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成立於1989年。

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由在深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及海外僑胞投資企業,以及其他所有制類型企業、工商界人士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民間社團。自1989年成立以來,協會堅持改革與創新和民間化、國際化辦會方向,始終走在全國經濟性社團改革、發展的前列。先後被評為“全國先進民間組織”、“廣東省先進民間組織”、“深圳市外經貿工作先進單位”、“深圳市工商領域先進協會”、“中華慈善突出貢獻獎”“深圳市5A行業協會組織”。

協會以提供社會化大服務的生存理念為發展動力,以為會員企業提供綜合性的政策服務為基本,併合理拓展其他功能性,成為會員企業政府之間良性互動的溝通橋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89年
  • 性質:非營利性民間社團
  • 協會榮譽:全國先進民間組織等
建設宗旨,服務指南,主要職責,組織機構,團體會員,投資來源,業務範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規定,以發展國際性商會為目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代表功能作用,促進投資環境更加完善,推動企業參與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協會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以“精幹、高效、真誠、務實”的理念,搭建“快速反應的應急平台”、“高效務實的服務平台”、“國際交流的商務平台”,為企業維權解困、向政府建言獻策、幫會員謀求商機。協會以會員為“根”,以“服務”為本,努力實現服務體系專業化、人才素質職業化、自律性管理系統標準化、會員服務網路信息化。以持續性的體制、機制、制度創新,構建協會文化新生態,進一步提升綜合發展實力和核心競爭力,開創協會發展新局面。

服務指南

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服務指南

政企服務直通車: 企業與市領導、政府職能部門的直通車服務,處理投訴事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信息交流: 出刊《深圳外資》、《政策法規信息》、《經濟信息》,專業網站《中國投資事務網》,舉辦各類交流聯誼會。

研討論壇: 定期舉辦經濟發展熱點、企業發展戰略等高端論壇。

專業培訓: 政策法規類、企業管理類、金融類、學歷學位及資質證書類培訓。

諮詢顧問: 專家顧問團隊為企業提供各類專業諮詢和顧問服務;

法律事務服務: 聯合華南仲裁委員會及法律顧問團,為企業提供專業法律諮詢顧問服務;調解勞資關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商事調解與仲裁無縫對接,快速解決商事爭議。

投融資服務: 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需求;重大項目對接、智慧財產權交易服務;企業資本併購上市服務。

國內外市場拓展: 組織參加國內外專業展覽,幫助企業拓展內外銷市場;企業產業轉移對接投資服務;組織國內外經貿考察。

轉型升級: 成立轉型升級工作組,為企業轉型升級提供專業諮詢、輔導、代理代辦服務。

商務代理服務: 高新技術企業申請、各類企業發展資金申請、馳(著)名商標申請、公司註冊變更等服務。

表彰評選: 權威性的外商投資企業評選:設外商投資“雙優企業”獎、外商投資“企業質量進步”獎、外商投資企業“和諧勞動關係促進”獎,表彰典型,促進經濟發展。

冠名慈善基金: 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設立冠名慈善基金,投向:助學、助殘、濟困、救災及相關項目,倡導責任回饋社會。

主要職責

以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發展為基本視野,以持續不斷的體制創新為動力,以服務功能的不斷升級為基本手段,使協會由一個以政策協調為主的協會組織逐步轉化成為一個以社會化功能服務為本的國際性商會組織。
協會宗旨
協會以“服務”為宗旨: Ø 致力於推進巨觀經濟政策和投資環境的改善;
Ø 致力於維護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
Ø 致力於為企業和政府提供雙向服務;
Ø 致力於微觀經濟運行秩序的維護;
Ø 致力於協會、會員企業和員工的共同成長。

組織機構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組織機構中設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會秘書處及其它業務部門等專門辦事機構。
協會組織架構圖
會員大會





































