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有關負責人就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答記者問

深交所有關負責人就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答記者問是在2013年12月16日由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解讀檔案。

基本介紹

  • 發布部門:深圳證券交易所
  • 類別:答問
  • 發布日期:2013年12月16日
  • 效力級別:行業規定
  日前,深交所發布了《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制度等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市場關心的一些重點問題,深交所有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通知》發布的背景
深交所:11月3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要求證券交易所“完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及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機制,建立以新股發行價為比較基準的上市首日停牌制度,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為落實上述要求,配合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我們對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進行了調整,發布了《通知》。
新股上市初期過度炒作不僅會影響新股發行價格的合理定位,也給新股上市後股價走勢埋下隱患。我所大量實證數據測算表明,中小投資者是炒新行為中最主要的利益受損方,以“博彩”心態參與炒新,絕大部分會被“套牢”。比如2012年參與新股上市首日買入的賬戶中,截至當年底虧損賬戶占比56.2%,戶均虧損0.59萬元,戶均虧損率10%。
《通知》重點調整和完善了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其目的主要是防範新股上市首日開盤期間價格漲幅過大,遏制過度炒新,促進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均衡協調健康發展。
記者:作為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的一項舉措,《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深交所:2005年以來,為配合新股發行體制改革,我所不斷探索完善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取得一定效果。此次我們根據《意見》的要求,結合去年新股發行制度改革後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的新情況、新特點,對新股上市首日開盤價格形成機制和盤中臨時停牌機制等相關交易機製做了進一步的調整。
《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內容:
一是開盤價的有效競價範圍。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調整為發行價的上下20%。若開盤價不能通過集合競價產生,則以連續競價的第一筆成交價作為開盤價。
二是收盤價的形成機制。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採用收盤集合定價,即對集中申報簿中,以最近成交價為申報價格的買賣申報進行一次性集中撮合。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新股上市首日收盤價為收盤集合定價交易的成交價格。收盤集合定價期間無成交的,以當日該證券最後一筆交易前一分鐘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為收盤價。
三是盤中臨時停牌的指標閥值。新股上市首日繼續實施10%、20%兩檔盤中臨時停牌機制。盤中成交價較當日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10%的,臨時停牌時間為1小時;盤中成交價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20%的,臨時停牌至14:57。臨時停牌期間,投資者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四是臨時停牌復牌後的處理機制。復牌時,對已接受的申報進行復牌集合定價,即對集中申報簿中,以最近成交價為申報價格的買賣申報進行一次性集中撮合。
若臨時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14:57復牌並進行復牌集合定價,再進行收盤集合定價。
記者:與原有相關規定比較,《通知》做了哪些方面的調整?
深交所:與我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第2.4.2條、第3.3.1條、第3.4.3條、第4.2.3條、第4.3.4條和第4.3.6條相比,《通知》主要做了以下四方面的調整:
一是縮小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根據現行《交易規則》的規定,新股上市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為發行價的900%以內。為防範新股上市首日在開盤期間即出現大幅波動,引發過度炒作,我們將首日開盤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範圍從發行價的900%以內調整為發行價的上下20%。
二是取消換手率盤中臨時停牌指標。為儘可能保持市場交易連續性,減少股票臨時停牌頻率,在總結評估相關規定實施效果的基礎上,《通知》取消了以換手率為基準的盤中臨時停牌指標。
三是調整收盤集合競價為收盤集合定價。現行《交易規則》規定,新股上市首日14:57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有效競價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0%。《通知》對此進行了調整,在14:57至15:00期間實行收盤集合定價,即以14:57前最近成交價為定價,按照“時間優先”原則對買賣申報進行一次性集中撮合。如果盤中臨時停牌至14:57的,停牌價就是最近成交價。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收盤集合定價期間,交易主機僅對以“最近成交價”為申報價格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其他的申報價格均為無效申報。為了便於投資者及時調整,準確申報,《通知》規定,期間可以申報,也可以撤銷申報。
四是調整復牌集合競價為復牌集合定價。與收盤階段相類似,《通知》將現行新股上市首日盤中臨時停牌復牌時的集合競價,調整為集合定價,即以停牌價為定價,復牌時對期間接受的申報價格為“停牌價”的買賣申報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一次性集中撮合。若投資者在停牌期間申報的價格與“停牌價”不同,則不能參與復牌集合定價。
需要特別提醒的是,《通知》僅適用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交易,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首日等其他實行無價格漲跌幅限制證券的交易機制,仍按照我所《交易規則》相關規定執行。
此次新股上市首日交易機制出現較多調整和變化,我所還將通過投資者教育專欄編髮專門解讀文章,希望廣大投資者密切關注和充分理解《通知》的內容。
記者:《意見》提出要加強對“炒新”行為的約束,深交所主要有哪些舉措?
深交所:我所堅持依法監管理念,推動風險警示教育,強化違規監管,嚴密監控異常交易行為,嚴厲打擊涉嫌市場操縱等違法違規行為,引導投資者理性參與新股交易。一是開展“深化遏制炒新”專項行動。今年6月,我所發布了《會員客戶高風險證券交易風險警示業務指引》,引導會員系統梳理“炒新”活躍賬戶、虧損賬戶等客戶數據,建立適合客戶特點的炒新賬戶分類管理與風險警示機制;二是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投資者教育活動。今年以來,通過“走進營業部”等多種方式,督促會員營業部強化投資者風險教育,推出“新股上市首日防爆炒”互動體驗欄目,讓投資者通過模擬交易體驗新股過度炒作的風險;三是加強新股交易監控,提高自律監管措施的針對性。針對上市初期異常交易行為,我所完善異常交易監控指標,專門開發“新股異常交易行為監控模組”,提升新股交易監控智慧型化水平,重點監控利用資金優勢影響股價的交易行為。
(來源:深交所網站)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