會同意將這個報告提交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同時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加大對《條例》的宣傳力度。要提高全社會對城鄉規劃重要性的認識,強化全民城鄉規劃意識,進一步調動廣大民眾參與規劃的積極性。
二、進一步強化規劃的嚴肅性。要嚴格落實各級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嚴格按照規劃來推進城鄉建設,努力實現“一張藍圖用到底”,確保規劃落到實處,取得實效。
三、進一步完善城鄉規劃體系。要建立健全規劃統籌協調機制,落實“多規合一”,切實增強規劃的可操作性。健全和創新城鄉規劃管理體制機制,解決鄉鎮規劃管理缺位問題。
四、進一步加強我省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工作。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按照保護為主、合理利用、改善環境、有效管理的原則,加大財政資金投入力度,科學編制保護規劃,保護歷史文化遺產,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五、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建立信息公開、違法舉報制度,加強城鄉規劃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違法建設,嚴格追究責任人的責任,維護規劃的權威性、嚴肅性。要妥善解決違法建設的歷史遺留問題,杜絕違規違建現象的再發生。
以上意見,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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