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2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信息,條例全文,修訂內容,

條例信息

【發布單位】81901
【發布文號】省九屆人大公告第11號
【發布日期】2001-02-19
【生效日期】2001-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公告(第11號)
《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已由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於2001年2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第九民人民代表大會
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01年2月19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
(2001年2月19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批監督,規範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確保預算執行,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預算的審批監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國有資產監督應當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審查監督、部門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監督、審計監督、績效監督等相結合,形成監督合力。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設區的市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提出關於年度預算的分析報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並根據需要聽取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代表、預算工作基層聯繫點等的意見建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第五條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第六條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採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依法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八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草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草案,將本部門、本單位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本級各部門預算草案應當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反映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人員、資產基本情況以及部門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實現及評價結果套用情況。
本級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級預算科目。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科目和項目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統籌層次和保險項目編制。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分地區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本級部門預算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應當編列到款,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預算草案應當重點回應社會關切,詳細說明資金用途、政策依據和實現目標,增強可讀性。
第九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預算草案編制時,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圍繞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重要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提出有關預算安排、資金績效提升和政策調整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本級政府研究處理。有關預算經批准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組織檢查監督,督促本級人民政府保障預算資金落實。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了解預算草案編制情況和調查了解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部門對預算安排的意見。
第十條 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相關領域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專題審議。開展專題審議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結合開展執法檢查、聽取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等,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對相關領域預算提出意見建議,交由負責預算審查監督具體工作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處理。根據需要,可以引入社會中介機構為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並提交以下與本級預算草案相關的材料:
(一)一般公共預算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表;
(二)各部門預算表及預算績效目標;
(三)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補助和轉移支付預算表、對下級財政返還補助和轉移支付預算表;
(四)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情況表,重大政府投資計畫以及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預算表;各項專項支出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支出方向、規模、用途及績效目標等情況;
(五)政府債務收支情況表;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指定的項目表。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還應當提供財政專項資金目錄表,各統籌地區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和結餘情況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撫養比、替代率和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視同繳費賬戶記賬利率等情況表,省級企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的調撥情況,工傷保險儲備金情況。
本條第一款有關預算表均應當按功能分類支出科目編列到項、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的基本支出按經濟分類編列到款,並附上有關說明。
第十二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十五日內對其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提出的初步審查意見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預算草案初步方案研究提出的意見送達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後,財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將採納意見的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反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十五日內對其進行初步審查,並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送達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在十日內將採納初步審查意見的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意見以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財政部門反饋的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第十三條 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三)預算安排是否貫徹統籌兼顧、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績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則;
(四)預算安排是否符合年度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巨觀調控總體要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關規劃、中期財政規劃,支出預算和政策是否體現國家就各重點領域提出的重大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五)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隱瞞、少列按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和支出;
(六)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七)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是否反映績效情況,是否符合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提前介入預算編制監督項目、民眾關心的涉及預算收支的重大問題是否做出恰當安排;
(九)部門預算安排與工作任務是否匹配,項目支出安排是否與支出政策、國有資產監督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相銜接,績效目標設定是否合理、是否實現,評價結果是否有效套用;
(十)對下級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
(十一)地方政府債務是否納入預算管理,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限額、規模、種類和結構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十二)預算年度開始後,預算草案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前安排的各項支出是否合法,是否作出必要說明;
(十三)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在審查預算草案的同時,還應當審查人民政府為實現預算擬採取的各項措施是否合法可行。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於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七日前,向大會籌備處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和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
第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預算草案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就與預算有關的問題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質詢案。
第十六條 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專門委員會的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代表的審議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
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提出的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印發全體代表。
第十七條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本年度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草案和預算報告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等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的決議和決議中同意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的審查結果報告,應當一併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並將批覆的部門預算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各部門應當自接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預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覆預算。
各級預算安排對下級政府的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別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三十日和六十日內正式下達。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處理的轉移支付,應當及時下達預算;對據實結算等特殊項目的轉移支付,可以分期下達預算,或者先預付後結算。批覆下級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後三十日內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預算匯總,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各級人民政府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認為有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預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章 預算執行和預算調整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執行,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其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及時、全面、真實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執行進行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預算收支平衡情況;
