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市、州黨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級國家機關及各部門,省軍區、武警甘肅省總隊,各人民團體,中央在甘單位:

《甘肅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已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實施細則》是貫徹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的重要制度規範,對黨政機關經費管理、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公務用車、會議活動、辦公用房、資源節約等作出全面規範,對宣傳教育、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提出明確要求。各地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充分認識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極端重要性和現實緊迫性,認真抓好《實施細則》和各項配套制度的學習領會和貫徹執行。要加強督促檢查,加大懲戒問責力度,對鋪張浪費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維護制度權威,堅決杜絕“破窗效應”。要加大宣傳教育,大力倡導和建設節約文化,切實增強各級黨政機關和廣大黨員、幹部的節約意識,努力在全社會形成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濃厚氛圍。

中共甘肅省委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0日

甘肅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全省各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式辦事;堅持總量控制,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制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面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制機制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制。
第五條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制承辦具體事務。各市(州)黨委辦公室(廳)、政府辦公室(廳)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文化、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必須規範管理、公開透明。按照綜合預算的要求,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完善部門預算編制,細化支出內容,保證預算的完整性,全面準確反映公務活動的範圍和方向,增強預算透明度和調控力。
財政部門對部門預算項目的合規性、預算經費的合理性從嚴審核,強化預算約束,降低行政運行成本。
第八條 黨政機關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彩票公益金等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國庫,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以任何形式轉移到機關所屬的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活動中心、基金會、協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加強預算編制管理,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從緊編制支出預算,嚴格控制和壓縮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過程動態監控機制,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系,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提高預算執行的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十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制度,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面真實反映運行成本。黨政機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制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制,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相關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二條 全面實行公務卡制度。健全公務卡強制結算目錄,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
第十三條 黨政機關採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政府採購應當依法完整編制採購預算,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採購需求,不得超標準採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採購服務。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務活動需求,及時完善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向社會公布。
嚴格執行政府採購程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採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確需改變採購方式的,應當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式。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託集中採購機構代理採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採購。嚴格控制協定供貨採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定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國內貨物、工程和服務能夠滿足需要的,不得進口採購。
第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政府採購契約規定的採購需求組織驗收。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採購結果評價制度,對政府採購的資金節約、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第十五條 加快政府採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推進電子化政府採購。對所有納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和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項目,統一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制度,從嚴控制國內差旅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和人員數量,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重複性考察等差旅活動,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
第十七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按照職務等級選乘交通工具,有多種交通工具可選擇的,在不影響公務、確保全全的前提下,選乘相對經濟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國內差旅人員出差住宿,按照財政部門統一發布的相關地區住宿費限額標準執行,省部級住普通套間,廳局級住單間或標準間,其他人員住標準間。
國內差旅人員出差就餐,按照財政部門統一發布的相關地區一伙食費限額標準執行。國內差旅人員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繳納一伙食費。
第十八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開支差旅費,不得向下級單位、企業或其他單位轉嫁,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會員卡、有價證券、支付憑證、購物卡、加油卡等。
第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中央和本省因公臨時出國的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計畫,堅持因事定人,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門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遊。
黨政機關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限量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出國團組數量、規模、行程和在外停留時間。正職地廳級人員每年出國不超過1次,其他地廳級人員一個任期內因公出國不超過2次或2年內不超過1次。黨政機關因公臨時出國團組人員總人數不得超過6人。嚴禁通過組織團外團、拆分團組、分別報批等方式在代表團正式名單外安排無關人員跟隨或分行。不得把出國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嚴格控制跨地區、跨部門團組。
第二十條 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出國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審查培訓主題、內容和行程。嚴禁安排與業務不符、與擬前往國家或地區優勢不符、與境外培訓機構專長不符的培訓。嚴格控制出國培訓規模,科學設定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培訓質量和實效。
第二十一條 外事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審核審批管理,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總額控制,嚴格執行經費預算先行審核制度。無出國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確因執行外交外事特殊使命、應對海外突發事件、對外交往宣傳等需要的,按規定程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出國經費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經費,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費用。
加強對因公臨時出國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嚴格按照批准的出國組團人員、天數、路線、經費預算及開支標準核銷經費,不得核銷與出訪任務無關的開支。
第二十二條 出國團組應當嚴格執行本省因公臨時出國有關規定,按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國外停留時間。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
第二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根據工作需要編制出境計畫,加強因公出境審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組織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等活動。
嚴格遵守因公出境經費預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財務制度,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和本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的有關規定,按照務實周全、節儉簡樸、安全規範、高效透明、尊重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實行統籌對口接待。
第二十五條 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負責建立健全公務接待集中管理制度,統籌、協調、管理、指導全省黨政機關公務接待工作。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依據公函安排接待,對無公函、未經審批的公務活動不予接待。嚴禁將國家工作人員休假、探親、旅遊等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不得超規格、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和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贈送任何形式的禮金、禮品。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制制度。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第二十八條 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安排1次工作餐。陪餐人數要嚴格控制,接待對象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接待對象超過10人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以家常菜、地方菜為主,不得提供高檔菜餚,不得提供香菸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二十九條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單位名稱、人員姓名、職務職級,公務活動項目、人數、時間、場所以及接待費用等情況。必須把接待清單、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並接受審計。
第三十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外事接待管理工作的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從緊控制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三十一條 商務部門應當參照本省公務接待標準,制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具體接待辦法,嚴格審批,強化管理,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三十二條 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內部食堂、文體活動中心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不得對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制,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提高服務水平,推行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企業化管理,降低服務經營成本。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三十三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第三十四條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由財政資金購買的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後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五條 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由所在單位統一集中管理。
