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為了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的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發揮國家財政的職能作用,增強省級財政的巨觀調控能力,促進我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省政府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改革市、縣財政包乾體制,全面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 發布單位:83002
  • 發布日期:1998-07-18
  • 生效日期:1998-07-18
基本信息,檔案來源,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3002
【發布文號】瓊府[1998]33號
【發布日期】1998-07-18
【生效日期】1998-07-18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
(瓊府〔1998〕3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為了進一步理順省與市、縣的財政分配關係,更好地發揮國家財政的職能作用,增強省級財政的巨觀調控能力,促進我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省政府決定,從1998年1月1日起,改革市、縣財政包乾體制,全面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
一、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
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財政包乾體制,曾對我省的經濟發展發揮過積極作用,但隨著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不斷增強,包乾體制的弊端日益明顯,主要表現在:一是財政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能力較差,財務集中程度不高;二是助長了重複建設,影響了產業結構的最佳化;三是稅收調節功能弱化,影響了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和企業結構的最佳化;四是包幹辦法種類較多,不夠規範合理;五是與全國財政體制改革不配套、不協調。這些問題迫切要求我們在財政體制改革過程中加以改進和完善。
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
進一步明確省政府與市、縣政府的事權,正確處理省與市、縣財政的分配關係,在保持市、縣應得利益的基礎上,逐步提高省級財政收入占全省收入的比重;完善政府間財力分配方法,合理調節市、縣之間的財務分配,最佳化資源配置;調動省與市、縣兩個方面的積極性,促進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和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
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總體目標
在處理好權責關係的基礎上,到2000的基本實現我省財政“九五”規劃年均收入遞增率達到6%的水平,“九五”後三年年均遞增率達到8%;不斷增強省級財政的調控功能,使省級財政收入占全省財政收入的比重逐步達到40%至45%的水平;省級財政從市、縣財政上劃的增量控制在占市、縣財政收入的5%以內。
省對市、縣的轉移支付主要集中在國定貧困縣和省定貧困縣,以及少數民族人口相對集中的民族地區。增強這些地區的補助,對解決貧困狀況,縮小地區間財力水平差別,保持社會穩定,促進全省經濟的協調發展,都將發揮積極的推動作用。
三、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基本內容
(一)省與市、縣事權和支出的劃分。
省級財政主要承擔省級政權機關運轉所需經費,調整國民經濟結構、協調市、縣發展、重點建設、實施巨觀調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省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具體包括:省級的行政管理經費,國防支出,部分武警經費,公檢法支出,省級統管的基本建設投資,省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製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建設經費,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各項事業費,價格補貼,支援不發達地區支出,撫恤和社會福利事業費,社會保障支出及其他支出。
市、縣財政主要承擔市、縣政權機關運轉所需經費,市、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具體包括:市、縣級的行政管理經費,公檢法支出,部分武警經費,國防支出,市、縣統籌的基本建設支出,市、縣所屬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製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建設經費,市、縣文化、教育、衛生、科學等各項事業費,價格補貼,撫恤和社會福利事業費,社會保障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二)省與市、縣收入的劃分。
省級固定收入: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全省範圍內的不包括上交中央部分的金融、保險企業的營業稅),省屬企業國有資產經營收益及所得稅、政策性計畫虧損補貼,個人所得稅(含海口市,不含其他市、縣),資源稅(含海口市,不含其他市、縣)和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列入預算管理的省級各項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市、縣固定收入:個人所得稅(不含海口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屠宰稅,筵席稅,印花稅,農牧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資源稅(不含海洋石油資源稅,不含海口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土地和海域有償使用收入(暫定),市、縣行政事業單位的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列入預算管理的市、縣各項基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省與市、縣共享收入:增值稅(地方留成25%部分),營業稅(不含金融、保險企業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含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個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不含省屬企業、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以上三稅省分享30%,市、縣分享70%。實行一段時間以後,根據全國政策的調整,全省範圍內的企業,不分隸屬關係,不分經濟性質,將統一實行企業所得稅共享。