(二)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政策措施實施情況;
(三)預算收入依法征繳情況,有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下達收入指標、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有無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預算收入;
(四)按照批准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畫及時、足額撥付預算資金情況,有無虛假列支,有無擅自增加或減少預算總支出、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
(五)實行國庫集中收繳和集中支付制度情況,對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是否實行國庫集中收付管理;
(六)有無違反國家規定將預算資金有償使用,有無違反專款專用原則將財政專項資金或者上級轉移支付款項擅自改變用途,有無將預算周轉金、預備費挪作他用,有無擅自安排使用預算穩定調節基金、預算超收收入;
(七)預備費、預算周轉金、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八)財政專戶設立及其管理情況;
(九)本級國庫管理情況;
(十)本級政府債務管理和績效情況;
(十一)實行權責發生制的有關情況;
(十二)部門預算的執行和績效管理情況;
(十三)重點支出、重大民生和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撥付、使用和績效情況;
(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十五)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預算決議、決定的執行情況;
(十六)預算執行中發生的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三條 在本級預算執行中遇有下列預算收支變化之一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
(一)預計預算總收入減收額超過預算額5%的;
(二)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決議中強調確保的預算支出項目預計需要調減指標的;
(三)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預計需要調減的;
(四)預計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五)預計需要舉借債務、置換債務或者增減債務限額的;
(六)預計需要制定新的增加財政收入或者支出的重大政策措施以及其他重大財政政策措施的;
(七)特定事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實行權責發生制的;
(八)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根據需要,按季度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預算執行情況匯報。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預算聯網監督分析、評估、預警機制,拓展聯網監督查詢功能和分析成果的運用。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充分運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加強對支出預算和政策、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審查監督,增強審查監督工作的實效,為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開展對預算執行的監督提供查詢分析和數據支持服務。
第二十五條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聽取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關於預算收支變化情況匯報或者通過聯網監督系統發現涉及第二十三條的重大問題後,應當及時與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溝通,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可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人民政府的有關報告並進行審議。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調增或者調減本級預算支出安排不適當的,可以責令其改變或者撤銷。
第二十六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一般公共預算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於沖減赤字或者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
第二十七條 在預算執行中,各級人民政府接受上級人民政府增加專項轉移支付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有關情況。
第二十八條 在預算執行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責成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責成審計部門及時進行審計,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結果。
審計部門在日常審計工作中,對預算執行和國有資產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計畫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月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預算收支報表。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交落實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的情況,政府債務、社會保障等重點資金收支執行情況,有關經濟、財政、金融、審計、稅務等綜合性統計報告、規章制度及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民政府在預算年度終結後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年預算執行情況。
第三十一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級預算執行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進行預算調整:
(一)需要增加或者減少預算總支出的;
(二)需要調入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
(三)需要調減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數額的;
(四)需要增加舉借債務數額的。
第三十三條 在預算執行中,確需對預算進行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說明調整預算的理由、項目、數額以及實施調整方案的主要政策措施,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預算調整方案由文字報告和表格構成,且應當細化。預算調整收支表參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按預算數、預算調整數和調整後預算數編制。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是否符合預算法及本條例的規定;
(二)預算調整方案的編制是否完整、細化,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三)增加或者減少預算支出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是否有充分理由並可實現;
(四)提出增加舉借債務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五)舉借債務是否只用於公益性資本支出;
(六)新增轉貸債券額度和資金是否嚴格按照地方政府債務限額、餘額和警戒線審批;
(七)實施預算調整方案的措施是否切實可行,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三十五條 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預算調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將預算調整方案初步方案、說明及有關的詳細材料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五日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書面反饋研究處理情況。
前款規定的意見及其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以及最近一次召開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十六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初步審查報告。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研究意見報告。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研究意見報告。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結合有關初步審查報告或者研究意見報告,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
第四章 決算的審查與批准
第三十七條 預算年度終了後,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本部門、本單位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編制本級決算草案,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計後,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由本級人民政府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和決算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提交本級決算草案應當包括本級各部門決算報表。
決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使用情況、經批准舉借債務的情況、財政支出政策實施情況、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情況。
決算草案應當與預算相對應,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本級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時,應當提出審計部門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二)本級部門(含直屬單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三)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措施落實審計情況;
(四)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五)政府債務管理、使用的審計情況;
(六)國有資產管理審計情況;
(七)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決議、決定中要求重點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的情況。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如實反映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評價、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中存在的問題以及審計機關的處理情況,並提出改進財政工作的意見建議。
第四十條 對本級決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遵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預算收入、支出及平衡情況,整體績效情況;部門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三)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專項資金、政府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上一年度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提前介入預算編制監督的項目資金使用及績效情況和開展第三方績效評價的專項資金使用及績效情況;
(四)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五)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和績效情況;
(七)經批准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規範政府舉債管理情況,以及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定期向社會公開情況;
(八)與預算相關的國有資產管理績效情況;
(九)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以及跨年度預算平衡情況;
(十一)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和資金結餘情況;
(十二)預算管理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十三)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決議落實情況;
(十四)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本級重點支出、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部門預算的資金使用績效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報對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交有關材料;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報本級決算草案編制情況,並同時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與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的預算材料相對應的決算材料。
