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了鼓勵發明創造,激勵自主創新,進一步完善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績效,體現公共財政的公平性,根據《浙江省專利保護條例》的規定及《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專利工作促進技術創新的意見》(浙政發[2001]45號)精神,結合我省專利事業發展的新情況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特點,特修訂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外文名:Management measures for special funds of patent in Zhejiang Province
  • 檔案號:浙財教字[2006]154號
  • 原檔案: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性質: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申請條件,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第四章 補助方式,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專利專項資金來源:
(一)省財政預算撥款;
(二)國家專利專項補助資金;
(三)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其它資金。
第二條 專利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內外授權發明專利的補助和專利工作的獎勵、專利宣傳、人才培訓、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行政執法條件建設、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國際間專利交流與合作、對關係我省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事項的補助。
第三條 適用對象
本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發明專利第一權利人地址在本省轄區內的自然人,以及負責專利事務協調管理的政府機關。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四條 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簡稱申請人,下同)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專利權;
(二)申請國外發明專利已被國外專利管理機構授予專利權;
(三)列入國家、省專利宣傳、人才培訓計畫,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項目、企事業單位專利工作試點示範、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和個人;
(四)國際間專利的交流與合作;
(五)對關係我省行業或者產業重大利益的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國內發明專利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國內發明專利補助申請表(樣式見附表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發明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繳納年費憑證原件和複印件。
第六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發明專利補助須出示和報送下列材料;
(一)浙江省國外發明專利補助申請表(樣式見附表2);
(二)外國(或地區)專利管理機構頒發的專利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三)國家批准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發明專利申請、代理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複印件。

第三章 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申請審批程式:
(一)獲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申請人向所在地市或縣(市)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及有關資料;獲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申請人向省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的材料。
(二)國內發明專利補助,由市、縣(市)智慧財產權(專利)管理部門按規定程式審核後發放。國外發明專利補助由省知識產權局按規定程式審核後發放。
(三)申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請條件;
2.不屬於補助範圍;
3.不按規定填寫《申請表》;
4.提供的材料不齊全;
5.其他不予受理的情況。
(四)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上一年度公布的發明專利授權量和本年度工作安排,提出年度專利專項資金使用計畫,經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審核確定後,向市、縣(市)科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下達補助的項目及經費,由市、縣(市)科技(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將補助資金撥付申請單位或直接支付給申請人。

第四章 補助方式

第八條 補助額度和方式:
(一)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按每件4000元人民幣補助
(二)國外發明專利授權按每件30000元人民幣補助(每件專利限補助在兩個國家(或地區)的發明專利)
(三)列入國家、省專利工作示範(試點)並在智慧財產權(專利)制度建設、管理、宣傳、人才培養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高技術含量,已實現產業化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專利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獎勵。
(四)專利技術實施和產業化項目等主要以貸款貼息方式補助;重大涉外專利訴訟案件協助調查、應訴準備等主要以項目補貼方式資助。
第九條 發明專利補助經費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上年度公布的發明專利授權量確定。專利宣傳、人才培訓、行政執法條件建設、專利成果實施資助項目和專利工作先進集體、個人獎勵等經費根據省智慧財產權管理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列入省科技廳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當年資金若有結餘,留轉使用。申請發明專利補助的時效為1年,自市、縣(市)管理專利的工作部門公布補助名單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和科技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實施監督檢查,申請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憑證必須真實有效。如有弄虛作假者,一經發現,已資助的經費全數收回,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中所述發明專利補助的受益人為專利權人,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人不屬於本辦法受益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浙江省專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教字[2003]38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領取發明專利省級補助經費,並在本《辦法》實施後授權的,不再享受發明專利的補助。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