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已於2002年2月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已由甘肅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7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 發布單位:82601
  • 發布日期:2002-02-01
  • 生效日期:2002-05-0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修訂的條例,重新修訂發布,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相關報導,

修訂的條例

2002年2月1日省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7年3月30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修正
2015年11月27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預算決算審批監督,規範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督。
第三條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
預算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二章審查和批准
第七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根據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預算草案。
預算草案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國家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和跨年度預算平衡的需要,堅持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參考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有關支出績效評價結果和本年度收支預測,並徵求各方面意見後進行編制。
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全部編制完畢。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分別編制。
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
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項目,一般公共預算不再安排或者減少安排。政府性基金和一般公共預算均安排支出的,應當將政府性基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政府性基金項目中結轉較多的資金,應當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
對能夠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
第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准。
一般債務收支應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應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應當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各級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償還責任,市縣政府舉借的債務,省級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第十條政府債務規模實行限額管理,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舉債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額。省本級和分市縣的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可舉借額度由省政府財政部門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和融資需求等因素測算並報省政府批准。各級政府在批准的限額內,合理確定當年債務舉債額度。
除預算法規定外,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舉借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債務以任何方式提供擔保。
第十一條部門預算應當包括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本級財政安排給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的預算撥款、本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合法取得的其他收入和相應的支出應當全部納入部門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廣泛聽取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對編制預算的意見建議,並及時通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三十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提交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時,應當同時提供下列材料: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及有關說明;
(二)涉及預算收支的重要財政政策措施;
(三)財力來源及構成情況;
(四)上級財政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和對下級財政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
(五)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情況;
(六)政府債務的預算安排使用和償還情況;
(七)初步審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以及有關說明。
第十五條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
(二)預算的編制是否真實、完整;
(三)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是否適當;
(四)財政政策和工作措施是否可行;
(五)其他與預算有關的重要事項。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時,應當邀請部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有關專家以及利益相關方代表參加。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初步審查後,向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初步審查意見,應當將處理情況反饋同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以及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並提交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和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部門預算草案以及本級分地區、分項目轉移支付預算和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報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的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
(六)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七)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八)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的意見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總預算草案及上一年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的基本情況;
(二)上一年預算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三)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情況的評價;
(四)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基本情況;
(五)對本年度預算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的評價;
(六)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七)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審查結果報告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並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代表提出的審查意見及時進行處理,並向大會提交修改後的預算草案和報告。
第二十三條預算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省政府接到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後,應當在三十日內正式下達到本省縣級以上各級政府。
縣級以上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的預算和批覆下級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一般公共預算年度執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縣級以上各級一般公共預算的結餘資金,應當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二十六條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省級一般公共預算在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省政府可以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增列赤字,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並應當在下一年度預算中予以彌補。
經市(州)、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一般公共預算在年度執行中出現短收,通過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減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實現收支平衡的,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向上級政府申請臨時救助,並在下一年度預算中安排歸還。臨時救助額度不得超過因短收引起的國家規定基本支出的不足部分。
第三章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條經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本級預算,在執行中依照預算法的規定必須調整的,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理由、項目和數額。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預算的調整方案應當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作關於預算調整的報告。未經批准,不得調整預算。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初步審查後,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的審查報告。
審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調整方案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調整的理由是否充分;
(三)調整的項目和資金安排是否合理;
(四)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五)對本級政府執行預算調整方案提出意見建議。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
(二)調整的範圍和內容;
(三)收支平衡的情況。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未經法定程式作出的預算調整決定,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上級政府應當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三十三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調劑。
第四章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政府審定,由本級政府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並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作關於本級決算的報告。
第三十五條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提交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三十七條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決算的編制是否符合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決算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完整;
(三)預算執行總體情況;
(四)重點支出完成情況;
(五)重大財政政策落實情況;
(六)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在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時,應當同時聽取本級政府審計部門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匯報。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決算草案初步審查後,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報告經常委會會議審議後,在本地主要媒體上公布。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級決算收入和支出的基本情況;
(二)對本級決算的總體評價;
(三)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決算提出建議;
(四)本級決算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五)針對本級決算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建議。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上年度結轉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資金結轉情況;