(三)省對市、縣稅收返還數額的確定。
為了保證市、縣現有應得利益,省對市、縣實行稅收返還,以1997年當年淨上劃省級三稅收入數額作為省對市、縣的稅收返還基數。1998年以後,稅收返還額在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額按各市、縣上劃省級收入的增加額的30%計算返還各市、縣。如若1998年以後淨上劃省級收入數達不到稅收返還基數的,則相應扣減省對各市、縣稅收返還數額。
(四)原體制省對市、縣的補助、中央“兩稅”返還、市、縣上解以及有關結算事項的處理。
為了順利推行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1998年實行分稅制以後,原體制執行的一些政策基本維持,過渡一段時間再逐步規範化。但對個別情況,做一些調整:
對實行體制補助的文昌、瓊海、萬寧、澄邁等四市、縣,採取逐年遞減辦法分三年取消體制補助(其中瓊海市1998年全部取消),對其他實行體制補助的市、縣,按1997年的補助額固定下來予以補助。
對實行體制上解的三亞、瓊山、儋州等三市,按1997年實際結算體制上解數確定為定額上解數,每年按定額上解數上解。
原實行專項上解的項目,包括中央借款上解、1993年承擔的20%外貿出口退稅上解、國稅人員經費劃轉、上劃人武部職工工資等,按原規定作為一般上繳,以後年度按此結算。省應返還市、縣部分,包括中央“兩稅”返還、海關代征返還、代征金融保險營業稅收入返還、利息返還、集體和地方金融企業所得稅返還等,仍按原規定執行。
原列入體制補助的22種經常性補助,改列為一般性定額補助。
為使事權與財權相統一,不再執行原體制下省對市、縣的工資調整補貼。
海口市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對海口市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通知》(瓊府〔1994〕43號)執行。省與海口市的共享收入包括:海口市地方留成的增值稅25%部分,營業稅(不含金融保險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不含省屬企業、地方和外資銀行及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土地增值稅。除土地增值稅分成比例分成比例另定外,其餘共享稅的分成比例為省財政分享75%,海口市財政分享25%。海口市淨上劃中央與省的稅收收入基數為106112萬元,稅收返還基數為34736萬元。若上劃收入數額超過上劃收入基數,則按1∶0.3的係數相應增加稅收返還數額(即超過1%,返還0.3%);若未完成上劃收入基數,其差額部分,按67∶33的比例由省與海口市共同負擔(省級負擔67%,海口市負擔部分相應扣減稅收返還基數,通過年終結算處理)。為了體制的規範和便於年終結算與海口市共享的增值稅部分(海口市留成的25%的75%部分)平時改入省級金庫,不再執行年終結算的辦法。
海口保稅區在五年內實行地方收入全留,按現行體制分別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要求,改變洋浦經濟開發區財政管理辦法,將其財政收支納入省級財政預算。洋浦經濟開發區在五年內實行地方收入全留。有關洋浦經濟開發區財政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五)實施財政轉移支付辦法。
從1998年起,省對市、縣實行財政轉移支付辦法。財政轉移支付,是一種財政資金的轉移或轉讓,是政府轉移支出中的一部分。按照初步設計的轉移支付辦法,省將從各市、縣多得的增量中,以及從中央補助的轉移支付額中,在保證省級預算平衡的情況下,適當拿出一部分補助給困難市、縣和少數民族市、縣,以促進市、縣經濟的平衡發展。轉移支付的數額,視省每年從共享收入所取得的增量,以及中央的轉移支付額再行確定。
為了保證財政轉移支付的合理性,對構成轉移支付的相關因素、指標,每年將依據各市、縣的發展變化情況重新計算調整。
四、有關改革的配套措施
財稅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觸動性大,困難多,必須採取各種有效措施,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一)統一思想,加強領導。各級政府領導要充分認識和理解這項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有高度的責任感,要顧全大局,把各項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切實加強領導,使改革能全面順利地推開。
(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付這次改革。要搞好宣傳和解釋工作,要深入市、縣,深入基層,認真調查研究,對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要及時總結,及時反饋。
(三)稅種征管仍按國家規定的現行辦法,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分開徵稅,銀行統一划解。
(四)建立適應分稅制需要的國庫體系和稅收返還制度。根據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要求,原則上一級政府一級財政,同時相應要有一級金庫。要在鞏固原有鄉、鎮金庫的基礎上,對尚未建立金庫的鄉、鎮,成熟一個建立一個。在執行國家統一政策的前提下,省國庫和市、縣國庫要作出相應的改革。實行分稅制後,為了做好稅收返還工作,要完善省對市、縣的稅收返還制度,逐步規範化,以保證市、縣財政支出的需要。
(五)調整資金調撥辦法。通過確定資金留解比例在銀行直接劃留的辦法,減少資金在途時間,減少周轉,提高各市、縣運用資金的能力,對貧困市、縣予以更大照顧。
(六)各市、縣人民政府,要根據本決定的原則制定所屬鄉、鎮的財政管理體制。
在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各市、縣要注意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認真解決出現的問題,為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省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創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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