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浙江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在2007.03.29由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7.03.29
  • 實施時間:2007.07.01
條例全文,修訂的條例,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級預算(以下簡稱預算)審查監督,規範預算行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履行監督預算執行、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及省級決算(以下簡稱決算)的職責,並依法撤銷省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貫徹預算法律、法規;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和關於預算的決議;做到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照預算支出;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預算管理。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財政經濟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財政經濟委員會承擔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以及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
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詢問,徵詢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並可以聘請專家參與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有關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可以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調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資料。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可以就預算、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
第六條 公民或者組織對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向有關國家機關檢舉、控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認真對待公民或者組織的檢舉、控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為檢舉、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七條 預算編制應當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政策。收入預算的編制應當與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當統籌兼顧、確保重點,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
第八條 省級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應當按照綜合預算編制,反映本部門和本單位的全部收支情況。
第九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告預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根據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選擇省級部門預算進行重點審查。
第十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方針、原則,預算安排貫徹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政策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平衡的情況,預算收支規模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的情況;
(三)預算收入的真實性、完整性;
(四)預算支出結構的合理性,保證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的情況;
(五)部門預算的編制情況;
(六)預備費設定情況;
(七)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的可行性;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查的內容。
第十一條 省級有關部門應當認真研究處理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並將採納初步審查意見的情況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並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預算編制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一般預算收支表;
(三)基金預算收支表;
(四)需要審查的省級部門預算表;
(五)審查、批准預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按照有關法律和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審查和批准預算。
第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自預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省級各部門批覆預算。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五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前,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待預算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間,向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並在預算年度終了後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主要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支的執行及平衡情況;
(二)重點支出及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
(三)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四)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五)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情況;
(六)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安排情況和對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七)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及實現預算的措施落實情況;
(八)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審議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提出疑問或者具體要求的,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將意見綜合向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匯報。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作出答覆。省人民政府或者財政部門應當提交書面答覆並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省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在預算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總支出超過總收入,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及有關說明,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安排的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和社會保障等資金和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中要求確保的支出項目需要調減的,省人民政府應當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報告。
第二十條 預算超收收入一般應當用於增加預算結餘或者彌補滾存赤字。
在預算執行中,確需動用超收收入安排當年支出的,應當首先安排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省人民政府應當編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並由省財政部門向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需要動用的超收收入數額超過原批准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十的,省人民政府應當向常務委員會作預計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一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加強預算執行監督,可以對省級部門預算執行情況、重點收支項目執行情況、重大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等進行專項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將預算執行中的重大情況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三條 省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方案時,應當聽取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的意見;在審計方案確定後,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
省審計部門對審計發現的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通報。
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責成省審計部門就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決算草案提請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數或者變更數以及實際執行數分別列出,並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決算的三十日前,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告決算草案的主要內容,並根據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省審計部門按照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對預算執行情況和省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執行情況、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省審計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決算的二十日前,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告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及審計工作情況,並根據財政經濟委員會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可以選擇省級部門決算進行重點審查。省審計部門應當對重點審查的部門決算草案進行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財政經濟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向常務委員會作關於決算草案的報告、審計工作報告,並提交以下相關材料:
(一)決算編制說明;
(二)一般預算收支決算表;
(三)基金預算收支決算表;
(四)審查、批准決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對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況;
(三)重點支出及績效情況;
(四)預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五)部門預算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六)中央財政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和對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七)審計工作報告提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對存在問題採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決算審查報告。
常務委員會根據決算審查報告,對決算作出決議;必要時也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有關決算和審計工作報告的決議或者審議意見,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糾正或者處理,並將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
第三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省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自決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省級各部門批覆決算。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和省財政、審計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常務委員會應當責令改正,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報批評,並責成省人民政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常務委員會可以對由其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決定免職:
(一)不按照規定提交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和審計工作報告的;
(二)違反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決議或者決定的;
(三)對常務委員會關於審計工作報告決議中提出應予糾正的問題不予糾正的;
(四)其他妨礙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進行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工作的。
第三十六條 其他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省級預算審查監督的決定》同時廢止。

修訂的條例

《浙江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已於2016年12月1日經浙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12月1日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預算的審查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保障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預算的審查監督,應當遵循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突出重點、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建立健全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和隊伍建設。
第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前,可以先交財政經濟委員會研究,提出意見。
