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是為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製定。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於2013年11月18日印發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
  • 發布機構:中共中央、國務院
  • 發布日期:2013年11月18日
印發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各方評價,

印發信息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通知
中發〔2013〕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解放軍各總部、各大單位,各人民團體: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艱苦奮鬥、勤儉節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我們黨的優良作風,是黨政機關清廉形象的重要體現。中央歷來強調,各級黨政機關要大興艱苦奮鬥之風,帶頭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但是,近年來一些黨政機關講排場、比闊氣、大手大腳、奢侈浪費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公款吃喝、違規配車、公款旅遊、修建豪華樓堂館所、大搞節慶論壇活動等問題十分突出,嚴重敗壞了黨風政風,嚴重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廣大幹部民眾對此反映強烈。
為堅決剎住鋪張浪費之風,習近平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專門作出部署,強調要以剛性的制度約束、嚴格的制度執行、強有力的監督檢查、嚴厲的懲戒機制,切實遏制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中的各種違規違紀違法現象。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圍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提出了加快有關體制機制改革的新要求。為此,中央決定製定出台《條例》。
《條例》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作出全面規範,對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確要求,是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一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綜合性、基礎性黨內法規,是黨政機關做好節約工作、防止浪費行為的總依據和總遵循。《條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推進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從源頭上狠剎奢侈浪費之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奢靡之始,危亡之漸。各地區各部門一定要從關係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的高度,從關係黨和人民事業興衰成敗的高度,充分認識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切實把這項工作擺在突出位置抓緊抓好。要結合開展黨的民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抓好《條例》的學習宣傳貫徹,使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幹部深刻領會《條例》精神,堅決執行《條例》提出的各項要求。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體制機制,黨政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落到實處。要緊密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工作實際和職責任務,堅持從嚴從緊原則,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儘快形成立體式、全方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要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堅持深化改革、標本兼治,著力推進財政預算、差旅費管理、公務接待、公務用車、公務活動公開等方面改革,條件成熟的要儘快推出,需要研究探索的要積極創造條件加以推進,努力形成不能不願不敢鋪張浪費的長效機制。要加強督促檢查,加大懲戒問責力度,對鋪張浪費行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維護制度的剛性約束力,堅決杜絕“破窗效應”。要強化宣傳教育,引導各級黨政機關和廣大黨員、幹部增強節約意識,大力倡導和建設節約文化,努力在全黨全社會形成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濃厚氛圍。
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
中共中央
國 務 院
2013年11月18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地方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加強預算編制管理,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嚴格控制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式。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嚴格控制協定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定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加快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
第三章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第十四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 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嚴格控制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定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的質量和實效。
第十六條 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第十七條 出國團組應當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
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十八條 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畫,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公務接待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
第二十二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地方應當參照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公務用車
第二十五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會議活動
第三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
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完善並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
第三十一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
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二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制度,嚴格控制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第三十三條 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兩級審批制度。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
第七章辦公用房
第三十五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三十九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資源節約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推廣套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套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
第四十四條 最佳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五條 黨政機關政務信息系統建設應當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體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宣傳教育
第四十六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導、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四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於參與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應當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併進行。
第五十條 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五十一條 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髮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五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契約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五十五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六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
發揮民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責任追究
第五十七條 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
違反本條例規定,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二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條例執行。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5月25日發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

