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的若干意見
意見內容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省委十三屆三次、四次全會精神,大力推進“八倍增、兩提高”科技服務專項行動,加快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經省政府同意,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作為支撐經濟轉型升級的大事來抓
(一)重要意義和主要目標。科技型創業是邁向網際網路經濟時代創業的主要形態。科技型小微企業是最為活躍、最具潛力的技術創新群體。大力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是抓住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形成歷史性交匯的機遇,推動經濟發展由要素驅動、投資驅動轉向創新驅動,促進科技型創業的必然要求,是實現科技與經濟緊密結合,加快產業結構調整,促進發展方式轉變的重要舉措。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省委十三屆三次、四次全會的部署和要求,把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作為支撐經濟轉型升級的大事來抓,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統籌規劃和科學布局,採取紮實有效措施,營造良好環境,形成科技型小微企業萬眾創新、大眾創業的“星火燎原”態勢,全力打造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創業天堂和創新高地。到2015年,全省科技型小微企業達到20000家;到2017年,科技型小微企業達到30000家。
二、建立引導科技型創業健康發展的指導目錄製度
(二)重點領域。根據浙江經濟轉型升級需要、市場可持續增長的需求與產業政策,建立引導科技型創業健康發展的指導目錄製度,定期公布科技型小微企業培育的優先領域和技術方向。重點培育大數據、雲計算、網際網路、物聯網等網路信息技術產業企業,持續培育支撐引領傳統產業升級的高端微型伺服器、晶片、多功能感測器、新型控制器、高端顯示器、業務軟體等專用電子及軟體產業企業,著力培育新材料、生物醫藥、新能源及節能、資源與環境、高端裝備、健康、海洋開發等領域的新興產業企業,加快培育研究開發、工業設計、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智慧財產權、科技成果交易、信息技術、數字內容、電子商務、生物技術等支撐轉型升級的高技術服務業企業。
三、激發社會資本活力
(三)鼓勵科技人員領辦或參與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省內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損害本單位利益的前提下,徵得單位同意後在職創業的,其收入在照章納稅後歸個人所有。支持職務成果轉化工作,套用職務發明成果轉化所得收益,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高校可按60—95%的比率、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率,劃歸參與研發的科技人員及其團隊擁有。
(四)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科技型創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通過設立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機構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股息、紅利,作為投資者個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五)鼓勵海外高層次人才團隊回國創業。通過實施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和“千人計畫”等人才計畫,積極吸引海外高層次人才特別是留學生團隊攜帶科技成果來浙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對入選的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首個資助周期為3年,資助期限內對每個團隊投入經費不低於2000萬元,其中省級財政投入不低於500萬元,團隊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於省級財政投入額度進行配套資助,團隊所在企業按照不低於各級財政資助資金總額對團隊進行配套投入。
(六)鼓勵併購海外企業、研發機構實現再創業。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引進國外先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通過併購海外企業和研發機構吸納國外高層次人才,領辦或參與創辦科技型小微企業。以科技型小微企業為主體,組織實施一批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項目。對收購國外研發機構的企業,符合條件的,按收購契約金額的5%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四、完善創業政務服務體系
(七)發揮高新園區的核心載體作用。高新園區要加強規劃,合理布局,加快科技型創業基地建設。圍繞主攻方向、主導產業或支柱產業,加快培育和集聚相關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圍繞產業鏈上下游配套,引進培育和集聚發展一批“補短板”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各高新園區要設立不少於500萬元的創業投資種子資金或引導基金,並逐年增加,重點扶持新創辦的科技型小微企業。
(八)加快創業平台建設。以“專業化、企業化、產業化、國際化”為發展方向,加快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為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創業平台。經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按國家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享受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優惠政策;對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留學人員創業園的相關收入,允許作為免稅收入處理。新認定的省級和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分別給予100萬元和200萬元的獎勵。全面清理整頓、提升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對入駐科技型小微企業占比不到60%的予以清理。開展省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績效考評,對排序前15%和後15%的分別實行激勵和懲戒機制。
(九)完善技術交易平台服務。加快完善提升浙江網上技術市場,推動科技型小微企業和高校、科研院所之間的對接與合作交流,促進科技成果交易,拓寬科技型小微企業利用信息網路獲得先進適用技術的渠道。對科技型小微企業通過浙江網上技術市場交易實施的產學研合作項目,符合條件的,省財政安排專項補助經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補助,地方財政也可根據其年銷售收入、稅收金額等給予一定額度的補助。大力培育技術中介機構,鼓勵各地建立按技術中介機構的實績給予支持的機制。
(十)強化公共技術服務。深化完善各類科技創新平台的運行機制,為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研發設計、檢驗檢測、技術轉移、標準質量品牌、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建立健全科研設施和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向科技型小微企業開放的運行機制及科技型小微企業科技文獻共享服務系統,引導和鼓勵高校、科研院所、區域行業創新平台等的科研基礎設施、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以非營利方式向科技型小微企業開放,支持社會資金購買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以合理收費方式向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服務。
