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2014年5月26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以浙委發〔2014〕13號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分總則、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附則12章76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已有明確規定,本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的,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規定。其他浙江省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 性質:實施細則
  • 地點:浙江省
  • 文號:浙委發〔2014〕13號
通知,實施細則,解讀,

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的通知
浙委發〔2014〕13號
各市、縣(市、區)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屬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實施細則

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央《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有關規定,推進我省節約型機關建設,結合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中徵求到的意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三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從嚴從簡、依法依規、實事求是、公開透明的原則,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建立健全長效機制。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四條 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轉移、坐支或者私分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所得等非稅收入。
第五條 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第六條 建立健全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制度。申請項目資金預算應當提出項目資金使用績效目標,無績效的項目一律不得安排預算。應當加強績效管理結果套用,擴大績效跟蹤和評價範圍。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會議、培訓等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嚴格支出報銷審核。
第八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九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條 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加強採購契約履約管理。採購需求不得有傾向性和歧視性,不得限制供應商競爭,不得違反規定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進行採購。
第十一條 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採購管理交易信息平台,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控制度,對黨政機關差旅審批、差旅費預算及規模控制等作出規定。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三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應當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在住宿費標準限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的賓館住宿。
第十四條 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差旅人員住宿、交通、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應由差旅人員自行支付相關費用,並按規定標準回所在單位報銷。
第十五條 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間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遊覽和非工作需要的參觀,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六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畫,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
第十七條 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定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八條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九條 出國團組應當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不得參加娛樂活動,不得接受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的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公務接待標準,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行協定價格。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和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一起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並接受審計。
第二十四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五條 招商引資等活動應當參照公務接待標準,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積極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推進接待資源共享,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禁止黨政機關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禁止超標準裝修、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七條 堅持分類指導,分步實施,以社會化、市場化為方向,有序推進我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
第二十八條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普通公務出行可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鼓勵乘坐公共運輸或其他社會化提供的車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九條 保留必要的公務用車。按照保障公務、經濟實用、編制控制、規範管理的原則,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公務用車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公務用車的編制和購置審批管理,公安車輛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牌照發放管理。
第三十條 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違規租用社會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變相配備專車。
第三十一條 嚴格按規定報批公務用車購置。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全面實行公務用車加油、保險、維修的定點採購管理。
第三十二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上使用,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使用。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第三十三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與執法執勤性質內容相一致的統一標識,否則應不予登記上牌或按規定拍賣處置。
因涉密沒有噴塗統一標識的特殊工作用車,應當單獨登記,嚴格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健全定向化保障公務用車的內部集中管理、使用登記制度,並定期公開公務用車使用和運行經費情況,切實降低公務用車的運行成本。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內容重複、主題不明確、準備不充分的會議堅決不開,能合併的會議堅決合併,能通過發布檔案、現場協調等方式部署的工作一律不安排會議。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
部門舉辦會議、活動,不得直接向本級黨委、政府領導同志報送方案或發函、致信邀請。
第三十七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會場布置應簡潔儉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放花草、不製作背景板。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第三十九條 嚴格控制各類節會、慶典活動。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四十條 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制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審批。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堅決終止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停建並沒收未按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四十三條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和維修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第四十五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第四十六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用房建設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等規定的機構、編制、職數,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應當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第四十七條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按規定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
第四十九條 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建設使用辦公用房。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占用的辦公用房應予以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凡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十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領導幹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在人大或政協任職,人大或政協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的辦公用房。領導幹部在協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會等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幹部不得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五十一條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制定和完善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和完善能源消耗支出標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不得採購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產品、設備。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第五十二條 鼓勵黨政機關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採用遮陽、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優先採用節能效果顯著的新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和新工藝,重點推廣套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五十三條 盤活存量資產,最佳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的配置和使用,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加強對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的集中回收和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五十四條 統籌推進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體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積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五十五條 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五十六條 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
第五十七條 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列入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的教學內容。加強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建設,積極開展形式多樣、便於參與的各類活動,增強幹部職工節約意識,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責。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併進行。
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五十九條 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黨委辦公室(廳)、政府辦公室(廳)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針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可以開展明察暗訪等專項活動。
第六十條 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省委巡視組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六十一條 財政部門負責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髮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負責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六十二條 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契約等情況;
(三)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六十三條 推動和支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本級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支持人大代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六十四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民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六十五條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以上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七十條 主要負責人、有關領導幹部或者相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需要查明事實、追究責任的,由有關機關或者部門按照職責和許可權調查處理。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式辦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由負責調查的紀檢監察機關會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有關許可權和程式辦理。
第七十一條 實施責任追究不因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崗位或者職務的變動而免予追究。
第七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
單獨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人員,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職務,工作的重新安排和重新任用,按照組織部門有關規定執行;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升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按影響期較長的執行。
第七十三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我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各市黨委和政府,省委和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可以根據本實施細則,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第七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中共浙江省委辦公廳、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已有明確規定,本實施細則沒有規定的,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規定。其他我省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解讀

2014年5月26日,浙江省委、省政府印發《浙江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實施細則》共分12章、76條,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作出全面規範。制訂和施行《實施細則》是我省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有關規定、推進節約型機關建設的重要舉措,對鞏固和發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從源頭上狠剎奢侈浪費之風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細則》強調,黨政機關要加強預算編制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建立健全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管理制度,結合實際制定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加強採購契約履約管理。建立全省統一的政府採購管理交易信息平台,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實施細則》指出,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實質內容、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畫,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
《實施細則》強調,要建立健全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審批控制制度、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強化公務接待管理。積極推進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推進接待資源共享,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實施細則》指出,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鼓勵乘坐公共運輸或其他社會化提供的車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實施細則》指出,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實施細則》強調,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堅決終止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停建並沒收未按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實施細則》強調,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鼓勵黨政機關採用契約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節能改造。統籌推進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積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實施細則》指出,要發揮各級媒體作用,大力宣傳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列入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的教學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
《實施細則》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積極開展辦公廳(室)督查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巡視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輿論監督、民眾監督。要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造成浪費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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