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頒發《廣東省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粵府[1994]1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已於日前印發。現將《廣東省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廣東省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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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府[1994]19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已於日前印發。現將《廣東省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檔案內容

根據《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決定》(國發[1993]85號)精神和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制定實施方案的原則
(一)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方針、政策和措施,確保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的順利實施。
(二)實行分稅制以後,中央對省原體制的分配格局保留一個過渡時期,再逐步規範化。因此,省對各市的原財政包乾體制繼續執行,待過渡期結束後再作相應調整。
(三)繼續調動地方各級發展經濟、增收節支的積極性,同時適當增加省級財力,增強省的巨觀調控能力,保證全省必不可少的社會公共事業建設開支。
1財政收入範圍的劃分
在省與市縣原財政收入範圍劃分的基礎上,按照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規定的預算級次劃分,對屬於我省財政收入部分(包括中央下放收入),作相應的調整。
(一)省級固定收入包括:金融、保險、信用合作社營業稅(不含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交納的營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省屬企業所得稅(不含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上交利潤、計畫虧損補貼,中央駐省和省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省級基本建設撥改貸歸還的收入,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省級專項收入(如企業排污費、教育附加費收入),省級其他收入等。
(二)市縣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含鐵道部門、金融、保險、信用社營業稅),市縣所屬企業所得稅(不含地方銀行、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上交利潤、計畫虧損補貼,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集中繳納的部分),房產稅(不含中央駐省和省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部分),車船使用稅(不含中央駐省和省屬企業、事業單位繳納的部分),屠宰稅,資源稅(不含海洋石油資源稅),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包括中央下放5%部分),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契稅,遺產和贈予稅,市縣專項收入,其他收入等。
(三)共享收入的劃分:
1.按規定,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地方分享25%部分,劃為省級收入的有:省級企業批發環節增值稅,納入省電力局總承包方案的電力企業繳納的增值稅,茂名石油工業公司和茂油採購調運辦事處繳納的增值稅,廣州石化總廠和石化總公司廣州代辦組繳納的增值稅的12.5%。其他的增值稅地方分享25%部分,除廣州石化總廠和石化總公司廣州代辦組繳納的增值稅廣州市分享12.5%外,全部作為市縣共享收入。
2.除上述共享收入項目外,原體制規定省與市縣按一定比例分成的收入:
(1)印花稅:省級50%,市縣50%。
(2)城鎮土地使用稅:省級25%,市縣75%(包括中央下放50%在內)。從1994年起,市縣每年收入超過1993年部分,50%上繳省財政。
(3)耕地占用稅,全部列為市縣預算收入(包括中央下放30%部分),年終按實際收入數的10%上繳省財政。從1994年起,市縣每年收入超過1993年部分,上繳省財政20%。
2財政支出範圍的劃分
(一)省級財政支出包括:省級基本建設投資,企業挖潛改造資金,科技三項費用,省級行政、事業單位經費,公檢法支出,價格補貼支出,其他支出等。一些不宜列入市縣財政支出範圍的,由省作專項撥款支出(如科技教育治安專項補助款,基本建設投資補助款,特大自然災害救濟費、特大抗旱和特大防汛費,小型農田水利重點項目補助款,文教衛事業費專項補助,邊境建設補助費等)。
(二)市縣財政支出包括:市縣基本建設投資,簡易建築費,城市維護費,支援農村生產支出,農林水利氣象等部門事業費,工業交通商業等部門事業費,文教衛生科學事業費,其他部門事業費,撫恤和社會福利救濟費,行政管理費,公檢法支出,價格補貼支出,其他支出等。
3稅收返還基數的確定
(一)根據1993年各市財政決算收入以及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省按中央規定從各市淨上劃歸中央收入的數額,作為省對各市的稅收返還基數。從1994年起,稅收返還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的平均增長率的1:0.3係數確定。如1994年及以後淨上劃數額達不到1993年基數,則相應扣減稅收返還數額。
(二)從1994年起,每年對各市的稅收返還數額,比1993年稅收返還基數按1:0.3係數增加部分,省級財政集中三分之一。
4財政上繳和補助數額的確定
按照原體制分配格局暫不改變的規定和省級財政適當集中部分財力(另文下達)的原則,作如下調整:
(一)財政上繳市,以1993年財政體制規定上繳數,加上省向各市集中財力數之和,作為調整後1993年財政上繳基數。原財政包乾體制確定的上繳遞增比例不變,即:深圳、珠海、汕頭、韶關、東莞、中山、江門、佛山、湛江、茂名市,上繳遞增率9%;廣州市上繳遞增率5%。陽江和潮州市實行定額上繳至1995年止。
(二)財政補貼市,按原財政包乾體制規定的定額補貼基數和實現自給規劃的期限,由省繼續給予補貼。實行定額補貼的市是:河源、梅州、惠州、汕尾、肇慶、清遠、揭陽市。補貼市按規定計算的省集中財力數,作專項上繳處理。
5結算事項和專款的處理
省與各市的結算事項,屬固定項目的,可以將補助和上繳數額相抵,相抵後核定一個數額,作為一般補助或一般上解,每年固定結算。省對各市的專項撥款,屬固定項目的,可以採取定額撥款,由各市統籌安排。
七、在嚴格執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和省對市的各項規定的前提下,市對所屬各縣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實施辦法。
八、在財政體制執行過程中,企業、事業單位改變隸屬關係以後,其財務關係相應劃轉,並單獨進行結算;由於國家調整價格、增加職工工資和其他經濟改革措施而引起財政收支的變動,除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一律不調整各市的上繳或補貼數額。各級政府和財稅部門,要嚴格按照收支範圍的規定組織收入,安排支出。要堅決執行國庫條例,不得截留中央和省級財政收入。
本方案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過去的規定與本方案有牴觸的,一律按本方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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