第四十三條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對本級決算草案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財政部門應當在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七日前書面反饋處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研究意見及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印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最近一次召開的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七日前提交本級決算草案、本級決算草案的報告以及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四十五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設區的市未設立有關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審計工作報告,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年度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年度決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作出評價;
(三)對支出決算總量與結構完成情況的合法性、合理性作出評價;
(四)對支出決算的績效情況和支出政策的實施效果作出評價;
(五)對年度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作出評價;
(六)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決算草案提出建議;
(七)對執行年度預算、改進預決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預算監督和審計監督以及落實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六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依照法定程式就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審計工作報告中的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者質詢,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答覆。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認為必要,可以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通知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列席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接受詢問。
第四十七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就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審計工作報告中反映的重大事項或者特定問題依法組織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相應的決議。有關的人民政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四十八條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常務委員會聽取的審計工作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跟蹤了解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整改跟蹤調研報告或者監督檢查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專項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突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必要時可以要求被審計部門專門作整改情況報告。根據監督工作需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開展專項審計,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專項審計工作情況。
第五十條 各級決算經批准後,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本部門決算後十五日內向所屬單位批覆決算。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並報告批覆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經批准的決算及下一級人民政府上報備案的決算匯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上級人民政府對報送備案的決算認為有同法律、法規相牴觸或者有其他不適當之處,需要撤銷批准該項決算的決議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經審議決定撤銷的,該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責成本級人民政府依法重新編制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報告政府整體財務狀況、運行情況和財政中長期可持續性,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重大財稅政策出台前,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在研究制定重大財稅政策時,應當徵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五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制度,定期報告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第五十五條 東莞市和中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開展預算審批監督,比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設區的市行使預算審批監督權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預算的審批監督,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訂內容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的決定
(2019年11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對《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批監督,規範預算行為,強化預算約束,確保預算執行,保障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本級預算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人民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國有資產監督機制。國有資產監督應當與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決算審查監督、部門預算決算審查監督、政府綜合財務報告監督、審計監督、績效監督等相結合,形成監督合力。”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設區的市未設立專門委員會的,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和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依照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協助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提出關於年度預算的分析報告。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並根據需要聽取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代表、預算工作基層聯繫點等的意見建議。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說明情況、回答詢問。”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當納入預算。經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式,不得調整。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准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准後二十日內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覆後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並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將政府採購的情況及時向社會公開。
“本條前三款規定的公開事項,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六、將第五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預算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依法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進行檢舉、控告。
“接受檢舉、控告的國家機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七、將第六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預算草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草案、政府性基金預算草案、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草案,將本部門、本單位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預算;本級各部門預算草案應當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反映部門基本支出、項目支出以及人員、資產基本情況以及部門重大項目支出績效目標設定、實現及評價結果套用情況。
“本級預算草案應當細化。本級預算支出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級預算科目。其中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基本支出應當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科目和項目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統籌層次和保險項目編制。一般性轉移支付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基本標準和計算方法分地區編制,專項轉移支付應當分地區、分項目編制。本級部門預算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應當編列到款,按其功能分類應當編列到項。
“預算草案應當重點回應社會關切,詳細說明資金用途、政策依據和實現目標,增強可讀性。”
八、將第七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在預算草案編制時,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開展視察、調研活動,圍繞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重要專項資金、財政轉移支付和政府重大投資項目,提出有關預算安排、資金績效提升和政策調整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本級政府研究處理。有關預算經批准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組織檢查監督,督促本級人民政府保障預算資金落實。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預算草案前,應當採用多種形式,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的意見。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了解預算草案編制情況和調查了解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有關部門對預算安排的意見。”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相關領域支出預算和政策開展專題審議。開展專題審議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應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結合開展執法檢查、聽取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等,對相關領域部門預算草案、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轉移支付資金和政策開展調查研究,對相關領域預算提出意見建議,交由負責預算審查監督具體工作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處理。根據需要,可以引入社會中介機構為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提供服務。”
十、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三十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報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並提交以下與本級預算草案相關的材料:
“(一)一般公共預算表、政府性基金預算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表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表;
“(二)各部門預算表及預算績效目標;
“(三)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補助和轉移支付預算表、對下級財政返還補助和轉移支付預算表;
“(四)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情況表,重大政府投資計畫以及政府重大投資項目預算表;各項專項支出預算安排的政策依據、支出方向、規模、用途及績效目標等情況;
“(五)政府債務收支情況表;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指定的項目表。
“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還應當提供財政專項資金目錄表,各統籌地區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和結餘情況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撫養比、替代率和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視同繳費賬戶記賬利率等情況表,省級企業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的調撥情況,工傷保險儲備金情況。
“本條第一款有關預算表均應當按功能分類支出科目編列到項、涉及一般公共預算的基本支出按經濟分類編列到款,並附上有關說明。”
十一、——五十六(因篇幅限制,該部分內容略;詳見內容可登入廣東人大網)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預算審批監督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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