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財政經濟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或者其他負責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委員會或者其他負責預算審查監督工作的機構統稱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根據需要成立預算審查小組。預算審查小組由各代表團推薦若干名具備一定專業知識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
預算審查小組成員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做好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預算審查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和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開展預算審查監督相關工作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並可以委託專家或者社會中介機構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參與預算審查監督相關工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算管理,健全預算管理制度,完善預算績效管理體系、預算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標準體系。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台涉及重大財政政策的規範性檔案前,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意見;規範性檔案出台後,應當及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財政部門制定的關於財政收支和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應當及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程式、方式、時限,公開預算、決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開的預算、決算信息內容提出詢問和質疑的,有關人民政府和部門、單位應當及時給予答覆。第二章 預算審查和批准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在預算編制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的溝通,就預算編制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收支政策、支出重點等聽取意見,及時通報預算編制工作進展情況。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財政部門或者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提交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並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收支表;
(二)部門預算;
(三)上級轉移支付和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表;
(四)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資金安排表及項目相關情況說明;
(五)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用途和償還情況表;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年初召開的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十五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送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徵求意見。
第十三條 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重點說明下列內容:預算的編制原則、政策要求、收入來源和支出依據;重點支出、政府債務、對下級轉移支付安排情況;重大專項資金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資金使用的績效目標和實現措施。
第十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公眾的意見,並就相關重點內容採取專題調查、組織專家論證或者召開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研究時,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公眾的意見。
第十五條 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人民政府設立的派出機關(機構)應當編制預算。設立派出機關(機構)的人民政府應當將派出機關(機構)編制的預算納入本級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街道辦事處將其編制的預算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前,應當徵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街道工作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六條 部門預算草案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選擇若干本級部門預算草案或者開發區(園區)預算草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進行重點審查。
重點審查的部門預算草案和開發區(園區)預算草案,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先予審議。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解讀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內容。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可以設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的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由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對本級預算草案的審查意見。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可以召開預算專題審查會。召開預算專題審查會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專門委員會、預算審查小組成員參加。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各代表團審議預算草案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財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詢問。對代表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予以反饋。第三章 預算執行監督 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行應當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支出進度情況;
(三)重點支出、專項資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
(四)政府債務的舉借、規模、結構、用途和償還情況;
(五)重點審查的部門預算和開發區(園區)預算的執行情況;
(六)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八)應當重點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
財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議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前,將相關報告和材料送交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時,可以單獨聽取重點審查的部門預算和開發區(園區)預算本年度上一階段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本年度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研究處理,並按照要求向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應當選擇若干重大專項資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資金作為專項監督工作內容,跟蹤監督其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必要時,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聽取和審議政府專項工作報告。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交通、農田水利、社會養老服務等領域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特定事項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並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的要求,報送與預算執行監督有關的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統計等綜合性報告及材料。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信息一體化平台建設,推進財政、稅務等部門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信息共享。第四章 預算調整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一般應當在本年度十月底前將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調整預算的理由、項目、數額及措施。
第二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徵求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七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徵求意見。
第三十條 對預算調整方案應當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調整的理由和依據是否充分;
(三)預算調整的資金安排是否合理,需要增加的支出是否有財政資金來源;
(四)預算調整提出增加舉借債務的,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五)應當重點審查的其他內容。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一條 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確需在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調劑使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不同預算級次間的預算資金調劑、部門的預算資金與本部門以外預算資金間調劑的有關情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財政部門需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應當同時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第五章 決算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時,可以單獨對重點審查的部門決算草案和開發區(園區)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三十三條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並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
第三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徵求意見,並提供相關材料,重點說明下列內容:
(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執行情況;
(二)財政收支政策實施情況;
(三)預算安排與執行結果變動情況及原因;
(四)重點支出、重大專項資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五)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六)政府債務的舉借、規模、結構、用途和償還情況;
(七)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周轉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預備費使用情況;
(八)結轉資金使用情況,資金結餘情況;
(九)超收收入的安排情況;
(十)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徵求意見。
第三十五條 對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應當聽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及專家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的同時,應當提出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評價、審計查出的問題以及加強財政財務管理的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到會聽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
第三十七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預算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供相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報告應當列明審計查出的問題,重點說明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以及進一步落實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專題詢問、質詢或者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單獨提出整改情況報告,並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詢問。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提出的審議意見,本級人民政府應當研究處理,並按照要求向常務委員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常務委員會應當跟蹤督查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審計結果運用機制,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考核、獎懲、問責及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規定編制和提交預算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及部門預算、決算草案和有關材料的;
(二)未按規定將有關規範性檔案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的;
(三)未按要求研究處理對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意見,或者未按要求及時反饋研究處理情況的;
(四)未按要求研究處理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或者未按要求及時報告研究處理情況的;
(五)未將派出機關(機構)編制的預算納入設立該派出機關(機構)的人民政府本級預算的;
(六)其他違反預算審查監督規定的行為。
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逾期不改正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責成或者建議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屬於其任命或者選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可以依法免職或者罷免。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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