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由商務廳主管,經海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獨立法人、由在海南境內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海外僑胞投資企業為主,聯合組成的全省性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89年
  • 主管單位:商務廳
  • 性質:不以贏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
簡介,職能,章程,

簡介

企業標誌企業標誌
協會的宗旨是:協會遵照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引導會員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進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會員在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職能

1、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介紹中國的投資環境,為促進境外客商來華投資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2、組織會員企業交流在經營管理等有關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促進共同提高;
3、接受會員的申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境外投資者對改善投資環境的意見;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或委託,組織協調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
5、舉辦適應會員企業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
6、組織會員企業在省內外舉辦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聯誼活動,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
8、開展同海外經濟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9、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書刊;
10、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海南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HAINAN ASSOC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H INVESTMENT (HNAEFI)
第二條 本會是由經海南省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為會員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投資環境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使會員在海南省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四條 本會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團體會員。受省商務廳和省民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是海口市。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職責範圍如下:
1、宣傳、貫徹我國改革開放、利用外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介紹海南的投資環境。受政府和會員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會員投資經營提供信息、諮詢和投訴服務;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企業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執行契約、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完善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3、接受會員的申訴,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提供法律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5、 舉辦適應會員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興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9、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0、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1、辦理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事項。
12、對市縣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企業會員系指凡在海南省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華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台企業商、協會(聯誼會),從事外商投資工作的機構,本省各市、縣的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聯誼會)。受理外商投資企業業務的相關部門和單位。承認本會章程,熱心支持本協會工作的社會人士,可加入或被邀請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下列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企業應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並遵守本會的章程;
3、熱心支持本會的工作和各項活動。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是:
1、填寫、提交本會統一印製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根據理事會授權,依照本會章程對入會申請進行審查;
3、經審查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支持協會開展工作,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4、提供協會工作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正當理由超過一年不繳納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會刊上公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代表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 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3、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可授權協會常設辦事機構代為提出議案;
4、 審議理事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方案;
5、 討論協會其它重大事項;
6、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3、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增補理事;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8、 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9、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會長辦公會議和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可連選連任,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的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職副會長)人選為理事會候選人。增補理事,由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提名,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由會長或秘書長(專職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或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共同提議,召開特別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組織人員應包括: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專職副會長)1人,常務理事若干。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中第1、3、5、6、7、8、9項的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或秘書長(專職副會長)召集並主持。如有重大事項,由會長決定由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共同提議,可以召開特別常務理事會。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專職副會長)1人。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經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報業務主管部門,由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人(秘書長或專職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時,需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或專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5. 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決定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 召開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重大問題。
第二十七條 協會秘書處為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工作部門。秘書處由秘書長(專職副會長)主持,副秘書長(若干名)為其助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秘書長、副秘書長由會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任免。
第二十八條 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榮譽職務。榮譽名銜和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和推選,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和推選,提請理事會確認或追認.
第五章 市(縣)協會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可根據需要和條件成立當地的外資投資企業協會,並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在本會的指導下開展會務工作。本會對市(縣)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第三十條 市(縣)協會為本會團體會員,其所屬會員即為全國協會的會員。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協會的章程,可參照本章並結合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政府撥付專項經費或資助;
3、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4、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5、利息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1、協會的會務活動;
2、組織會員參加的活動;
3、本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職責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必須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處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協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會章程需修改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指定修改方案,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因需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章 本章程自社團主管部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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