理 事 會


















會長、副會長





































秘書處


















秘書長





































深圳外資編輯部

宣傳企劃部

諮詢調研部

會員聯繫部

辦公室

財務部

商務部

培訓部

法律事務部

財務事務部
會員聯絡部:
Ø 會員企業的日常聯絡及組織有關會員活動;
Ø 組織會員之間及會員與政府部門的聯誼活動;
Ø 協調解決會員企業的困難和問題;
Ø 受理企業諮詢及投訴事務處理;
Ø 與境內外商(協)會等組織、機構聯絡。
諮詢調研部
Ø 為企業提供政策諮詢服務;
Ø 調查研究,建議建言;
Ø 舉辦政策通報、宣傳、指導活動;
Ø 開展各種表彰活動,推廣先進經驗;
Ø 組織與境外(包括港、澳、台)商會的政策交流活動。
宣傳策劃部:
Ø 策劃協會形象推廣方案,與相關媒介合作,組織實施宣傳活動;
Ø 協助會員企業進行形象策劃與包裝;
Ø 建立與維護協會信息網路,收集內外部信息,提供信息服務;
Ø 出版《深圳外資》、《工作簡訊》、《經濟簡訊》、《政策法規信息》等資料;
Ø 組織企業通訊員隊伍,宣傳企業,擴大企業知名度。
商務部
Ø 為會員企業提供商業諮詢,拓展國際國內的民間商貿通道;
Ø 促成與境內外商務機構、商會的商務合作;
Ø 承辦各種招商引資活動;
Ø 協助會員企業舉行展覽展銷、新產品推介等活動;
Ø 組織會員企業進行商務考察等外訪活動。
培訓中心
Ø 對外資企業舉辦各種政策法規講座;
Ø 舉辦企業管理及各項專業講座;
Ø 對外資企業開展非學歷教育的各種培訓;
Ø 舉辦ISO9000、ISO14000系列標準培訓;
Ø 承辦內地到深圳招商引資等活動。
其它功能服務
Ø 代辦二線關優檢證,辦理外資企業非公務赴港認定及因私出國護照初審;
Ø 代理機電產品進口批文,企業用電批文,採購出口訂單等業務;
Ø 開展融資服務,為會員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拓展融資渠道;
Ø 做好有關單位外商代表人物榮譽稱號的推薦工作;
Ø 其他政府部門委託事宜。

團體會員

目前,協會擁有會員3000餘家,投資來源於數十個國家和地區,行業分布在製造業、IT業、物流業、農業、生物製藥、商貿、金融、房地產、酒店、旅遊、服務業等諸多領域。會員企業的工業產值,已經超過深圳工業總產值的一半;出口創匯已占深圳市製造業出口總額的75%以上。
協會創立十餘年來,不僅在完善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方面卓有成效,而且在內部建設和自我發展方面頗有建樹,已成為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和影響的綜合性協會。目前,協會會員總數已超過1500家,行業分布為:
序號
行業
所占比例
1
計算機、套用軟體、半導體及電子元器件
12.79%
2
家用電器
4.42%
3
通訊及辦公自動化設備
3.75%
4
電工、電源、電纜及電器製造
4.19%
5
機械、機電
2.91%
6
金屬壓延、精密鑄造五金製品
3.84%
7
儀器儀表
1.44%
8
腳踏車及配件
1.67%
9
鐘錶
1.42%
10
塑膠製品
4.27%
11
玩具
2.13%
12
紡織、印染、服裝及服飾
9.37%
13
皮革製品
1.31%
14
製鞋
0.83%
15
食品、飲料及飼料
3.22%
16
造紙、印刷、包裝
4.95%
17
化學、化工產品
2.87%
18
醫藥、醫療保健、環衛產品
1.43%
19
能源
1.66%
20
交通、運輸、倉儲
3.31%
21
汽車、配件及修理
0.92%
22
木材加工、家具製造
1.05%
23
工藝品、首飾、文化用品
2.79%
24
房地產
3.84%
25
建材及建築工程安裝
2.96%
26
酒店、旅遊、餐飲、娛樂
3.42%
27
金融、保險
1.4%
28
辦事處、代表處
1.47%
29
綜合類
3.13%
30
其它
7.24%

