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水利局

根據《中共青海省委辦公廳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北州州縣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青辦發〔2015〕20號)和《中共海北州委海北州人民政府關於州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北委〔2015〕76號),設立海北州水利局,為州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水資源利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州水利規劃和計畫;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協調推進深化水利改革工作;組織擬訂州管主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按規定擬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全州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和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水利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全州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監督實施。
(二)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擬訂全州和跨地區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州內主要流域、區域以及大型水利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城鄉規劃及建設項目的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全州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生態文明建設和水資源保護工作;擬訂水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和水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州內主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負責節約用水工作,監督執行節約用水規劃和措施以及相關政策和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五)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全州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有關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及有關生態建設項目的實施。
(六)負責防治水旱災害,承擔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的具體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州防汛抗旱工作,對主要河湖和重要水利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州內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利綜合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州管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監督。
(八)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州管河流、湖泊及河岸、灘涂的治理和開發;組織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核和工程建設與驗收;指導和監督水利工程建設、運行和安全管理,組織州內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行和安全管理。
(九)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協調全州農田、草原水利基本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牧區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牧區小水電建設和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組織協調並實施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
(十)組織開展水利科技工作,負責全州水利行業質量技術標準管理工作,監督實施水利行業地方技術標準、規程規範;負責水利統計工作;指導水利系統對外交流、利用外資、人才隊伍建設和信息化等工作。
(十一)承辦州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規劃建設與科技水保科、全監督與水政水資源監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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