內容解讀

優良傳統上升為黨內法規,強化制度權威
“蘇區幹部好作風,自帶飯包去辦公。日著草鞋幹革命,夜點燈籠訪貧農。”這首歌謠,傳唱於當年的中共蘇區,道出了人們心中黨的幹部節儉奉公的形象。
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素來是我們黨的光榮傳統,相關方面的制度建設也一直在探索、推進。
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六號訓令——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關於反貪污浪費的指示》、《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中共中央和國務院關於厲行節約的緊急規定》、《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到2012年12月4日的中央“八項規定”、“六項禁令”,以及會議費管理新規、賀卡節禮“禁令”,編制細密的制度“防護網”,歷來受到我們黨的高度重視。
“以往大多是通過黨紀政紀來進行約束,比如以內部通知的方式發布,此次提升到黨內法規的高度,既表明了中央對解決‘四風’問題抓牢抓緊的決心,也保證了從源頭上狠剎鋪張浪費之風的可行性。”王韶興指出。
黨內法規中的條例,通常是指對黨的某一領域重要關係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的全面規定。以條例的形式制約浪費、厲行節約,在黨的歷史上具有重要意義。
可以說,隨著制度體系的不斷完善,制度剛性約束力的不斷加強,制度設定的精細化程度加深,我們黨反對浪費、厲行節約的“制度權威”也升級到了新的版本。
嚴格執行,形成“大落實”格局是重中之重
“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條例》的效果關鍵要看貫徹和實施。”王韶興認為,制度制定之後,如何維護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真正確保貫徹不打折扣、落實不偏不虛,是更加艱巨的任務。
“對涉及《條例》的制度,要按照實體性(做什麼)、程式性(怎樣做)、保障性(違背了如何糾正)的要求加以細化。”中國延安幹部學院姚桓教授認為,制度的細化還應該包括解決制度缺口、制度碎片化、制度交叉衝突的現象。同時,更細化、更具操作性的配套規定也很重要。
“比如《條例》規定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以公開並接受監督,那么,這個公務活動包括哪些?這個是要更細化的著力點之一。”高新民說,各地各部門跟進《條例》的配套工作,值得關注。
形成“大落實”的格局也是重中之重。保證《條例》執行的剛性,防止制度疲軟,不僅要全黨動手,還要全社會一起動手,形成“大落實”的執行格局,這與政務信息公開、行政費用控制、增強財政預算約束、加強懲戒問責力度等,都密切相關。
“貫徹落實《條例》不能當做單純的技術性工作來做。”姚桓認為,還是要把“教育先行”這個“老話”重提並一直提下去。《條例》的制度權威要滲透出深刻的思想文化內涵,要與宗旨教育、艱苦奮鬥教育聯繫在一起,解決思想深處的問題,克服模糊思想和錯誤認識。諸如樹立“例外即是破壞”的觀念,建立對浪費“零容忍”的心理,培育“越雷池即羞恥”的認知等,都是《條例》能夠取得長久效用的“軟約束”。
黑龍江規定省級領導班子公務接待中一律不準飲酒
為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黑龍江省委辦公廳和省政府辦公廳日前進一步明確了公務接待的有關要求,省級領導班子和省直單位在公務接待中一律不允許飲酒,實行最嚴厲的“禁酒”政策。
“禁酒令”要求,省級班子領導和省直單位幹部職工到省內市(地)及以下基層單位從事公務活動,就餐中一律不允許飲酒。省級四大班子及省法院、省檢察院,省直各單位,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接待部門都要嚴格執行此規定。
涉及到外事接待、招商引資、接待海外華僑華人中的知名人士、港澳台政要及各界知名人士的公務接待活動,可按標準提供省內地產酒,嚴禁提供高檔酒。
五大關鍵字
1.預算
《條例》規定:“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曾康華:公款浪費之所以成為頑疾,表面原因在於“公款”,其本質在於埋單的錢不受約束。如果嚴格按照預算執行,就等於從源頭上擰緊了黨政機關花錢的“閥門”。
2.制度
《條例》規定:“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併接受審計。”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龔維斌:這些規定抓住了當前老百姓反映最多最強烈的問題,對公務接待進行了規範化管理,非常及時必要。
3.改革
《條例》規定:“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
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秘書長沈榮華:公務出行社會化,這種做法可以從總體上降低行政機關的成本,將更多資金用於民生改善。
4.嚴控
《條例》規定:“從嚴控制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這些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不給任何想鑽空子、想“打擦邊球”的人機會。
5.監督
《條例》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發揮民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竹立家:《條例》有關監督的安排,表明了中央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力度和決心,體現出黨政機關要用真心實意、實際行動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公僕形象,贏得人民民眾的擁護和支持。

各方評價

人民日報
核心閱讀
2013年1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
環境氛圍可以對人的行為產生強烈的暗示和誘導。就像“破窗效應”所說,一扇窗戶被打破,如果沒有及時修復,將會導致更多的窗戶被打破。制度的生命力在於執行,制度不落實,成了擺設,就會形成“破窗效應”。
嚴格的監督是保證制度規定不折不扣貫徹執行,防止“破窗效應”的關鍵。堅決執行《條例》提出的各項要求,需要不斷建立健全工作體制機制,抓緊制定實施細則和配套制度,努力形成不能不願不敢鋪張浪費的長效機制。
制度化常態化
“立足於解決問題,針對性強、措施具體,是《條例》的最大亮點。”求是雜誌社黃葦町研究員指出。
《條例》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都作出了全面規範,包括“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等內容的提出,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指向性。
“細讀下來,可以明顯地感受到《條例》的制定,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相適應。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的重要內容,很重要的方面就是通過完善制度法規,制約監督權力,增強執政能力,建設廉潔政府,提升治理水平。”中央黨校黨建部高新民教授認為,黨政機關的相關活動都要受《條例》的制約,所以,《條例》確實是我們黨打出的“又一記重拳”。
“強調‘嚴禁’‘不準’也好,宣傳教育也好,輿論監督也好,這些都非常重要,而制度更具有根本性的作用,沒有制度保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就容易流於形式。”山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王韶興教授認為,《條例》表明厲行節約將告別運動式的“一陣風”,走向制度化、常態化。
“號召經常發、檔案經常下、口號經常喊、運動經常搞、要求經常提”,網上的這一說法,聽著輕鬆,說的問題分量卻很重,值得反思。
以往,或者出台一個“意見”、“通知”,或者再來一個“辦法”,不系統的制度設計,不全面的制度安排,操作性不強的制度要求,都銷蝕了制度的剛性和權威。
《條例》的出台,是我們黨從根本上解決浪費問題的有力舉措。它有一個目標指向,王韶興認為,就是“嚴格的制度權威使人‘不願浪費’,嚴厲的約束機制使人‘不敢浪費’,規範的流程制約使人‘不能浪費’,完備的監督體系使人‘不容易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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