投資來源

投資來源涉及20多個國家和地區,分別是:
香港、美國、日本、德國、英國、加拿大、新加坡、荷蘭、台灣、法國、開曼群島、泰國、模里西斯、韓國、英屬維京群島、瑞士、澳洲、馬亞西亞、比利時、澳大利亞、澳門、西班牙、巴拿馬、挪威、西薩摩亞國、丹麥、以色列
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是一個國際化的企業大家庭,協會所形成的服務和由服務而帶來的整合,是所有“家庭”成員共同創造的結果。也正是由於協會的理念和文化所形成的良性的“生活”社區,才使得每一個“家庭”成員都由於成為協會的會員單位而感到自豪:“我融入了深圳的主流文化,我已構成深圳社會中的一個健康細胞,我實實在在地站在中國這片最火熱的土地上”。

業務範圍

(一)宣導貫徹國家和深圳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法規和政策,介紹國家和深圳的投資環境,並提供經濟信息諮詢服務;
(二)組織總結和交流會員企業中外各方在履行契約、合作共事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協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三)受理會員企業的投訴,維護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的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四)協調會員企業中外投資者的關係: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境內外有關企業和組織之間的關係;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
(五)開展調查研究和理論政策研討,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巨觀調控和改善投資環境的建議;
(六)積極承接政府轉移的管理服務職能,並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本會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以及對會員企業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七)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考察和各種會議,積極開展商務推廣活動和商務代理事項,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八)舉辦或協助舉辦各種招商活動,吸引外商來華來深投資,推動與境外工商界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與兄弟省市協會和港澳台地區、國外商會的業務交流和會務合作,適時與境外有關商會結為"姊妹協會"和"友好商會"關係;
(十)舉辦各種講座、培訓及研討等活動,提供以"專業塑造為本"的繼續教育服務,提高企業管理和業務水平。
(十一)編輯和發行各種出版物,提供企業形象策劃服務;
(十二)辦理會員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組織章程