第三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三十七條 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發放範圍和標準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的相關規定,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三十八條 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採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降低運行成本。
第三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四十條 建立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制度,實行公務用車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嚴格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回單位停放制度,嚴格登記用車時間、事由、費用等信息,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應當封存停駛。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四十一條 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會議開支範圍和標準。黨政機關會議實行分類管理、分級審批。完善並嚴格執行嚴禁黨政機關到風景名勝區開會制度規定。
第四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黨政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從嚴控制會議數量、會期和參會人員規模。
完善會議費報銷制度。會議費報銷必須提供會議審批檔案、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簽到表、定點賓館等服務單位出具的會議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未經批准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四十三條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採購定點管理。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會議期間,不得安排宴請,不得組織旅遊以及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第四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培訓計畫編報和審批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將年度培訓計畫報送組織、人社、財政部門備案。嚴格控制培訓的數量、時間和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培訓計畫根據經費來源實行分類審批,黨委、政府批准的培訓,經費由財政部門核撥;培訓主管部門批准的培訓,經費從部門預算中列支;部門自行批准的培訓,經費從本部門預算或業務費中列支。
財政部門應當制定培訓費管理制度,明確培訓費開支標準和支出範圍。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在開支範圍和標準內,優先選擇黨校、行政學院、高校培訓基地等培訓機構承擔培訓項目。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准,黨政機關不得以公祭、歷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託、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從嚴控制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准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經費支出,不得向下屬單位攤派費用,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為舉辦活動專門配備的設備在活動結束後應當及時收回。
第四十六條 按照嚴格審批、總量控制、合理設定、注重實效的原則,嚴格控制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以省委、省政府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中央審批,以省直部門和市(州)、縣(市、區)名義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由省委、省政府審批。省級黨政機關原則上只保留一個表彰獎勵項目,確需申請設立兩個以上的,必須有國家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其他一律不予審批。各市(州)和縣(市、區)原則上不再單獨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評比達標表彰項目費用由舉辦單位承擔,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關單位和個人變相收取費用。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四十七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制。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應當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准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准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復原使用功能。未經批准嚴禁將辦公用房隨意調整給下屬企事業單位或其他單位使用。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契約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行政事業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的,所占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准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定程式轉為企業國有資本金。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式。採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應當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五十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黨政機關辦公樓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五十一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五十二條 辦公用房建設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加快推行辦公用房建設項目代建制。
第五十三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資源消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執行維修改造標準。
第五十四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制度,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由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大家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商定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四大家秘書長(主任)聯席會議優先從存量辦公用房中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第五十五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程式。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五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建立健全日常節約能源資源管理制度,從規劃設計、配備使用、運行維護、改造提升等方面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五十七條 對能源、水的使用實行分類定額和目標責任管理。健全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按照規定配備和使用合格的能源計量器具,區分用能種類、用能系統,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推廣套用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等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套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建設節水型單位。
第五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國有土地管理有關規定和標準,科學編制用地規劃,節約集約用地,做好國有土地產權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等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十九條 健全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制採購和優先採購制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公布的節能產品政府採購清單採購辦公設備。
第六十條 最佳化辦公家具、辦公設備等資產的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
對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六十一條 黨政機關黨務政務信息系統建設實行統籌規劃,統一組織實施,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
建立共享共用機制,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黨務政務信息系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體開發、系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面費用,防止資源浪費。
積極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六十二條 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和公共宣傳資源的作用,重視運用網際網路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導、文化作品、公益廣告、主題教育活動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及本細則的重大意義,闡釋相關制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六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制。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六十四條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於參與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五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制,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式、程式等,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
下級黨委和政府應當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併進行。
第六十六條 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述作風的重要內容並接受評議。
第六十七條 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
第六十八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執紀監督的職能作用,加強對各地各部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檢查,受理民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紀違法問題。
省委巡視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
第六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制、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採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髮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並將涉嫌違紀違法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第七十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採購檔案、採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契約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第七十一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准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七十二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面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制,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回應社會關切。
發揮民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民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七十三條 建立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查處不力,幹部民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責令退賠。
第七十八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申訴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受理並作出結論。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七十九條 各市(州)黨委和政府、省委各部門、省直各部門單位,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紀檢監察機關及組織人事、宣傳文化、發改、財政、商務、審計、外事、機關事務管理及會議管理等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完善相關配套制度。
省屬國有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八十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3日發布的《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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