(四)資金結餘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使用情況以及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七)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准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同級政府關於上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並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二條決算經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決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決算。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的決算,抄送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五章預算決算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預算、決算監督的重點是:
(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算決議情況;
(二)預算決算批覆情況;
(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
(四)組織預算收入和安排預算支出情況;
(五)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
(六)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七)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
(八)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
(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
(十)結轉結餘資金的統籌使用情況;
(十一)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定情況;
(十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況;
(十三)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
(十四)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情況;
(十五)預備費的使用情況;
(十六)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
(十七)審計決定落實情況;
(十八)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有關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二)有關預算管理體制和管理辦法的規範性檔案;
(三)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預算;
(四)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決算;
(五)按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六)應當報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權就預算、決算中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組織調查,有關的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舉行會議時,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對預算、預算執行、預算調整和決算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時,受詢問或者受質詢的有關的政府或者財政部門必須及時給予答覆。
第四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每年第三季度應當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每季度應當向同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報告。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針對預算執行中的重大問題或者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社會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開展專題調研,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調研報告。
第五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就預算執行、預算管理、決算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認真辦理,並及時答覆辦理結果。
第五十二條在預算執行中,對上級政府增加的不屬於預算調整範圍的專項轉移支付,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五十三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預算執行、決算實行審計監督。
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日常審計中發現的有關預算執行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通報。
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根據本級人大常委會在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時提出的意見、建議和作出的相關決議,制定整改措施,對違法違紀問題,應當依法糾正或者作出處理,並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糾正情況和對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結果。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審計查出問題較多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並接受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要求審計查出問題較多的部門單獨作整改情況報告。
第五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同級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五十六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和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以及政府採購情況,應當按照預算法規定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七條對違反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的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向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預算法、預算法實施條例和本條例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部門預算、決算以及進行預算調整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對檢舉、控告者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六十一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新修訂發布

11月27日,甘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重新修訂的《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該條例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2年2月1日,甘肅省九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條例實施十多年來,隨著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條例所規範的一些內容,已滯後於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實踐。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預算法進行了全面修改。新修改的預算法體現了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從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細化預算編制科目、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規範預算執行、推進預算公開、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等方面,對原有法律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與此同時,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多年的預算審批監督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創新,積累和總結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這些經驗和做法也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規範。
今年2月,省人大常委會啟動了條例的修訂工作,組織調研起草工作。9月22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11月24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審議。
新修訂的《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立足我省預算審批監督工作實際,從預算審批監督的職責劃分,預算、預算調整以及決算的審查和批准,預算決算的監督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了具體可行的規定。
初審機構: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方案。
新修訂的條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負責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根據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中共甘肅省委人大工作會議精神,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也可以設法制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等專門委員會。條例修訂過程中,為體現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對預算決算的初步審查機構進行了統一表述。
預算編制:統一規範為四本預算分別編制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預算草案應當按照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分別編制。
同時規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應當與一般公共預算相銜接。政府性基金已安排支出的項目,一般公共預算不再安排或者減少安排。政府性基金與一般公共預算均安排支出的,應當將政府性基金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使用。政府性基金項目中結轉較多的資金,應當調入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對能夠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
新修改的預算法提出,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細化預算編制科目,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我省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四本預算分別編制,正是體現了上位法的要求。以往代表反映強烈的預算草案看不懂、不會審的現象將會大大改觀。
債務入審:政府債務納入預算接受審查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准。
同時,新修訂的條例規定,一般債務收支應當納入一般公共預算;專項債務收支應當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的財政補貼等支出應當按性質納入相應政府預算。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債務收支納入部門和單位預算。
新修訂的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舉借的債務,只能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和適度歸還存量債務,不得用於經常性支出。各級政府對其舉借的債務負償還責任,市縣政府舉借的債務,省級政府實行不救助原則。
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將政府債務收支情況納入預算,並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審查,這也是新修改的預算法的要求。規範預算執行,推進預算公開,陽光政府、陽光預算,曬曬更健康。
監督重點:十八項須重點監督,六項須備案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對預算、決算監督的重點是:(一)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算決議情況;(二)預算決算批覆情況;(三)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四)組織預算收入和安排預算支出情況;(五)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六)預算收支平衡情況;(七)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八)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九)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十)結轉結餘資金的統籌使用情況;(十一)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定情況;(十二)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十三)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十四)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情況;(十五)預備費的使用情況;(十六)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十七)審計決定落實情況;(十八)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新修訂的條例同時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一)有關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和命令;(二)有關預算管理體制和管理辦法的規範性檔案;(三)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預算;(四)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匯總決算;(五)按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六)應當報備案的其他事項。
