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青島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是由青島市通過於2002年10月25日的執行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市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 地點:青島市
  • 類型:條例
  • 通過時間:200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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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25日青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2年11月22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檔案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預算的審查和監督,規範預算行為,發揮預算在促進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監督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的市級預算的執行;審查、批准市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審查、批准市級決算;撤銷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和區(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對市級預算初步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對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協助市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的執行。
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承擔市人民代表大會、市人大常委會、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市政府負責編制市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會作關於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市級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及預算執行情況;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市政府財政部門具體負責市級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具體組織市級預算的執行,審核、監督市級各預算部門、單位預算草案、決算草案的編制和預算的執行。
市政府審計部門負責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市級各預算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執行、決算的審計監督。
第四條 市政府應當按照先有預算、後有支出、嚴格按預算支出的原則,細化預算和實行部門預算,加強對預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第五條 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級預算,市政府及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改變。
第六條 對違反有關預算法律、法規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檢舉、揭發和控告。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七條 對市級預算的審查,應當按照真實、合法、效益和具有預測性的原則進行。
第八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一個月前,將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
本年度市級預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預算編制的依據;
(二)科目列到類、重要的列到款的一般預算收支總表和基金預算表;
(三)當年預算在二千萬元以上的重大建設項目安排情況;
(四)農業、教育、科技等國家規定的重點支出表;
(五)市級各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收支總表;
(六)需由市級財政還款或者承諾的借貸和償還債務情況;
(七)市人大財經委員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在收到市級預算的初步方案十日內,會同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預算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國家的財政經濟政策,是否符合本市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發展的實際情況;
(二)預算編制是否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
(三)預算收入是否與經濟成長相適應,是否隱瞞、少列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
(四)預算支出是否保證了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農業、教育、科技支出是否達到了法定增長比例,社會保障支出是否落實;
(五)預備費是否按法定比例設定;
(六)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措施是否積極可行;
(七)其他重要事項。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召開會議進行初步審查時,市政府財政部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十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後七日內,將修改的情況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反饋。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交初步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十一條 市政府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十日前,向大會提交市級預算草案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第十二條 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市政府向大會提交的預算草案及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大會主席團提交審查結果報告和相應的決議草案。
第十三條 決議草案經大會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出席會議的代表,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十四條 市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預算審查結果報告,對預算草案進行相應的修改和調整。
第十五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市政府的預算報告、批准預算的決議、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或者大會預算審查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之日起三十日內,批覆市級各預算部門、單位預算。市級各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在市政府財政部門批覆本部門、單位預算之日起十五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
第十七條 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前,市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預算支出數額安排支出;預算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後,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十八條 市人大常委會對市級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一)貫徹落實市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
(二)預算收支的平衡情況;
(三)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
(四)預算資金的撥付情況;
(五)預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況;
(六)上年結轉資金使用情況;
(七)預備費動支情況;
(八)農業、教育、科技等國家規定的重點支出情況;
(九)市級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
(十)需由市級財政還款或者承諾的重大借貸和償還債務情況;
(十一)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市政府應當將下列事項及時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市政府制定的關於預算方面的規章、決定和命令;
(二)市級預算與區(市)級預算財政體制結算的具體辦法;
(三)上報國家的預算收支總表和批覆的市級一級預算部門、單位的預算收支表;
(四)市對下級一般性轉移支付表;
(五)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送備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 市政府應當在每年第三季度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內容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
市政府財政部門和市稅務部門應當每月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送預算收支和稅收完成情況等材料。
第二十一條 市級預算在執行中,需要動用預算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時,市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政府財政部門及時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通報情況。市政府應當在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和決算草案報告中對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二條 市級預算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增加支出或者減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預算出現赤字時,市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列明調整預算的原因、項目、數額、措施,於當年十一月底前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批市級預算調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將市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市政府應當事前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必要時由市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決定:
(一)在建的重大建設項目追加預算支出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新增重大建設項目當年預算支出在二千萬元以上的;
(三)需由市級財政還款或者承諾的借貸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
(四)市人大常委會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四條 農業、教育、科技等國家規定的重點支出預算以及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提出確保的其他支出預算的調減,應當經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條 市級預算支出應當嚴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科目執行。除本條例有規定或者國家重大政策有調整之外,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的資金總額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使用的,市政府應當及時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視察、執法檢查、專題調查時,市政府及有關預算部門、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市政府責成市政府審計部門就預算執行中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審計,並及時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審計部門制定的年度預算執行審計方案應當報送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對預算草案、決算草案、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中有關問題提出的詢問、質詢,市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三十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市政府應當及時編制市級決算草案,提請市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市級決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決算草案編制情況,並提交決算草案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市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批准市級決算的二十日前,向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提交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其他有關資料。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情況、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擬採取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三條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應當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和有關檢查、專題調查等情況,在市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對市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初步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預算收支完成和平衡情況;
(三)重點支出完成及收效情況;
(四)預算超收收入的使用情況;
(五)預備費使用情況;
(六)市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審查的其他情況。
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初步審查後,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審查結果報告。
第三十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審查市級決算草案時,應當聽取和審議市政府提出的對市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市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決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決議。
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應當根據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決算草案和審計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建議及其作出的相關決議,制定整改措施,對違法違紀問題,應當依法糾正或者作出處理,並在當年第四季度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糾正情況和對違法違紀問題的處理結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會可以責令糾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建議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屬於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市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的人員,依法罷免或者撤銷其行政職務:
(一)不在規定時限內提交預算草案、預算初步方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審計工作報告及有關材料的;
(二)未經法定程式,擅自調整、變更預算的;
(三)不按規定向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委員會報告、通報有關情況、報送備案事項的;
(四)不依法協助市人大常委會或者市人大財經委員會開展視察、檢查、調查,或者不及時答覆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詢問、質詢的;
(五)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預算外資金應當逐步納入市級預算,對暫時不能納入預算的,應當編制收支計畫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情況應當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 區(市)級預算的審查監督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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