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是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註冊的,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是由在山西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現有企業會員500多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成立於:1989
  • 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 
  • 企業會員:500多家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和鼓勵外商投資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企業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省內投資環境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企業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國際經濟合作和建設富裕文明、和諧穩定新山西中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的辦會方針是:堅持民間組織、民主辦會、會員辦會。充分發揮其橋樑、紐帶作用,為山西的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山西省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為:SHANXI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SXAEFI)。
第二條本會是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山西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以及有關社會人士自願組成的全省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貫徹執行國家對外開放、鼓勵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會員和投資者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和投資者的意見和要求;促進省內投資環境不斷改善;增強會員中外各方、會員與政府機構以及會員之間的聯繫、了解與合作;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會員在山西省現代化建設事業和國際經濟合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本會的辦會方針是堅持民間組織、民主辦會、會員辦會。
第四條 本會受山西省外經貿廳和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務工作受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為:
1、宣傳、貫徹國家對外開放、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介紹山西省的投資環境。受省政府和企業的委託,在境內外舉辦投資貿易洽談活動和投資促進活動,為境外客商來山西投資提供信息、諮詢。
2、組織會員交流依法自主經營、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改善勞動保護以及中外各方在執行契約、合作共事等方面的經驗,增強企業的自我保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機制,表彰先進,相互促進,共同提高。
3、維護會員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接受會員的申訴和委託,調查會員企業的情況和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4、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負責外商投資企業進出口商品協調管理,組織協調會員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對會員之間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5、舉辦適應會員需要的培訓班、講習班、研討會、考察活動等,提高會員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6、組織會員企業在國內外開拓業務、拓展市場和舉辦各種產品展銷活動。
7、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增進會員之間的友誼與合作。
8、開展同海外有關機構、團體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9、開展吸收外商投資的理論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為會員傳遞國內外有關信息。
10、編輯出版吸收外商投資工作的宣傳資料。
11、辦理政府有關部門、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和會員交辦委託的事項。
12、本會對地市協會有業務指導、提供信息、組織參加有關活動的責任。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企業會員系指凡在山西省境內依法設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香港、澳門、台灣同胞、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山西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外國機構在山西設立的分支機構,港、澳、台企業商、協會(聯誼會)在山西設立的分支機構,地、市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個人會員系指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各界社會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應具備的條件:
1、有加入本會的意願,承認本會章程;
2、符合本會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的條件;
3、願意承擔本會委託的事項;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5、遵守國家憲法和政策、法律、法規,並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3、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4、要求本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5、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6、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按期繳納會費;
3、支持本會開展工作,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4、提供本會工作所需的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加入本會的程式:
1、填寫、提交本會的入會申請登記表;
2、提交在政府有關部門依法登記、註冊檔案的複印件;
3、繳納首期會費;
4、經審核合格後,發給會員證。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本會可終止其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在本會《通訊》上予以公布:
1、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失去法人資格者;
2、超過二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在本會《通訊》上公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
3、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4、審議理事會、行業委員會和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
5、討論協會其他重大事項;
6、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3、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4、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5、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6、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7、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8、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包括兼職副會長)、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一般應為專職,如會長為兼職,則需設專職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中企業會員代表應占到80%以上;秘書長應為專職或由專職副會長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般不得由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和人民團體在職幹部兼任,如確有必要,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報批。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1、中方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確因工作需要需續任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方可繼續任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主管部門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4、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5、提名副秘書長,決定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6、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上述會長職權也可由會長指定一名副會長代為行使,代行職權者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條 在兩次代表大會之間,由於工作變動或多次不參加會務活動以及其它原因不宜繼續在協會任職者,經理事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以調換、增補部份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但每次變動人數一般不應超過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推選,並提請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五章 行業委員會、分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組織成立若干行業委員會或分會,但不能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行業委員會或分會在本會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不具備法人資格。
第三十三條 行業委員會或分會由同行業企業會員組成,自主開展活動,接受本會領導和監督。
第六章 代表機構
第三十四條 為便於聯絡會員、開展工作,本會在太原市以外的本省各地級市設立代表機構。代表機構暫定名為“辦事處”。
第三十五條 辦事處設專職或兼職主任一人,付主任若干人,工作人員若干人。主任、付主任人選由各市外經貿局推薦,經同本會協商後,由本會任免。
第三十六條 辦事處按照本會的業務範圍,代表本會在當地開展工作。辦事處由本會領導,同時接受當地外經貿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辦事處須承辦本會交付的各項任務。辦事處須按本會規定按期收繳本市會員企業會費,並全額上繳本會。
第三十八條 辦事處的經費來源,按本會章程規定的範圍籌集。其中會費,由本會按當地會員每年繳納的會費總額的一定比例撥付給辦事處,作為辦事處經費來源之一。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政府資助;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有償服務收入;
4、有關方面或國內外友好人士及組織的捐贈和贊助;
5、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由本會籌集的專項資金;
6、利息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本會按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發。
第四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任時,必須經過必要的審計並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依照社團主管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本會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社團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協會章程經2004年3月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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