替人民管好錢袋子。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和人大預算決算監督職能的加強,全口徑預算相互銜接、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定、結轉結餘資金使用、政府舉借債務等情況,以及政府有關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命令和其他有關預算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匯總的預算決算等,都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重要內容。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委託,現就《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 修訂《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的必要性
2002年2月1日甘肅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的實施,對我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加強預算決算審批監督工作,規範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髮揮了重要作用。在現行條例實施的十多年來,隨著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和民主法治建設的推進,條例所規範的一些內容,已滯後於預算審查監督工作實踐。預算體系不夠完整,預算編制科目不夠細化,審查監督重點不夠突出,預算約束力不強,透明度不高等問題,已經不能夠適應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決定,對預算法進行了全面修改。新修改的預算法貫徹了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體現了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職能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從建立全口徑預算體系,細化預算編制科目,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規範預算執行,推進預算公開,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等方面,對原有法律作了較大幅度的修改。與此同時,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多年的預算審批監督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創新,積累和總結了一些好的經驗和做法,這些經驗和做法也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規範。因此,為了進一步加強全省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預算決算審批監督職能,規範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對現行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4年8月3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預算法的決定後,省人大財經委就組織認真學習預算法,深刻領會預算法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開始啟動條例的修改工作。今年2月,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開始組織調研起草工作。4月,完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初稿,經省人大財經委討論修改後,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全省14個市(州)、86個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及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和省政府法制辦、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等部門徵求意見。與此同時,4月至6月,省人大財經委、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還深入隴南、武威等9個市及所屬16個縣(市、區)開展立法調研,聽取了市、縣、鄉三級人大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的意見建議。在廣泛徵求意見和調研的基礎上,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第二稿,印發省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在6月底舉辦的全省人大財經委預算法培訓班上進行了討論。8月,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與省財政廳召開論證會,對條例修訂草案中的一些重點問題進行了研究論證,修改形成了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第三稿。在此基礎上,徵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委的意見。同時,常委會財經預算工委還通過信函等方式,學習和借鑑了兄弟省市區人大預算審批監督立法和工作方面的一些成功經驗和做法。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9月6日,省人大財經委召開第十七次全體會議進行了認真審議,形成了目前的條例修訂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適用範圍。現行條例的適用範圍是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的審批監督,各市(州)、縣(市、區)的預算審批監督參照執行。新修改的預算法對中央、省、市、縣、鄉五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審批監督預算決算的職權、程式、重點等作了原則性規定,同時,授權省級人大或者其常委會可以制定有關預算審查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調研中,各市(州)、縣(市、區)人大提出,應當根據預算法的規定,通過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範全省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預算決算審批監督工作。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二條將適用範圍修改為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督。由於目前我省鄉鎮一級財政實行“鄉財縣管”,大部分鄉鎮沒有獨立完整的一級政府預算,鄉鎮預算只相當於縣級財政的一個部門預算單位,許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嚴格按照預算法的規定對預算決算進行審批監督的條件尚不成熟。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六十條規定,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批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二)關於審查機構。預算法規定,省、市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縣級人大常委會有權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並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向大會主席團提出關於預算的審查結果報告,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結果報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只能研究提出意見。目前,我省各級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機構設定不盡一致,除省人大和蘭州市人大設立了財政經濟委員會外,其他市州均未設立專門委員會,只是在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臨時成立相應的專門委員會。同時,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財經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職責也不一致。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五條根據預算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市(州)人大財經委員會和縣(市、區)人大常委會以及各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初審職責進行了規範,第二十一條對省人大財經委員會、市(州)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代會期間的審查職責進行了規範。
(三)關於審查的重點內容。預算法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審查分為初步審查和審查。初步審查是對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方案和決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既與審查緊密聯繫又有不同的側重點,審查的重點內容應當有所區別。初步審查主要是對預算、預算調整、決算的合法合規性、真實完整性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和重點支出等內容進行審查。人代會或人大常委會的審查還應當包括執行人代會決議、預算收支具體安排、轉移支付、債務等重點內容。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對初步審查和審查的重點內容作了相應的具體規定。
(四)關於監督的重點內容。現行條例規定的人大對預算監督的主要內容重點是預算收支情況。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和人大預算決算監督職能的加強,全口徑預算相互銜接、專項資金使用績效、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定、結轉結餘資金使用、政府舉借債務等情況,以及政府有關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命令和其他有關預算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匯總的預算決算等,也是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重要內容。因此,條例修訂草案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就監督和備案審查的重點內容增加了相應的規定。
以上說明及條例修訂草案,請予審議。

修改意見的書面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5年11月24日對《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提交本次會議的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及有關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建議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會議表決通過。法制委員會於11月26日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修改。現將法制委員會提出的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建議刪去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五條中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的表述,同時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涉及有關工作機構的相關表述一併予以刪除。
二、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八條第四款修改為:“對能夠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當編入一般公共預算。”
三、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應當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委會審查批准。”
四、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即:“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報告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三條)
五、建議將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大常委會對預算調整方案審查的主要內容是:(一)調整的理由和依據;(二)調整的範圍和內容;(三)收支平衡的情況。”(修訂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個別文字進行了修改,條款順序做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修訂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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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近日審議了《甘肅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修訂草案)》。修訂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各級政府按年度編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有關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和命令等事項,應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修訂草案就監督和備案審查的重點內容增加了相應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決算監督的重點是:執行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算決議情況;預算決算批覆情況;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與一般公共預算的銜接情況;組織預算收入和安排預算支出情況;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預算收支平衡情況;重點支出的安排和資金到位情況;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情況;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況;結轉結餘資金的統籌使用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設定情況;上級財政轉移支付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向下級財政轉移支付情況;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情況;預備費的使用情況;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審計決定落實情況;預算執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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