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深圳外商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稱:SHENZHEN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SZAEFI)。
第二條 本會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及海外華裔投資企業、從事外商投資服務工作的機構、外國企業在華從事投資業務的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依據國家法律、政策和有關規定,以發展國際性商會為目標,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充分發揮代表功能作用,促進投資環境更加完善,推動企業參與國際經濟交流與合作。
第四條 本會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管理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深圳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宣導貫徹國家和深圳對外開放、吸引外資的法規和政策,介紹國家和深圳的投資環境,並提供經濟信息諮詢服務;
(二)組織總結和交流會員企業中外各方在履行契約、合作共事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經驗,表彰先進,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協作,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三)受理會員企業的投訴,維護會員企業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調查了解會員的情況和存在的困難,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四)協調會員企業中外投資者的關係: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境內外有關企業和組織之間的關係;組織多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之間以及會員企業與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和相互了解;
(五)開展調查研究和理論政策研討,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巨觀調控和改善投資環境的建議;
(六)積極承接政府轉移的管理服務職能,並根據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組織本會會員企業參加出口商品配額招標、反傾銷應訴等事宜,以及對會員企業的商事糾紛進行調解;
(七)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展覽、展銷、考察和各種會議,積極開展商務推廣活動和商務代理事項,幫助企業拓展國內外市場;
(八)舉辦或協助舉辦各種招商活動,吸引外商來華來深投資,推動與境外工商界的友好往來,促進國際交流與合作;
(九)開展與兄弟省市協會和港澳台地區、國外商會的業務交流和會務合作,適時與境外有關商會結為"姊妹協會"和"友好商會"關係;
(十)舉辦各種講座、培訓及研討等活動,提供以"專業塑造為本"的繼續教育服務,提高企業管理和業務水平。
(十一)編輯和發行各種出版物,提供企業形象策劃服務;
(十二)辦理會員企業和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三種。
本會會員分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三種。
企業會員系指依法註冊,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企業或機構。
團體會員系指與本會業務範圍、服務功能相似,並自願加入本會的社會團體。
個人會員系指從事外資服務相關業務、並自願加入本會的社會人士。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會員大會上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二)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五)要求本會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給予幫助;
(六)對本會的工作提出諮詢、批評和建議;
(七)申請退出本會。
第九條 會員的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第十條 申請參加或退出本會,需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參加本會,需填具申請表,提交依法登記和註冊的檔案複印件,由秘書處根據章程審查批准。遇有特殊情況者,由秘書處報請常務理事會審批;
(二)會員退出本會,需向秘書處提出申請,經批准後辦理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
(三)會員退出本會,不得申請退還其繳納的會費;
(四)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並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領導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選舉產生。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審議本會的工作報告及年度財務報告;
(三)制訂和修改本會章程;
(四)會員的除名;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組成理事會;
(六)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
(七)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日常工作,行使大會職權。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制定本會的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確定繳納會費的標準;
(五)根據情況變化和工作需要,由秘書處提出申請並報理事會,可以變更、增補理事和常務理事,或調整秘書處內部機構設定。
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成員由理事會提名,並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監事會成員不得從協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中產生。監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監事可以列席理事會議和常務理事會議,且有權發表意見,但不享有表決權。
監事會職責是:
(一)對協會的決策、決議、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協會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決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對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各專業委員會或其它分支機構任職人員和協會聘請的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協會內部機構的設定、運行,及各類人員的任免,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選舉程式等進行監督;
(五)對協會成員違反協會紀律、損害協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對於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推選產生。每屆任期四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理事會可視情聘請若干國內外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榮譽會長、名譽顧問和顧問,任期與理事會同,也可連聘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可依工作內容設立若干委員會或工作小組,委員會負責人及其成員由理事、會員或特聘人員兼任。各委員會或工作小組依本會的宗旨、任務和工作計畫開展活動。
第十六條 本會設秘書處及其它辦事機構。常務副會長(專職)根據會長和會長辦公會的授權主持會務,秘書長協助常務副會長(專職)負責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選舉時年齡不高於68周歲。
第五章 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議分為以下幾種:
1、會員大會
2、會員代表大會
3、會長辦公會
4、常務理事會
5、理事會
6、監事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全體會員或全體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贊成方能生效。
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一)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二)章程重要內容的修改;
(三)會員的除名;
(四)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的選舉、罷免;
(五)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個季度召開一次,原則上在常務理事會議之前套開會長辦公會議,亦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由副會長輪值主持。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副會長六位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須到會副會長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議每個季度召開一次,根據工作的需要,也可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議須有常務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開,會議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議每個季度召開一次,須有理事三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召開,理事會議決議須到會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理事本人每年至少參加兩次理事會議,若有特殊情況,每年派員參會不得超過兩次。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每個季度召開一次,監事會議決議須全體監事通過方為有效。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會費:
1、團體會員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壹萬元至伍萬元或等值外匯;
2、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人民幣叄千元或港幣叄千元,境外企業或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港幣肆千元或等值外匯。其中副會長每年繳納會費捌千元,常務理事每年繳納會費陸千元,理事每年繳納會費伍千元。會費於每年三月底以前一次繳納;
(二)會員企業和有關部門及國內外友好人士的資助和捐贈;
(三)本會有償服務的收入。
第二十五條 本會經費的使用:
(一)本會的會務活動;
(二)組織會員企業參加的活動;
(三)本會秘書處的日常辦公開支。
第二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定期將審計結果向理事會和會員大會報告,並接受財稅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褒獎
第二十八條 凡對深圳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本會將給予或推薦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褒獎。
凡對本會工作和協調有重要貢獻的會員和本會工作人員,本會將給予褒獎。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2009年11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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