五、著力破解創業資金難題
(十一)加大財政支持力度。設立省級科技型中小企業扶持和科技發展專項資金,每年安排3億元,重點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快速發展和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平台建設等科技計畫項目要把科技型小微企業作為重要的扶持對象,省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等財政投入為主導的投資基金應重點向科技型小微企業傾斜。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獲得縣級以上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如符合不徵稅收入條件,可以作為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十二)拓寬創業投資渠道。鼓勵種子資金和天使基金等投資始創期和初創期科技型小微企業。鼓勵通過股權投資基金等方式投資成長期和成熟期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推動科技型小微企業發行集合債券、集合票據和集合信託,鼓勵已開展股份制改造和符合掛牌條件的科技型小微企業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或地方股權交易場所掛牌,積極利用場外交易市場進行融資。建立擬上市科技型小微企業後備資源庫,符合條件的優先納入各地和省上市重點後備企業庫,予以重點指導和培育。大力發展智慧財產權質押融資工作,最佳化信貸結構,加強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信貸支持,鼓勵各地為科技型小微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獲得金融機構信貸支持,按照實際貸款額提供貸款貼息補助。
(十三)健全風險保障機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自主創新首台(套)產品(設備)推廣套用、融資以及人員保障類等適合科技型小微企業的保險產品,建立健全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產品市場套用的保險機制,防範化解科技型小微企業產品研發與創新風險。鼓勵社會資本獨立或參股設立科技融資擔保公司,進一步開發適合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擔保新品種,加大對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風險的分擔支持力度。鼓勵各地出台加大貸款擔保力度,共建風險池資金、科技型小微企業融資周轉金等扶持措施。
六、營造良好的創業制度環境
(十四)依法保護企業權益。按照“讓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的活力競相迸發,讓一切創造社會財富的源泉充分涌流”的要求和“非禁即入”的市場準入原則,對科技型小微企業從事未列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新興行業的,可根據實際需要靈活核定體現其行業特點的名稱和經營範圍。推進金融服務不合理收費清理糾正工作。加大智慧財產權保護,探索建立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法律援助制度,嚴厲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
(十五)推進技術中介服務機構企業化改革。推進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業技術中介服務機構的企業化運作,推動事業性質的公共技術服務機構實行企業的經營管理制度,逐步推行企業化運作;進一步打破中介服務市場壟斷,減少限制,放寬準入,鼓勵社會力量創辦服務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各類中介服務機構,提供創業指導、市場開拓、企業管理、法律政策諮詢、權益維護和財會事務等市場化服務。建立健全以市場化運作、企業化經營、服務績效激勵為導向的技術中介服務機構運行模式。
七、完善政策扶持體系
(十六)完善高科技產品與服務的政府採購制度。鼓勵各級重點工程和政府性投資項目通過首購、訂購等,優先套用具有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服務與網路技術新工程。完善政府採購產品和服務目錄並向社會公開,面向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內掌握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技術創新活躍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採購。獲得年度浙江省首台(套)產品認定的單位,按規定給予支持。
(十七)支持節能、環保、綠色的高科技產品與服務套用。以重大科技專項形式,鼓勵和支持水利建設等基礎設施、公共安全和公益事業等省重點工程套用科技型小微企業在網際網路與物聯網融合、新能源、新材料和高端裝備製造等領域的科技創新成果,進一步提升省重點工程的科技水平和示範效應,加快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產品的市場開發與培育。
(十八)強化政策落實的服務與督查。做好《國務院關於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國發〔2014〕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8號)等一系列扶持科技型小微企業創新發展政策的落實工作。認真貫徹落實科技型小微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和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等政策。各地要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
(十九)開展政府職能部門的精準服務。各地、各部門要切實轉變工作作風,創新服務方式,堅持問題導向、需求導向,強化精準服務,重點在企業開辦註冊、科技創新優惠政策落實、產學研緊密合作、科技支撐條件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和引進創業資本等方面為科技型小微企業提供系統性、分類別和個性化的服務,切實解決實際問題。
八、建立協同工作機制
(二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省“八倍增、兩提高”科技服務專項行動協調小組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統籌安排和協調解決科技型小微企業培育發展中的重大事項。各地要建立科技、經信、人力社保、人民銀行、金融辦等部門與高新園區管委會聯合推動科技型小微企業培育發展的促進機制,把擴大民間投資、發展科技創業投資與融資、促進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工作列入各級政府對上述部門與高新園區管委會的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
(二十一)完善統計監測制度。建立科技型小微企業信息交流和統計監測制度,開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網上備案和動態監測工作,分析培育發展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成效和存在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建議。
(二十二)強化績效考核督查。對各縣(市、區)科技型小微企業培育發展績效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市、縣(市、區)黨政領導科技進步目標責任制考核的重要依據。強化督促檢查,對成效突出的市、縣(市、區)予以通報表揚。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3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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